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房合同(精選4篇)
租賃住房合同 篇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米。
2、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租住人數_________人。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及租住人數。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必須在租賃期滿一個月之前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續簽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該房屋每月租金為_______元,房屋租金支付方式為______付,在每個支付周期開始前________日內支付。
第五條押金
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押金______元,租賃期滿,房屋經甲方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給乙方。
第六條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1、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甲方支付:__________;
2、乙方應當按時交納以下費用:煤氣、水、電___________。
第八條房屋的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
2、乙方應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3、租賃期間,防火安全,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驗收時雙方應當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2、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3、乙方交還房屋時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如一方支付對方相當于兩個月房屋租金的,也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乙方主張的,不退還押金。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分租、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的。
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租住人數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拖欠房租超過_______日。
未按時交納本合同第七條應繳納費用超過________元或__________日的。
因上述原因終止合同的,乙方交納的押金不予退還,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因上述原因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三條補充協議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其他
當前的水、電等表狀況:
水表現為:______度;
電表現為:__________度;
煤氣表現為:__________度。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模板
租賃住房合同 篇2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長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地址:綠園區西環城路5555號 聯系電話: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固定電話: 手機: 工作單位: 委托代理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固定電話: 手機: 工作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坐落于 寬城 區 首山逸居小區 棟 單元 室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該房屋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以權威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算報告書為準),戶型 室 廳。
第二條 房屋租賃期限為 12 個月,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元)。
第四條 租金季度繳納,乙方應當提前一個月繳納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為人民幣 元(大寫: 仟 佰 拾 元)。
第五條 合同簽訂之日,乙方繳納租賃保證金 1000元(大寫:壹仟元整)。合同期滿或終止,乙方無違約事項和其他損害事由,甲方在乙方騰退房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定期檢查房屋,確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安全、完好狀態。
2、對乙方入住、退出等情況進行登記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3、對乙方的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動情況進行核查。 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甲方有權提起訴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租賃期間對該房屋的正常使用權。
2、乙方應當合理使用并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不得對房屋進行拆該裝修。
3、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乙方承擔維修責任、賠償責任。
4、配合甲方對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檢查或維修,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房屋及附屬設施不能及時維修而發生事故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間未盡約定的修繕義務,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書面確認嚴重影響居住的。
3、租賃期內,乙方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或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4、乙方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權。
5、乙方轉租、出借、擅自調換的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6、乙方無正當理由連續空臵承租房屋6個月以上的。 7、乙方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8、乙方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9、乙方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10、乙方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11、乙方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1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房屋騰退
1、乙方應自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騰空該房屋, 并結清租金、物業費、水、電、氣等相關費用,將房屋及附屬設施按原樣交還甲方。
2、乙方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計收租金。
3、乙方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騰退該房屋。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可從其租賃保證金中直接劃扣。
2、租賃期間,乙方承擔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車輛停放費等費用。
3、乙方行為致甲方負責的物業公共區域或第三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4、租賃期滿,乙方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5、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
6、房屋設施設備見附件,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7、甲方可以委托運營單位對該房屋進行管理,代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長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委托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 年 月 日乙方(簽字):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租賃住房合同 篇3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機構:
地址:
聯系電話: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承租方家庭成員情況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乙方的法定關系: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乙方的法定關系: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乙方的法定關系:
為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則基礎上,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位于本市 區 路 村 棟 號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該房屋建筑面積為米,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標準(房屋具體設施見附件).
第二條 該房屋是甲方通過 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該房屋僅限乙方居住或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乙方無權擅自處分該房屋.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該房屋租賃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該房屋現時租金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月人民幣 元,月租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合同期內租金標準隨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政策變動做適時調整,物業管理費用和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體維修基金)等由 承擔.
