先生(女士):
您與 本公司于 年 月 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因您具有下列第 項情形,根據《 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第 條第 款的規定,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