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目標責任書 篇1
按照《環境保護法》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的要求,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制訂環保責任書,由生產車間負責人與單位簽訂。
員工工作期間,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
一、 公司提供環境保護咨詢服務,及時傳達上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及會議精神,作好環境保護監督工作。
二、 公司負責組織環境保護的培訓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體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檢查落實有關環境保護的硬件設施,如建設和完善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
三、 公司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適應的規章制度,提供必要的資金等保證規章制度的正常運行。
車間負責人在職期間應該作好以下工作:
一、 車間負責人必須認真執行上級和公司制定的環境保護規章制度,落實責任,提高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對本部門的環保等全面負責。
二、 積極參加公司的各項環境保護活動、會議和環境檢查。定期作出環境方面的檢查計劃,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三、 加強對環境的監測,對有關化學品必須有專人負責看管、使用,按照規定存放,作好記錄。
四、 負責組織新員工、復工、換工種人員的環境保護教育,指引、教育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到“三不傷害”(即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人傷害)
五、 嚴禁玩忽職守,對工作不負責,發現問題視情節輕重,除經濟外,
嚴重的直接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