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瑞典考察報告
2005年9月我院6名檢察官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組團的檢察官代表團成員赴北歐瑞典進行了為期兩周的關于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建立合理的檢警關系工作模式的項目課題考察活動。
兩周的考察活動日程安排緊湊,抵達瑞典隆德大學所在南部小鎮隆德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在受到了瑞典隆德大學羅爾瓦倫堡研究所負責人的歡迎致辭后,聽課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考察活動就正式開始了。
為期兩周的考察活動中,瑞典羅爾瓦倫堡研究所一共安排了10余次授課,聘請隆德大學的教授或其他機構的專家分別介紹了國際人權標準、歐洲區域人權體系、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權益保護、瑞典警察制度、瑞典檢察官制度、反對酷刑委員會工作原則、反對家庭暴力工作原則、瑞典議會監察專員等相關制度,并安排實地考察了瑞典議會(包括憲法委員會)、議會監察專員辦公室、瑞典反貪污賄賂檢察官辦公室、瑞典南部馬爾默市警察局及轄區警察局、隆德地區法院、未成年人研究所、國際酷刑受害者康復委員會、丹麥人權研究所等10余個機構或組織。
經過兩周的學習考察,檢察官代表團的成員對于瑞典的刑事司法體系有了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并且對于貫穿于瑞典刑事訴訟體系中的執法理念有了一個新的理解。在經過比較分析之后,我們發現瑞典的社會制度、刑事訴訟制度和檢警關系的特點主要表現如下:
1.瑞典政府機構非常重視與國際人權標準的接軌,與社會人權機構和非政府機構充分合作,積極開展對政府部門人員的人權知識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