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平江縣非國有企業檔案的科學管理,有效地保護和開發利用,更好地為非國有企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平江縣非國有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主要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一切個人所有和經營的各類生產、經營性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如汽車、建筑、裝修、商貿等行業)以及非國家控股的股分制(合作制)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非國有企業檔案是指非國有企業在生產、經營、科研、基本建設以及各項管理等活動中形成的,對本企業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是維護非國有企業歷史真實面貌、合法權益的歷史憑證,是提高產品質量、增長經濟效益的重要條件。 第四條非國有企業對本企業檔案依法享有所有、使用和依據國家法規進行處置的權利,并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五條非國有企業應遵守《檔案法》,依法管理本企業檔案,在企業內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和安全,便于企業各方面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區域非國有企業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制定相關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
第二章檔案機構與人員
第七條企業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企業文件材料歸檔和檔案保管、利用、鑒定、銷毀、移交等有關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