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書租賃合同(精選3篇)
租書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 (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簡稱乙方)
因工程需要,乙方向甲方租用 塔機 臺,用于 工地,安裝高度(標高) ,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租用工程名稱:
二、租用地點:
三、租用期限:
四、收費標準:
1、租金:每月租金 元,(大寫: ),機操人員工資每月 元(大寫: );合計金額 元(大寫: )。
2、塔機一次性進出場費共計 元(大寫: )包干(已包含塔機安裝、拆除、修理、日常維護費,標準段及超高段標準節的所有進出場費及辦理塔機使用有關的安監等相關手續費等所有費用)。
3、超高標準節(標準節高度2.8米/節)每節租金 元/天,附著4000元/道(附著長度單根超過七米,每增加一米加收 元)。
4、由甲方負責配備兩名機操人員。塔機指揮人員由乙方配備,也可委托甲方配備,工資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要求機操人員疲勞操作,如需增加機操人員,乙方按每月 元/人向甲方支付機操人員工資。
5、費用計算方法:設備進場以乙方通知時間為準,從安裝調試達到正常使用狀態之日起計算,不足一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臺班費)。如因乙方原因推遲塔機使用時間,仍從塔機達到正常使用狀態之日起計算租金。
五、付款方式:
1、租賃費付款方式:租賃費每季度結算一次,在下一季度7日內付清。余款在塔機報停后一個月內付清,如未按時付清,每天按租賃費總額的1%收取滯納金。
2、合同簽訂甲方進場進行地腳螺栓的安裝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寫: )。塔機標塔段全部進場并開始安裝后一次性付清進出場費,否則甲方可停止安裝,并由乙方承擔所產生的一經濟損失。
3、如因該工地現場條件限制,必須采用特殊方案安拆塔機,另增收技術措施費和大型機械臺班及人工費,甲方按實際發生費用向乙方收取。
4、支付款項時甲方須提供足額租賃發票,產生的稅額部分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六、甲方責任:
1、甲方提供的機械設備應完整可靠,應具設備本身所應具備的工作能力,并每天給足保養時間1小時,超出使用和維修時間則應扣減租金及賠付乙方相應損失;塔機高度必須滿足乙方施工需要,如因甲方塔機高度不足(主要指超過標準塔高后標準節的配置不及時)影響乙方工作進度等則應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2、塔機上崗人員必須服從施工現場乙方管理人員的安排和調度、指揮、遵守乙方現場的一切規章制度,每天正常上班時間應隨叫隨到,保證塔機正常運轉。
3、負責塔機的修理、保養,但時間需征得乙方認可。設備發生一般故障,甲方應在當天內全力搶修并排除故障,若機構出現故障,維修時間不超過3天。每月維修時間不得累計超過3天,若超過3天甲方將自動扣減租期及賠償乙方相關損失。
4、負責向乙方提供塔機基礎圖紙和預埋地腳螺桿。
5、負責塔機的安全操作,提供的機組人員應遵守《塔機十不吊》及乙方現場的勞動紀律,服從乙方現場的合理安排。在施工中,如果乙方施工人員違章指揮,甲方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吊裝;在正常操作范圍內,如因甲方操作人員操作不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經濟損失及責任。
七、乙方責任
1、負責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租賃費,如乙方未按時向甲方支付租賃費,甲方有權停機或撤機,乙方無權阻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并終止此合同。
2、負責按甲方提供的塔機基礎圖澆筑塔機基礎,如在基礎砼澆筑時造成甲方預埋地腳螺栓出現偏位或澆筑砼質量差,由此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3、乙方必須保證施工現場電壓在360V~400V之間。如因電壓不穩造成塔機電器部件損壞或停機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施工現場應在距塔機基礎5米內配備專用配電箱及電纜線。
4、乙方保證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向甲方提供塔機安裝和拆除條件,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派人配合,共同完成塔機的安拆作業。因乙方原因造成塔機進場后超過三天不能正常安裝、退場時候不能正常拆卸出場致使塔機停滯工地,乙方應按拖延天數向甲方全額支付租賃費用。
5、乙方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和塔機“十不吊”標準,嚴格要求使用,不得強制使用,因乙方強制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責任和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6、向甲方提供機組人員食宿場地。
7、在租賃期內由乙方承擔設備及零部件的安全,保證設備不遺失或破壞,否則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和損失。
8、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撤卸塔機,如擅自撤卸塔機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由此造成的機械損壞,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乙方結清甲方費用歸還所有設備后,本合同自行終止,否則該合同繼續生效。
十、其它未盡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出 租 方:(蓋章) 承 租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開 戶 行: 電 話:
帳 號:
電 話:
維修服務電話:
合同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租書租賃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出租方:身份證號: 中介方: 公司
承租方:身份證號: , 經中介方介紹,承租方愿承租出租方提供如下房屋作 用途,為明確責任,恪守信譽,特簽訂本合同。
一、房屋簡介
房屋地址號樓室,房屋結構 ,面積平方米,間數間,留用設施(附簽署設施清單), 房屋產權性質 ,租賃許可證編號,治安準租證編號 。
二、約定事項
1須提前一個月與出租方協商或通過中介方再統一辦理續租手續。
2、租金,每月租金為元,付款方式 ,出租方、承租方向中介方支付服務費 元,其中出租方支付 元,承租方支付 元。
3、租住人員,共人,其中男人,女人,16周歲以下兒童 人,租用期間,承租方不得留宿他人及搭客居住,一旦發現,由出租方或中介方告知公安部門查處。
4、租用期間,水費、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收視費,有承租方自理。即:水費起噸,電費起度,煤氣費起 度,電話費 月起,有線收視費- 月起,物業管理費 月起,支付形式在其他的約定事項中體現。
5、租用期間, 出租方交房前應確保房屋設施能正常使用, 承租方應在年月 日之前對出租房屋設施進行驗收,出租方的一切設施在簽署設施清單并經承租方查核后,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 元押金。
6、租用期間,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墻壁、地坪、內部裝潢等用途設施,如需改變,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與出租方簽訂協議后方可動工。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損壞的,承租方和中介方不承擔責任。
7、承租方不得將房屋擅自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否則,出租方有權或委托中介方將房屋收回并扣留其房屋組經余款的全額作為違約金處理。
8、租用期間,出租方、承租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況需終止合同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并補償一個月房租金。
9、承租方租用期間,需在首期房租金到期一個月前支付下期房租,不得拖欠或拒交,吵過15天仍不付款,出租方有權責令承租方退房,還并可扣留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處理。
三、各方責任
1、出租、承租及中介方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江蘇省、蘇州及昆山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如有違反行為的,有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出租、承租及中介方均應積極接受、服務公安、工商、建委、衛生、計劃生育、物價、地稅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3、承租方應遵守社會公德,妥善處理好鄰里關系,遵守住宅小區管理制度。
四、關于委托管理
在租用期間,出租方如委托中介方代為負責日常管理的,雙方應簽定委托管理協議書;出租方應向中介方支付一定的委托管理費;中介方應落實專職人員和有關管理制度,切實履行好委托管理責任和治安管理責任。
五、其他約定事項
六、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選擇:1、由蘇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承租雙方、中介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中介方: 單位或個人(蓋章) 單位或個人: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手機(bp): 手機(bp):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書租賃合同 篇3
出租方:吉林市房屋租借地
承租方:吉林市幸福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座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完好。
第二條^租賃期限租賃期共2年零4個月,出租方從20xx年4月20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20xx年8月20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能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3個月的。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
房屋年租金5000元,每年1月1日——15日期間一次性支付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2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10000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10000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3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5000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5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簽約時間: 20xx年 4月 20日 有效期限 至20xx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