第五條 簽訂合同時,乙方須交納押金和完好保證金,押金(按
簽訂合同時的三個月租金標準繳納)為人民幣 元,房屋完好保證金為人民幣.合同終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違約事項,甲方應將乙方所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原款予以返還.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須在每月日前將該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托收銀行,每月劃款時間為 日至 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銀行不能正常劃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滯納金.乙方欠租超過三個月,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繳拖欠租金和滯納金.乙方如錯過當月的租金劃款時間,可直接到雙方約定的交款地址補交租金和滯納金,也可將欠交的租金和滯納金存入托收銀行.
第七條 合同簽訂后不足半個月退租的,租金按半個月收取;滿半個月不足一個月退租的,租金按一個月收取;滿一個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實際租住天數計算.
第八條 甲方確保交付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能實現租賃目的,并保證其安全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的規定.
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維修責任,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在使用該房屋過程中,因非乙方過錯,該房屋或其附屬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進一步擴大;甲方應及時進行維修或委托乙方代為維修,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認真履行各自承擔的安全消防義務.乙方承諾不在該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變供電線路,不違規安裝電器設備等.甲方確保該房屋消防安全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的安全標準,并督促物業服務單位做好公共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為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有權檢查住房使用情況及核對住戶的有關資料,乙方必須予以配合;對甲方實施的室內及相鄰區域的維修工作,乙方應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 甲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雙方約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乙方入住,退出等情況進行登記管理,并按本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二)對該房屋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將情況錄入檔案;
(三)對乙方的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動情況進行核查;
(四)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乙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雙方約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對該房屋的正常使用權;
(二)依照法定程序,對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發生不可抗力,合同無法履行的,自通知送達對方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二)政府征用,收購,收回或拆除該房屋的,自相關政府做出行政決定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三)租賃合同期滿前三個月,乙方未提出續租申請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終止;
(四)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雙方達成協議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嚴重違規,違約行為之一的,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書送達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納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不予退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造成的損失.有轉租轉借行為的,還應向甲方返還轉租轉借期間的不當得利.對有關情況,甲方可向乙方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相關政府部門及社會通報,并將有關情況計入乙方不良誠信紀錄:
(一)隱瞞事實,以虛假材料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擅自轉租,轉借該,轉讓該房屋承租權的;
(三)因購置個人房產或家庭收入增長等事實的發生,乙方不再符
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卻不主動辦理退房手續的;
(四)強占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三個月的;
(六)未征得甲方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
(七)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體結構嚴重損壞的;
(八)連續六個月內不入住的;
(九)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查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十)利用該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居住期間的行為有害公共秩序與安全,警告多次仍然不改正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規,違約行為.
第十六條 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在5日內騰空該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驗房.甲方應在收到預約驗房通知后的3日內,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共同驗房.甲方經檢查發現住房及設施有損壞或丟失,其維修費用從乙方的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補齊.
乙方應在驗房結束后的5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和辦理銷戶手續,攜租賃合同,水電燃氣結清單,銷戶單,押金和保證金收據,本人身份證,退房交驗單等到雙方約定的地點辦理退房手續;
第十七條 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約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該房屋的,甲方將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市場指導租金標準計收其逾期期間的租金,并載入其個人誠信不良記錄.乙方強占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出的,乙方在超期居住期間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甲方有權采取停水,斷電等方式,或法律規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該房屋.
