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教學設計(二)
導入 新課
通過上節課的學習,我們知道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的保護。下面請同學們就下面具體實例談談看法。(學生談。)
某企業為了實行“嚴格管理”,防止財物丟失,對下班離開企業的職工進行搜身檢查。根據此材料,請你提出兩個有價值的問題并作簡要回答。
該企業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該企業的職工應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簡言之,該企業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為公民有人身不被搜查的權利,被搜身的職工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那么,我國法律還保障公民的哪些人身權利呢?下面請同學們先看一段材料。
材料一:四川省內江市一小學老師因個別學生違反課堂紀律又都不肯承認,就逼迫全班學生在教室里下跪。
材料二:小學教師李某檢查作業 時發現小芳沒做完,就命她站在教室外背書以示懲罰。不服氣的小芳站在教室外但就是不背書,氣憤至極的李某就命小芳自己脫褲子。小芳不愿脫,李某又命令一名學生來脫。
這兩位教師的行為是否合法呢?請同學們結合“依法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一課的內容進行討論。(學生討論,教師歸納。)
這兩位老師的行為是非法的,他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那么,什么是人格尊嚴?我國法律是如何保障公民的人格尊嚴的呢?今天我們就來學習這方面的知識。
講授新課
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板書)
提問:人格尊嚴的概念是什么?包括哪幾方面的內容?(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1、什么是人格尊嚴(板書)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的名譽和公民作為一個人應當受到他人最起碼的尊重的權利。它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內容。
2、人格尊嚴的內容(板書)
(1)肖像權
提問:肖像的準確概念是什么?肖像權是指什么?哪些行為屬于侵犯肖像權?哪些行為不構成侵犯肖像權?(教師引導學生回答。)
[案例]河北省樂亭縣某村劉某死后,其父母、兄長、侄兒在未經其妻子張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張某及張某與前夫所生女兒的照片放在劉某的骨灰盒內,并將骨灰盒放在祭奠死者的公共場所。張氏母女發現后,向法庭提起肖像權訴訟。法庭判令被告原告賠禮道歉,停止侵害行為,并賠償精神損失費,承擔全部訴訟費。
請同學思考:某攝影愛好者把他人在公園里隨地吐痰以及破壞草坪、花卉的行為拍攝下來,將照片寄給報社,報社將這些照片在報紙上刊登出來。這位攝影愛好者和報社的做法是否合法,他們的行為構成侵權嗎?為什么?(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合法,不構成侵權。因為這位攝影愛好者和報社的行為并非以營利為目的,也并非出于惡意。這是有益于社會的行為,不將這樣的行為規定為侵權可以保護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或不道德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所以,我們發現有違法或不道德的行為想拍照向報社或有關部門反映時就不用擔心侵權了。
(2)名譽權
名譽權即一個人的名聲。公民的名譽代表公民的人格尊嚴。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
提問:你能舉出幾例近幾年在社會上影響較大的損害名譽權的案件嗎?這些案件有那些共同特點?(學生回答,教師分析)
近年來,社會上有關名譽權的訴訟案層出不窮。較有名的有:
——1998年1月26日,北京某報刊載一篇文章,題為《大富翁李曉華向張瑜求婚》,身為全國政協委員和全國“十佳”優秀民營企業家的李曉華憤而起訴報社,提出該報道“無中生有,歪曲事實,公然丑化和詆毀我的人格,嚴懲損害了我的聲望和名譽,給我本人和家庭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萬元人民幣。報社在刊登了文章后,強調文章系轉載其他報刊,沒有侵害李曉華名譽權的故意,不同意賠償100萬元的要求。最后,法院判報社敗訴,賠償人民幣5000元。
——1998年9月,沈陽馬氏保健品公司起訴暢銷書《馬家軍調查》作者趙瑜和出版者《中國作家》雜志社,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600萬元,承擔訴訟費4萬元。
——歷時九年的敬永祥通過新華社內參侵害海燈法師名譽案,于1998年8月17日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敬永祥立即停止對海燈和范應蓮(原告)名譽的侵害,在公開發行的一種全國性報紙和一種四川省級報紙上,為海燈法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韓國女老板金珠仙在珠海下令120名打工仔下跪;中山市一臺資制帽廠廠方助理李明河體罰工人下跪并讓工人掛牌游街示眾;杭州“頂益”公司懸賞千元通緝員工;東莞一彩瓷廠讓員工掛牌示眾。
如果沒有一項制度保障受到侵害權利能夠得到補救,那么,這項權利就不存在。通常,人們用厭訟、少訟和息事寧人來說明中國人權利意識淡薄,法律觀念殘缺,但另一方面,打官司的成本相當高、司法不是很能為一般人提供方便等,也是普通人的權利受到傷害時得不到維護或繼續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
從1998年9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其中,明確規定法院應受理的名譽權案件和不予受理的名譽權訴訟。如:內部刊物和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新聞媒介和出版傷口侵害當事人名譽權而起訴的;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當事人起訴的;醫療衛生單位擅自公開患者有性病、麻瘋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的,法院應當受理;反之,當事人以所在單位對其作出的結論或處理提起名譽訴訟;公民依法檢舉、控告他人違法違紀行為,他人以此提起名譽訴訟;僅以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刊載的來信或文章提起名譽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以外,新聞報道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報道是否客觀準確來認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譽權;消費者對生產、經營、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提出批評,不應當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
(3)榮譽權
榮譽是社會、國家、組織給予公民的一種美名或稱號,如“全國勞動模范”“優秀共產黨員”“優秀共青團員”“新長征突擊手”“人民藝術家”等。榮譽是對公民的一種精神鼓勵,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任何組織、任何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公民已經獲得的榮譽稱號、榮譽證書和獎章。
[案例]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從一個特定角度來看,也是對公民榮譽權的一次徹底的、肆無忌憚的破壞。據特別檢查廳起訴書統計,“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的著名人士多達744554人,迫害致死者34766人,受牽連的人超過一億。這些人士中,既有國家主席、元帥、將軍,黨和國家、軍隊各級領導機構負責人,也有著名的勞動模范、人民藝術家、翻譯家、演員、運動員、幾乎囊括社會生活的所有角落。
劉少奇:“文化大革命”中,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家主席劉少奇先是在黨內遭到批判,繼而被抄家,遭批斗,推動人身自由,一次,兩個小時殘暴的批斗結束后,劉少奇被押回到辦公室,他不顧傷痛,拿出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造反派抗議道:“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他們怎樣對待我個人,無關緊要,但我要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誰罷免了我國家主席?要審判,也要經過人民代表大會。你們這樣做,是在侮辱我們的國家!”
