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賃合同 篇1
出租人(甲方):證件類型及編號:
承租人(乙方):證件類型及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建筑面積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房屋(□是/□否)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房屋租賃情況
(一)租賃用途:;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最多不超過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乙方應在訂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居住人員情況報送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乙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京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起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第三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
個月。甲方應于年月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后視為交付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