第十八條 合同期滿后如需續租的,乙方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甲方提出續租申請.甲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續約承租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核查,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續約或不予續約的決定.不予續約決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承租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并辦理相應的后續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乙方和家庭成員就共同租賃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甲乙雙方均須自覺履行,如出現違約情形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可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在附頁中另行約定;附頁之內容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的糾紛,除可通過行政行為依法處理的外,應經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賃住房合同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
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誠實守信等原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出租人資格 本合同出租人屬于下列第 種情形:
(一)出租人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二)出租人為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委托(授權)的管理機構,被委托(授權)單位以委托人或自身的名義與承租人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承租人資格
本合同承租人屬于下列第 種情形: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
(二)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籍農業轉移人口或籍外來務工人員。
(三)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籍外來務工人員。
(四)符合條件的其他群體。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基本情況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住房)坐落
(二)該住房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見本合同附件2。該附件作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承租人交付該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返還該住房時的完整驗收依據。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二)該住房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1載明的家庭成員或共同居住人員居住使用。
第五條
租金標準、支付方式及期限
(二)承租人領取鑰匙之日起開始計算租金,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1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3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6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12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租金總額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 (三)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賃期內,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調整租金標準,承租人承諾按照調整后的標準交納租金。
第六條 租房保證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時,一并滿返還房屋時,承租人無違約行為,出租人全額退還租房保證金本金(不計利息)。
第七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的承擔
租賃期間的相關費用,雙方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 (一)與該住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規定應由出租人承擔的其他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信、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承租人承擔的維修項目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八條 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租人,并保證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能夠正常使用。本合同附件2載明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或蓋章,并移交該住房鑰匙為交付。
(二)租賃期滿不再續租或申請續租未予核準,以及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須提前返還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內,將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物品返還出租人。返還房屋時,承租人應當保持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狀態,結清租金、費用等全部款項。
返還房屋后,承租人遺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廢棄物處理。
第九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相關物品的維修
本合同所稱維修,包括但不限于對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的維護、修理、更換。
(一)租賃期間,出租人承擔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下列項目的維修:
1、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2、房屋基礎、墻體、柱、梁、樓地板、天棚等構件;
3、相關規定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的項目;
4、依法由維修資金開支的維修科目; 5、其它:。
(二)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下列項目的維修:
1、房屋門窗的玻璃及門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戶水表后的水管、水龍頭、洗滌盆、便器等給排水設施;
3、分戶電表后的電線、插座、開關、燈具等供電照明設施;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的房屋構件、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等; 5、其它:。
(三)應當由第三人維修的,由出租人負責聯系維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聯系維修。
(四)承租人負責維修的項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選擇維修人,維修費用自行承擔。
房屋所在小區對維修的項目在規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統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統一要求進行維修。 (五)出租人因維修影響承租人居住,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六)出租人對住房進行檢查或維修,承租人給予必要的協助。因承租人原因導致該住房未及時檢查、維修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并承擔法律責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而導致損失,造成自己損失的自行承擔,造成對方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其它: 。 第十條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應安全、節能、環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因使用不當、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導致該住房、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損壞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1、擅自拉接電線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電線、插座、開關等設備或超負荷用電、竊電;
2、擅自改裝室內給排水、燃氣管線;
3、在房屋內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4、在房屋內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載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二)承租人不得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設施和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承租人需要對房屋進行改善,必須在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費用由承租人承擔。返還房屋時,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補償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費用。 承租人未經書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還房屋時拆除改善部分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三)其它: 。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的變更 因實施城鄉規劃、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該住房的,應對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選擇住房繼續承租,雙方訂立變更合同。 第十二條 租賃合同的提前終止和承繼
(一)租賃期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終止,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因戰爭、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滅失或者嚴重損壞無法使用的;
2、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賃期間,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的,本合同終止。承租
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并返還租賃房屋。承租人隱瞞不報或拒絕返還租賃房屋,按照合同約定解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死亡的,本合同附件1載明的家庭成員屬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可以繼續承租該住房,租賃期限為本合同剩余租賃期限。
第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續簽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后,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需要繼續租賃的,應提前3個月向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實物配租續租申請。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出租人與承租人可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 2、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 3、其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狀況,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的;
2、轉借、轉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擅自調換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及附屬設施設備的;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未修復的;
5、逾期6個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業服務費累計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不按約定安全使用房屋導致房屋結構損壞、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8、其它:
第十五條 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一)因房屋權屬爭議導致本合同無效或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出租人延遲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
(一)違反使用、維修、返還等約定義務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三)其它: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自本合同約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承租人逾期返還該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相關物品的,自約定返期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房屋的強制收回
承租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應當返還房屋而拒不返還的,出租人可報請有關部門強制收回,承租人承擔一切責任和后果。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雙方協商和解,也可以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份,承
蓋章之日起生效,至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終止。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