容國團:1959年第25屆世界乒乓球錦標賽男子單打冠軍,也是我國第一個世界冠軍。“文化大革命”中,容國團被誣蔑為“特務”,不準參加世界比賽。1968年5月,他上書黨中央,要求參加世界錦標賽,為國爭光,被禁止。6月29日下午,在離開批斗現場后留下遺書:“我不是特務……我愛我的榮譽,勝過我的生命!”當夜在龍潭湖上吊自盡。
老舍:1951年獲“人民藝術家”稱號。建國后,曾完成《龍須溝》、《茶館》等23個劇本及數百篇詩文。“文化大革命”中被批斗,遭毒打。1966年8月23日,受侮辱,毒打至深夜,次日還必須帶著“現行反革命”牌子接受批斗。8月24日,他一個來到北京北郊的太平湖,投湖自盡。
時傳祥:清潔工人,全國勞動模范。因受過劉少奇接見。“文化大革命”中被誣蔑為“工賊”被批斗、游街達5000多次。1971年,被遣返山東老家。周恩來總理知道后,氣憤地說:“難道文化大革命就是要打倒一個掏糞工人嗎?”后被接接回北京,終因受摧殘太重,疾病又長期延誤醫治,于1975年5月19日去世。
(4)姓名權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盜用、假冒其姓名。
提問:舉出身邊發生過的有損他人姓名權的不正當行為或現象。舉出社會上假冒他人姓名的違法行為。舉出你所知道的歷史上的有名的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案件。(學生回答,教師引導。)
公民的姓名是區別于其他公民的稱號或代號。一般說來,如同公民的肖像權,名譽權一樣,不容侵犯和侮辱。生活中屢屢發生的拿別人的名字開玩笑,將過失或損失栽贓在別人身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案例1]歷史上對公民姓名權的最大侮辱和損害,莫過于“文化大革命”中對國家主席、中共中央副主席劉少奇姓名的侮辱。從《炮打司令部》開始,劉少奇便被冠之各種侮辱性稱號:“中國的赫魯曉夫”、“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叛徒、內奸、工賊、”“走狗”等。他的名字被無數次劃、倒貼,甚至將“奇”字不歪寫成“狗”,極盡侮辱之能事。1969年11月13日,劉少奇含冤去世,連火化單上的姓名都被篡改為“劉衛黃”,并且假冒他兒子劉源的名字簽名。
[案例2]楊某與肖某是同事。楊某為了開玩笑,用肖某的姓名在某雜志上刊登了一則征婚啟事。肖某的妻子看到啟事后,同肖某發生激烈爭吵,周圍的人對肖某也指指點點,給肖某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肖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楊某向肖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20元。
(5)隱私權
隱私權是公民隱瞞個人私事、未經本人允許不得將其公開的權利。尊重他人隱私,是對人本身的尊重,是每個公民應有的道德也是必須共同遵守的社會生活準則。隨意揭露他人隱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隱私的手段,打擊陷害他人,都是違法犯罪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提問:哪些屬于公民個人穩私,未經允許不得披露?哪些人的隱私可以而且必須暴露一部分?(學生回答,教師引導。)
一般來說,公民的年齡(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個人情感、婚姻狀況、人際囑托、特殊經歷、生理缺陷、日記內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屬于隱私范疇,除了警察的合法詢問,公民都有權對涉及隱私的提問保持沉默,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個人隱私的范圍在不斷擴大,敏感度在不斷加強,對隱私權的設定也越來越緊迫。
至于政府公務人員,其隱私權有別于普通人。因為擔任公職,就要把部分隱私暴露在公眾面前,如我國現行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
由于我國現行法律還沒有設定“隱私權”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釋主要來自國外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不能說不是中國法律的一大缺憾。
[案例]1988年底在中國美術館舉辦的引起轟動的《油畫人體藝術大展》以及由此引發的三名模特以肖像權被侵犯到法院打官司,在十年后終于有了判決:法院認為,在沒有事先取得模特同意的情況下,中央美術學院等單位以向社會公開的方式,將模特的裸體油畫在公開場所展開,還分別出版兩種畫冊和一套畫片(其中均有原告提出異議的油畫),不僅涉及到肖像權,而且涉及到隱私權(即模特受雇于中央美院做模特的隱私和模特的身體形態、肌膚方面的隱私),違反了與原告的契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被告賠償三原告人民幣各一萬元。對此判決,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小結
通過本節課的學習,我們知道了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嚴,明確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隱私權的行為都是屬于違法行為,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當我們的人格尊嚴受到非法侵害時,我們應該用什么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我們可以依法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以要求執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忍氣吞聲或者用非法手段進行報復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