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車輛掛靠協議書 篇1
甲方: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負責人:
乙方: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根據城市客運需要,甲、乙雙方就乙方掛靠甲方從事出租車營運等有關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協議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掛靠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自購符合營運條件的車輛掛靠在甲方從事出租車客運業務。乙方用于掛靠運營的車輛為牌小汽車,發動機號碼為,底盤號碼為。上述車輛掛靠經營手續,由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所需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乙方同意按丹陽市的有關規定和甲方的有關要求配置計價器、防護裝置、車載電臺、頂燈等車載附屬設施,對車輛進行裝飾,并承擔相關費用。
甲方協助乙方辦理該車掛靠甲方的車輛行駛證,掛靠甲方城市客運證,掛靠甲方交通道路運輸證等一切出租營運續,同意按本協議約定的條件提供乙方經營出租車客運業務所需的營運證照,所涉及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該車輛營運證權歸甲方所有。
二、掛靠期限
乙方掛靠甲方從事出租車客運業務的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經營到期后下一輪如何經營甲方和乙方按照國家,省以及本市經營權的法律和政策協商執行。
三、規稅費用的承擔
甲、乙雙方同意,在掛靠經營期限內,乙方每月應繳納甲方掛靠經營管理費用元,掛靠期間國家,省,各級地方政府受益政策性收費及各職能部門收取關于出租車營運性的各項規費,稅金,工本費,檢測費等均由乙方自理。
四、乙方在掛靠期間投入運營的車輛進行日常維護、維修保養、例保等,并及時對營運車輛進行季檢、年檢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應按國家和甲方的有關規定使用車載電臺,服從電臺的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