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志第十二
鎮星
初見: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四十一分,一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小分四。亦以初定見日分加之。滿去如前。乃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
晨初見:乃退,日一度半,十日退十五度。而留,九日。乃順遲,差行。先遲,日益疾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若此遲入大雪已后,畢于小滿,即依此為定而求行分。自入芒種,十日減一度為定度,畢于夏至。自入小暑,畢于霜降,均減三度。自入立冬,初日減三度,后十日減一度,畢于霜降,小雪,皆為定度。求一日行分者,以行分法乘定度,以四十馀之,為平分,不盡為小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減平分,為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若此平行入小寒后,十日益日及度各一,畢于啟蟄。自入雨水之氣,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自入春分后,十日減一,畢于立夏,即十五日。自入處暑,畢于寒露,即無此平行。自入霜降,即四日益一,畢于大雪,后十五日行十五度。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順遲減度者,計所減之數,以益此度為定度。求一日行度及分者,以百七十日減度數,馀行以分法乘,以百七十馀之,所得為之日平行度分。晨伏東方。
夕初見:順疾,百七十日行二百。畢于立夏,依此順疾。入冬至已后,畢于立夏,依此率為定。自入小滿,六日加一度。自入大暑初,畢于芒種,自入夏至,畢于小暑,均五度。自入大暑,初加五度,后三日減一度,畢于氣盡。自入立秋,畢于大雪,還依本率。從白露畢春分,皆差行。先疾,日益遲一分半。自入清明,畢于處暑,并平行,同晨疾。求差行者,半一百六十九,乃以一分半乘之,以加平行分,為初日行度分也。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此平行入冬至后,十日減日及度各一,畢于立春。自入啟蟄,畢于芒種,皆均九日行九度。自入夏至后,五日益一,畢于小暑。自入大暑,畢于氣盡,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自入立秋后,六日一,畢于小雪。自入大雪,畢于氣盡,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者也。順遲,差行。先疾,日益遲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數減之,求一日行分,如晨遲準減者為加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辰星:晨初見,留,六日。順遲,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初見入大寒,畢于啟蟄之內,即不須此遲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寒已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畢于二十日,日及度俱盡,即無此平行。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十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無遲行者,此疾日減二百三分,十日行十七度四分。晨伏東方。
夕初見:順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此疾者,入小暑畢于處暑之內,日減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暑已后,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畢于二十日,日及度俱盡,即無此平行。遲,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疾減二百三分者,即不須此遲行。又留,六日九分。夕伏西方。
推交會
交會法:一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十九分。
朔差:一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分。
交限:五萬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二十五八分。
內限:一千二百一十九萬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交時法:二萬九千一十八。
推交分術
置入上元已來積月,以交會法去之。馀,以朔差乘之。滿交會法,又去之。仁均本術,武德年加交差七百七十五萬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馀為所求年天正朔入平交分。求望平交分術,以望分加之,滿去如前,為平分。次月平分術,其朔望,入冬至氣內,依平為定。若入小寒已后,日加氣差一千六百五十分,畢于立春。自入啟蟄,畢于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后日減一千六百五十分,畢于小滿。置初日所加之分,計后日減之數以減之,馀以加平交分。自入芒種,畢于夏至,依平為定。加之,滿交會法,即去。馀為定交分。其朔入災交,若入小寒,畢于雨水,及立夏,畢于小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而加之。二時已上,皆不加。其朔入時交分,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星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其朔望,入小暑已后,日減氣差一千二百分,畢于處暑。自入白露,畢于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分。自入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百分,后日減二千一百一十分,畢于小雪。置初日所減之分,計后日減之數以減之,馀以減平交分也。自入大雪,亦依平為定。減若不足者,加交會法,乃減之。馀為定交分。其朔入交分,如交限內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氣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