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心機租賃合同(精選3篇)
離心機租賃合同 篇1
出租人:________(簡稱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設備租賃合同,并商定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方根據乙方上級批準的項目和乙方自行選定的設備和技術質量標準,向__________購進以下設備租給乙方使用。
二、甲方根據與生產廠(商)簽訂的設備訂貨合同規定,于__________年_____季交貨,由供貨單位直接發運給乙方。乙方直接到供貨單位自提自運。乙方收貨后應立即向甲方開回設備收據。
三、設備的驗收、安裝、調試、使用、保養、維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設備的質量問題由生產廠負責,并在訂貨合同中予以說明。
四、設備在租賃期間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收貨后,應以甲方名義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險,保險費由乙方負責。乙方應將投保合同交甲方作為本合同附件。
五、在租賃期內,乙方享有設備的使用權,但不得轉讓或作為財產抵押,未經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設備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遷移安裝地點。甲方有權檢查設備的使用和完好情況,乙方應提供一切方便。
六、設備租賃期限為_____年,租期從供貨廠向甲方托收貸款時算起,租金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包括手續費_____%),分_____期交付,每期租賃金_____________元,由甲方在每期期末按期向乙方托所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則按逾期租金總額每天加收萬分之三的罰金。
七、本合同一經簽訂不能撤銷。如乙方提前交清租金,結束合同,甲方給予退還一部分利息的優惠。
八、本合同期滿,甲方同意按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的優惠價格將設備所有權轉給乙方。
九、乙方上級單位_____同意作為乙方的經濟擔保人,負責乙方切實履行本合同各條款規定,如乙方在合同期內不能承擔合同中規定的經濟責任時,擔保人應向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各期租金和其他損失。
十、本合同經雙方和乙方擔保人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份,乙方擔保人和乙方開戶銀行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賬號: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賬號: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經濟擔保單位(全稱)(公章)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離心機租賃合同 篇2
甲方(租賃單位): 南京鼓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
乙方(使用單位):
乙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勞務。根據《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合同: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賃輸出內容
甲方按乙方用人需求,推薦符合條件的租賃員工供乙方擇優使用。
甲方輸出給乙方的人員,為甲方員工,由甲方與租賃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并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工傷、生育、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及公積金。
勞務費用結算
勞務費用的構成:租賃員工勞務費、社會保險費、公積金和輸出勞務服務費。
勞務費用各項目標準:
租賃員工勞務費
元/月至
元/月(或細目見附件);
社會保險
元/月(或細目見附件);
甲方按租賃員工每人每月
元收取的輸出勞務服務費;
公積金 元/月;其中:單位 元/月;個人 元/月(或細目見附件)。
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每月 日前從銀行足額劃付到甲方賬戶,并提供各項費用結算清單。租賃員工工資應由甲方于每月 日前支付。
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甲方必須開具正式勞務費發票。
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甲方要根據乙方的用工需求,提供適合人選供乙方考核,對乙方確定的用工對象,甲方在10日內辦理好勞動合同簽訂和社會保險繳納手續。
甲方每月 日發放租賃員工勞務費(代扣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租賃員工的工傷、生育事宜,由甲方負責向勞動部門申報。
乙方辭退的租賃員工,由甲方辦理退工手續。
甲方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了解掌握乙方使用租賃員工的情況,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配合乙方做好租賃員工的管理工作, 協助乙方教育租賃員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拖欠各類應付資金以及違反勞動政策法規損害租賃員工合法權益行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義務并按實際損失的情況向乙方索賠。
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乙方使用租賃員工必須與其簽訂《上崗協議書》,明確勞務內容及要求和勞務費標準等。
乙方應為租賃員工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和崗位勞動保護,并對租賃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租賃員工發生因工作傷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傷害事故(經有權部門認定),乙方要配合甲方處理,有關處理辦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乙方需按本協議規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不得拖欠。
乙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對租賃員工進行考核獎懲,租賃員工經考核不合格的,終止勞務關系并退還甲方,對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其賠償。
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租賃員工勞務費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甲方如有截留租賃員工勞務費和社會保險費等情況,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賠償。
勞動爭議處理
與租賃員工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均有權提起仲裁、起訟。
其他事項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發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約定。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經辦人: 經辦人:
聯系電話:(社保) 聯系電話:
傳 真:83722087(合同管理) 聯系人:
傳 真:
地 址:虎踞關8- 9號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心機租賃合同 篇3
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概述
1.租賃合同的概念及性質。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為有償、雙務、諾成合同。
2.租賃期限。租賃合同轉讓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權,故租賃物一般應為特定的非消耗物。正因為如此,合同的最長期限也應有所限制。《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3.不定期租賃。所謂不定期租賃,是指雙方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定期租賃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來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租賃期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學理上稱為“買賣不破租賃”,但在掌握時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對于其他標的的租賃,并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三、租賃合同的解除與延期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