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柜臺出租合同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期交付租金,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等進行監督。
3、甲方必須尊重乙方的經營權利,不得以監督為名干涉乙方的正當經營活動。
第七條 乙方經營所需的水電費由甲方安裝電表、水表,按購進水、電價格計算,乙方按時交納。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訂立合同時間: 年 月 日
超市柜臺出租合同范文三
甲方:長安新民生活超市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合作經營原則,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雙方應共同遵守執行。
一、場地(柜臺)和面積:
乙方合作經營甲方長安新民生活超市專柜面積 平方米, 經營甲方認可的乙方產品 (具體位置見附圖)
二、經營期限及用途:
乙方合作經營時間從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合作期限 年,期滿如果乙方欲續約,應提前二個月通知甲方,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乙方合作經營范圍僅限于本合同規定。(注:如因國家政策不可抗拒等因素,甲方有權終止合約。)如乙方欲改變經營商品類別或增加品牌須經甲方同意,如擅自改變經營品牌,作違約處理。
三、保底定額費用及貨款結算方法:
1、乙方每月交付甲方租憑費(人民幣):元或按乙方商品銷售額的租憑費,屬自行收款的專柜,每月25—30日交納下月租金,逾期按租金的5%收取每日滯納金,超過五天不交納者視為自動退場。屬商場收款的專柜,租金從當月貨款結算扣除。
2、每月1-5 日為貨款結算日或 日結算一次(節假日順延)。
3、商場為規范管理和維護市場形象、信譽、各專柜必須統一使用商場物料、乙方自行負責購物外觀包裝袋,內包裝、條碼紙及經營中所需物品用品,營業人員的工衣、工牌、培訓等均由甲方統一安排,費用由乙方自理。
4、簽定合同時,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入場贊助費 元,贊助費不論經營時間長短,一律不予退還。
5、乙方每月營業水電費按表自付。
6、由甲方提供設備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設備損耗費 元。
四、履約保證:
1、乙方進入甲方商場的商品確保其質量,實行三包(包退、包換、保修),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執行,乙方銷售偽劣、假冒商品或出售超越本合同所規定的經營范圍的商品,甲方有權予以沒收,并按甲方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如因質量問題發生糾紛,甲方有權處理乙方售后服務,及因此造成的相關責任由乙方負責。
2、乙方經營商品價格不得高于本地區其他商場同類商品價格,必須服從甲方物價部門統一管理,否則甲方有權拒付貨款并按差額10-20倍罰款,乙方要保證每周 要有 個單位作特價(成本價)并在每周五上報辦公室。
3、乙方如是代理商,還須持有廠家的代理委托書及廠家對其新產品出示的書面承 諾,承擔因其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4、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指定導購員或促銷員 人,乙方自派人員應上報甲方認可,并接受甲方培訓,乙方自派人員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管理,甲方管理人員有權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有關罰款,從乙方銷售款項中扣除。對銷售提成的專柜商品退貨,一律由商場經理審查簽名方能進行出場。
5、乙方在經營中有關促銷方式或廣告、宣傳品的張貼及使用應按甲方商場的有關規定進行,否則甲方有權進行處罰。
6、乙方人員工資待遇由乙方自行負責,但必須按時發放,否則甲方有權在乙方結算時通知乙方營業員領取工資。
7、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規定的營業時間營業,不得隨意停止營業否則每天每次罰款 (人民幣) 元。
8、乙方經營的商品在質量、包裝及售后服務方面均須達到國家標準和待業行業標準。
9、乙方在經營商品中,要遵紀守法,遵守“顧客第一,服務至上”的職業準則,自覺維護甲方的信譽和形象,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及第三者信譽影響、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概由乙方承擔連帶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10、乙方經營商品自行負責清點、登記、如有遺失、被盜、甲方不負經濟責任,但有協助調查的義務。
11、乙方損壞甲方場地之設備、設施等,均應照價賠償,對該專柜原結構不得隨意改動,如需改動應向甲方申請。
12、乙方在經營中所發生之債權、債務及糾紛,訴訟等,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不得將經營設施、場地和商品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抵押、擔保、轉讓、轉借、聯營。
本合同簽訂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 元的保證金,合同期滿后,乙方保證金待遷出一個月后,甲方如數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固定裝修都歸屬甲方財物。合同期內,乙方提出中途終止合同,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反下列其中任何一項規定者,甲方有權單面解除合同,并沒收履約保證金,所有裝修設施物品均歸甲方所有,而乙方所拖欠的保證金及費用仍需繳納,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1、 協議項下出售給需方的商品對他人任何專利權或著作權的侵犯。
2、 因售出商品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人傷亡、對財產損壞、對任何個人造成的任何損失。此類商品缺陷可以是明顯或潛在的,包括該商品不適當的制造或設計,或該商品未能達到應有的規格標準。
3、 商品或其生產廠商對任何法律、法規、法令或政府部門的行政命令的違反 包括在生產、占有或使用該商品任何一過程中發生的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