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銷假制度
1.全體教職工要嚴格遵守幼兒園作息制度,堅守崗位,按時上下班,有事或因病要及時請、銷假。2.請假范圍:事假、病假(出據醫院證明)、產假、婚假、喪假等。3.請假程序:園長請假,超過一天(含一天)以上或離開市區需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局主要領導批準,并告知園辦公室;副園長請假,一天之內,由園長批準,超過一天或離開市區需經園長同意后,報局分管領導批準,并告知園辦公室;各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之內的由分管園長批準,超過一天的或離開市區需經分管園長同意后報園長批準。工作人員請假,半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報值周管理人員備案,一天以上的或離開市區需經各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園長批準,超過三天(不含三天)需經分管園長同意后報園長批準。工作人員中途外出,除了向部門負責人請假外還須向值周人員備案,并履行登記手續。4.中途外出超過兩小時算半天事假。5.請假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工作崗位時,須向批準假期的領導續假。6.批準假期的領導不在時,由同級副職代批、代續。7.教職工請假期滿上班或提前上班均要向批準假期的領導銷假。8.教職工請假,必須申請寫請假條,得到批準后方可休假,否則視為曠工,特殊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