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請假條 篇1
肇源縣教育局:
我是種畜場學校的教師,最近,因為意外造成膝蓋受傷,同時感到腰部疼痛,后到肇源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膝關節損傷,同時患有腰間盤突出癥。醫囑修養三個月,特申請病假,請領導批準!
xx年x月x日
長期請假條 篇2
領導(先生)您好:
由于老家路途遠,做火車需要一天,端午節期間想多請假2天,希望組織上(或者公司)能給與本人假期,本人在端午節歸來后一定以更加飽滿的熱情迎接新的挑戰,以更加高漲的情緒投入到工作當中,并且處理好請假期間的事物,希望組織上給予批準!謝謝!
xx年xx月xx日
長期請假條 篇3
有的公司提出對個別曠工及長期請病假員工如何處理的問題,現根據我國目前有效的法律和法規和我的研究和分析,提供如下意見供參考。
一、病假與事假、曠工的界限
(一)關于病假期限的規定
1995年12月1日頒布的勞部發〔1994〕479號《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