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三 志第十三
辰星:夕見,順疾,一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大暑畢處暑,一十二日行一十七度二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平行,七日行七度。自入大暑后,二日損日及度各一。入立秋,無此平行。順遲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前疾行十一度者,無此遲行。日盡而夕伏。夕留,五日。晨見,留五日。順遲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自入大寒,畢于啟蟄,無此遲行。平行,七日行七度。日行一度。大寒已后,二日損日及度各一。入立春,無此平行。順疾行,一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前無遲行者,一十三日行十七度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各日盡而晨伏。
凡五星終日分奇,皆于伏分消遁,故于行星更不別見。
武太后稱制,詔曰:"頃者所司造歷,以臘月為閏;际芳,便紊舊章,遂令去歲之中,晦仍月見。重更尋討,果差一日。履端舉正,屬在于茲。宜改歷于惟新,革前非于既往?梢越裨聻殚c十月,來月為正月。"是歲得甲子合朔冬至。于是改元圣歷,以建子月為正,建丑為臘,建寅為一月。命太史瞿曇羅造新歷。至三年,復用夏時,《光宅歷》亦不行用。中宗反正,太史丞南宮說奏:"《麟德歷》加時浸疏。又上元甲子之首,五星有入氣加時,非合璧連珠之正也。"乃詔說與司歷徐保乂、南宮季友,更治《乙巳元歷》。至景龍中,歷成,詔令施用。俄而睿宗即位,《景龍歷》寢廢不行。《麟德歷經》,今略載其法大端。
母法一百。兩大衍之數(shù)為母法。
旬周六十。六甲之終數(shù)為旬周。
辰法八刻;分,三十三少半。以十二辰數(shù)除一百刻,得辰法。
期周三百六十五日;馀,二十四;奇,四十八。一期之總日及馀奇數(shù)為期周。
氣法十五日;馀,二十一;奇,八十五少半。以二十四氣分期周,得氣法。
候法五日;馀,七;奇,二十八;小分,四。以七十二候分期周,得候法。
月法二十九日;馀,十三;奇。為月法。
日法日舒月遠乃舒一合朔之及馀奇為日法。
望法十四日;馀,七十六;奇,五十三。因為陰后限。二分月法得望法。亦是月行陰歷,后與朔望會交限。
弦法七日;馀,三十八;奇,二十六半。四分月法,得弦法。
閏差十日;馀,八十七;奇,七十六。月法去期周,馀得閏差。
沒數(shù)九十一;馀,三十一;奇,十二。四分期周,馀四分之得沒數(shù)。
沒法一;馀,三十一;奇,十二。以旬周去期周,馀四分之,得沒法。
月周法二十七日;馀,五十五;奇,四十五;小分,五十九。月行遲疾一周之數(shù),為月周法。
月差法一日;馀,九十七;奇,六十;小分,四十一。以月周減月法,馀得月差。
周天法三百六十五度;馀,二十五;奇,七十一;小分,十三。二十八宿總度數(shù)、相距總數(shù)及馀奇,為周天法。
交周法二十七日;馀,二十一;奇,二十二;小分,十六七分。日行陰陽一周交于是日之數(shù),為交周法。
交差法二日;馀,三十一;奇,八十三;小分,八十三分。以交周法減月法,得交差法。
交中法十三日;馀,六十;奇,六十一;小分,三分半。二分交周,得交中法。
陽前限十二日;馀,四十四;奇,六十九;小分,十六七分。月行陽歷,與朔望會之限。
陽后限一日;馀,十五;奇,九十一;小分,九十一六分半。月行陽歷,后與朔望會之限。
陰前限二十六日;馀,五;奇,三十;小分,二十五半分。月行陰歷,先與朔望會之限。
木歲星合法三百九十八日;馀,八十六;奇,七十九;小分,八十。
火熒惑合法七百七十九日;馀,九十;奇;五十五;小分,四十五。
土鎮(zhèn)星合法三百七十八日;馀,八;奇,四;小分,八十。
金太白合法五百八十三日;馀,九十一;奇,七十七;小分,七十。
水辰星合法一百一十五日;馀,八十七;奇,九十五;小分,七十。
太極上元,歲次乙巳,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之日,黃鐘之始,夜半之時,斗衡之末建于子中,日月如合璧,五星若連珠,俱起于星紀牽牛之初蹤。今大唐神龍元年,復歲次于乙巳,積四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算外。上驗往古,年減一算。下求將來,年加一算!兑宜仍獨v》法積數(shù),大約如此。其算經不錄。
《舊唐書》 後晉·劉昫等史籍選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