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 篇1
尊敬的公訴人:
我受受北京市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被告人李某某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依法為其辯護。辯護人詳細地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了解,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備以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時,才16周歲,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是我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的基本方針。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只是手段,教育保護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屬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從輕、減輕的條件。
二、李某某具有酌定從輕情節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觀惡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沒有拒絕、阻礙、抗拒、逃跑的行為。無翻供表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