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車輛租賃協議書 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租賃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無償租賃甲方小客車購置指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保證擁有的北京市小客車購車指標具有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并積極配合乙方完成整個車輛購買、登記、保險等所有相關手續。
二、甲方同意將其現有小客車購置指標(下稱該指標)無償租賃給乙方使用,租期自__至___。
三、該購車指標申請人(甲方)姓名為:,身份證號為:____________,申請編碼為:____________。
四、該指標所購置車輛詳細信息見行駛證復印件。購置該車輛的出資方為乙方,出資方式為乙方全額出資。雖然該車輛購買后在甲方名下,但雙方一致確認:該車輛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等均屬于乙方,甲方保證其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不得對此車輛主張任何權利,附加任何義務。
五、乙方承諾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違章、交通事故、保養、維修等一切費用及因該車使用過程中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租用期間該車輛如發生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甲方對該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車輛違章罰款、車船使用稅、事故糾紛賠償、車輛的損毀、失竊及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糾紛、押車抵債、肇事逃逸等)所有費用票據歸乙方保管所有。
六、若在租賃期內,該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協議第五條所涉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維修等),乙方應積極處理。乙方妥善處理后,保險索賠的一切收益歸乙方所有。若因乙方態度消極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