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辦理自查報告 篇1
為了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查處質量和辦理效率,根據中央及省、地、縣關于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辦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辦理原則
1、實行辦理信訪,查辦案件工作責任制。凡上級批轉督辦的信訪件和鎮黨委、鎮人大、鎮政府、鎮紀委直接收到或鎮上主要領導接待受理的群眾來訪,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班子成員及各分管領導要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查處的工作責任制,組成3人以上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對查處工作負領導責任。
2、實行失察責任追究制,因調查不深入、偏聽偏信、取證、核對證據不到位,敷衍塞責,應付了事,查辦失實,造成當事人重復信訪、上訪,甚至越級上訪者,分管領導和調查人員要負連帶責任,實行責任追究。輕者做出檢討,重者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相關規定追究領導責任。
3、重要信訪的查處要按照查前領導辦公會議集中研究,制定調查方案,調查中分管領導要及時匯報調查情況,調查結束后鎮領導辦公會議專門研究討論確定處理意見,分管領導和調查組人員不得自作主張。一般信訪件的.查處由各分管領導把關負責,調查處理報告經鎮黨委書記審閱后方可上報。
4、查辦信訪件要嚴格按照“實事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的二十字方針進行辦理。
二、辦理信訪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1、凡信訪件一律由鎮黨委秘書負責拆閱、登記后,轉交黨委書記或紀委書記閱示,批轉各分管領導負責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