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領事館、簽證處) 有權視情拒發或改發簽證。
2. 本表限填五人,五人以上另填一張表。不足五人的空白部份,請對角劃一斜線。
3. 序號應是本單位簽證通知表的統一連續編號。
填寫說明:
1、表中灰色部分需要填寫;除正文第三行及被邀人姓名外,其余請使用中文填寫;
2、“大使館/領事館/簽證處”前請填寫國家或地區名稱(如:美國、香港),勿填寫城市名稱(如:紐約、悉尼);
3、隨行人員可與主要被邀人填寫在同一張表上,主要被邀人寫在第一行,其余人寫在下面;主要被邀人家屬在職業欄填寫“家屬”;一張表限填5人,超過5人另填一張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