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各種公開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編制和出版。
第三條 編制出版地圖,必須遵守保密法律、法規。
公開地圖不得表示任何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地圖編制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地圖出版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軍用地圖和海圖的編制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
第五條 編制普通地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編制專題地圖,需要直接進行測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第六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有關鄰國簽訂的邊界條約、協定、議定書及其附圖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同有關鄰國簽訂邊界條約的界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