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請假條怎么寫 篇1
有的公司提出對個別曠工及長期請病假員工如何處理的問題,現根據我國目前有效的法律和法規和我的研究和分析,提供如下意見供參考。
一、病假與事假、曠工的界限
(一)關于病假期限的規定
1995年12月1日頒布的勞部發〔1994〕479號《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二)關于事假,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只能由用人單位制定相應的程序和標準。
(三)曠工,顧名思義就是沒有履行任何的請假手續無故缺崗的行為,無需法律規定,也無需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是要及時處理,否則是管理無效的表現。
職工患病的可以按照單位規定的程序申請一定時間的病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醫療期;病假超過醫療期的,可以根據單位規定再申請事假;按照單位的規定無法獲批事假或超過單位規定的事假期限,如職工堅持休假只能按照曠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