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論的名詞解釋|建立基礎|主要內容|主要觀點
委托代理理論的名詞解釋
委托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上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伯利和米恩斯因為洞悉企業所有者兼具經營者的做法存在著極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論”,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委托代理理論”早已成為現代公司治理的邏輯起點。
委托代理理論的建立基礎
委托代理理論是建立在非對稱信息博弈論的基礎上的。非對稱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參與人擁有但另一些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對稱性可從以下兩個角度進行劃分:一是非對稱發生的時間,二是非對稱信息的內容。
從非對稱發生的時間看,非對稱性可能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前(ex ante),也可能發生在簽約之后(ex post),分別稱為事前非對稱和事后非對稱。研究事前非對稱信息博弈的模型稱為逆向選擇模型(adverse selection),研究事后非對稱信息的模型稱為道德風險模型(moral hazard)。
從非對稱信息的內容看,非對稱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參與人的行為,研究此類問題的,我們稱為隱藏行為模型;也可能是指某些參與人隱藏的信息,研究此類問題的模型我們稱之為隱藏信息模型。
委托代理理論的主要內容
委托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關系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雇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后者一定的決策權利,并根據后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關系起源于“專業化”的存在。當存在“專業化”時就可能出現一種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對優勢而代表委托人行動。現代意義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羅斯提出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權,則代理關系就隨之產生。”委托代理理論從不同于傳統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它在解釋一些組織現象時,優于一般的微觀經濟學。
委托代理理論的歷史發展
委托代理理論是過去30多年里契約理論最重要的發展之一。它是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經濟學家深入研究企業內部信息不對稱和激勵問題發展起來的。委托代理理論的中心任務是研究在利益相沖突和信息不對稱的環境下,委托人如何設計最優契約激勵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論的主要觀點
委托代理理論的主要觀點認為:委托代理關系是隨著生產力大發展和規模化大生產的出現而產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產力發展使得分工進一步細化,權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識、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權利了;另一方面專業化分工產生了一大批具有專業知識的代理人,他們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權利。但在委托代理的關系當中,由于委托人與代理人的效用函數不一樣,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財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資津貼收入、奢侈消費和閑暇時間最大化,這必然導致兩者的利益沖突。在沒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為很可能最終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經濟領域還是社會領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