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擔保書 篇1
擔保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工作單位
工作地址:
家庭地址: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郵編:
被擔保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被擔保人工作單位
戶口所在地:
家庭地址:
聯系電話: 郵編:
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系
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在被擔保人工作單位即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產生的責任自愿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具體事項如下:
1、擔保范圍包括被擔保人經手管理的貨物發生短缺而產生的短款,被擔保人未歸還的借款,被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所欠的各項費用,被擔保人因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款,以及用人單位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單位因催收產生的差旅費、律師代理費、訴訟費等);
2、擔保金額為50萬元,擔保期限為被擔保人自工作之日起,至被擔保人離職后一年內(離職指辭職或解聘,或被擔保人與用人單位失去聯系10日以上,或被擔保人因違法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等情形之一)。
3、因擔保事宜發生糾紛之后,若被擔保人在離職后10日內未到用人單位進行財務核算,擔保人及被擔保人同意以用人單位財務部提供的數據和財務帳目為依據,確認被擔保人的債務金額,用人單位可以先向擔保人發函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若擔保人在收函后十日內未主動清償債務,用人單位可以憑財務部提供的數據和帳目,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擔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人(簽字按指紋): 被擔保人(簽字按指紋):
擔保書簽字見證人(簽章):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