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協議書 篇1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
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甲乙雙方就位于 市 苑 棟 單元 號 名下拆遷安置小產權房屋(權利人盧本芬的法定繼承人或口頭授權代理人為 )事宜訂條約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甲方對轉讓房屋的聲明
1.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位于 市 苑 棟 單元 號(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的性質為私人小產權房屋(該房屋系西昌市城中村(現名建昌苑)拆遷安置房,現尚未取得初始登記物權,不具備過戶條件)。甲方為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剪力,建筑面積約為60平方米。
2.在本協議簽訂前,甲方保證轉讓房屋原權利人為盧本芬,并且保證原權利人盧本芬的法定繼承人或口頭授權代理人就是本協議列明的甲方,現原權利人盧本芬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均同意將位于 市 苑 棟 單元 號拆遷安置小產權房屋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甲方對轉讓權的聲明
1.甲方承諾在本協議簽訂之前沒有與其他人簽訂房屋轉讓、贈與等協議,也沒有在該房屋上設立抵押權等處分行為,保證該房屋權屬清楚。本協議簽訂之前由該房屋所引起的債權、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但甲方應當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按乙方已付房屋價款的25%作為定金雙倍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