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位水泥罐車租賃合同(通用3篇)
公司單位水泥罐車租賃合同 篇1
租賃單位: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單位: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甲方租賃乙方水泥罐車一事達成協議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臨時租賃乙方一臺載重量為50噸的散裝水泥罐車一臺,車號為吉18001。
二、水泥罐車的工作內容為:從甲方臨時庫房轉運袋裝貨物到甲方混凝土拌站并泵送至散裝貨物儲存罐內。
三、水泥罐車租賃單價為人民幣3000.00元/天,在租賃期間內甲方負責乙方的車用燃油。
四、乙方應確保租賃車輛的機況良好,若因乙方本身車輛機況問題致使甲方租賃時間延長的,甲方不承擔延長時間的任何費用。
五、乙方車輛在租賃期間內應將設備停在甲方施工現場,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安排,車輛駕駛員食宿由甲方負責。
六、乙方車輛在進入甲方施工現場的運輸途中應注意行車安全和施工安全,由乙方司機操作不當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完全責任。
七、乙方進入甲方施工現場需經過居民居住區,必須降低行車速度,以免造成揚塵過大影響居民生活環境。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成都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20年6月26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兩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留存一份。
租賃單位(甲方):___(公章)
承租單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蓋章)
經辦人:______
經辦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
公司單位水泥罐車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乙方租用甲方設備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設備配置:
甲方將三菱。五十鈴攪拌運輸車設備,數量臺,租賃給乙方工程使用,并配備操作工人名負責操作。
二、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暫訂個月,如超出個月則按實際天數每臺每天元計收租金。若因乙方原因,租用時間不足一個月,甲方將按一個月收取租金,并補償出場費元。
三、租金計算及付款方式:
1、此設備按月計算租金,每臺每月租金為元整(整)。
2、從設備到達乙方工地,并經乙方驗收合格之日起計收租賃租金,至次月當日為上月租金結算日(以后類推),到乙方電話通知設備退場并全額付清租金及相關費用之當日為合同租金結算截止日。
3、租金每月結算一次,乙方必須在每月結算日后三日之內支付當月全額租金,不得拖欠。如乙方逾期未付清全額租金,甲方每天將按所欠租金總額的3%收取滯納金。并有權停止設備的使用,設備停止期間乙方照付租金,直至乙方付清全額租金后方能使用該設備。
4、乙方每月以轉帳方式付款給甲方。甲方開戶銀行賬號:。
四、甲方職責和權利:
1、砼攪拌運輸車一臺車配備一名操作工人為乙方服務至合同期滿,并承擔其工資和獎金。
2、負責設備的維修、保養、輔油及其相應費用。保證對砼罐進行清洗,確保8方容積足量。
3、甲方操作人員必須服從乙方工程合理的調度,隨叫隨到,與乙方搞好團結,認真完成合同所約定的運輸任務。若無故不服從乙方調度,乙方則有權要求更換該操作人員。
4、甲方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安全保障和不符合設備運行要求的道路與場地進行作業。
5、租賃期間,甲方的服務僅限于租賃設備的運輸操作,不對乙方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材料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6、租賃期間,乙方無論因任何原因造成工期停頓,無論時間長短,甲方仍將按時向乙方計收租金。
五、乙方職責和權利:
1、負責設備運行道路及場地的維護,確保設備運行區間的安全。
2、負責提供設備所需的燃油,足夠的清洗水源,并承擔其費用。負責甲方設備的保管,提供安全的停車場所。
3、保障設備及操作人員的安全,負責操作人員的食宿及食宿相應費用。如工程需要一臺車配備兩名操作工人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提供操作人員,乙方承擔操作人員的工資及獎金。
4、甲方在乙方施工間隙安排檢修及保養,除突發事件外,維修,保養不得影響乙方施工。若因甲方設備自身原因,月累計超出四天保養時間,乙方有權扣除超出時間的相應租金。甲方設備若需出場維修,需征得乙方同意方能出場。
六、其他約定:
1、設備的進場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即元整。此款在設備到達乙方工地當日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現金付訖。退場時由乙方為甲方設備油箱加滿燃油。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甲方設備作為抵押轉租或轉運其他工地使用,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3、若因乙方所提供的安全設施及防護力不強,或違章指揮造成的設備及操作人員的安全事故,則由乙方付全責。若因甲方操作人員自身違章作業造成設備及人員的安全事故,則由甲方操作人員自行負責。
4、在合同終止前,乙方必須提前15天告知甲方,以便雙方作好設備退場和租金結算工作,若因為乙方原因使甲方設備在合同終止當日未能及時退場,則視為乙方續租,甲方將每臺每天元計收租金直至設備離場之日為止。
5、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附協議。如有糾紛或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執1份,乙方執1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以上水泥罐車租賃合同范本只寫出了租賃合同應包含的基本內容,具體合同的擬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以事實為依據來擬定。如果您需要律師代擬定或審查合同,可以直接撥打服務熱線。
公司單位水泥罐車租賃合同 篇3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或使用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適合上路行駛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合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3.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4.為租賃車輛投保車損、盜搶及第三者責任險。
5.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在租賃期限內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3.有權要求出租方為出租車輛投保基本險種,并在出租方獲得保險賠償后減免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的損失,承擔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拒賠部分的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承擔保險條款規定賠付范圍、合同約定或法規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之外的其他經濟損失。
7.保險結算程序:
a)發生車輛事故,當事司機(承租方)須根據車輛損失情況交納一定的保險事故押金;
b)發生車輛事故,當事司機(承租方)須承擔300元的絕對免賠額;
c)發生車輛事故,當事司機(承租方)須承擔扣減絕對免賠后超過1000元的20%車輛加速新折舊費;
8.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未經出租方允許和相關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轉租租賃車輛。
9.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及保險公司。期間,應及時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否則承擔保險公司拒賠的責任。
10.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1.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元/年、元/月、元/周、元/天,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不確定的責任承擔
1.對于無法確定應當由某一方承擔的責任,雙方可按照各自承擔50%損失的原則進行處理。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責任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提供的租賃車輛不適合上路行駛的,應予以更換;車輛危及承擔方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出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技術故障的,應承擔由此給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因車輛損毀、被騙等各種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歸還車輛的,承租方應當賠償車輛價值的損失,損失計算方法為:自第一次領取行駛證之日起以車輛辦完購置手續后的價格為基數按每年10%折舊后之殘值,在承租方未獲得殘值賠償之前,承擔方應按逾期還車交給租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租賃車輛被轉賣、抵押、質押、轉借、轉租的;
(3)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4)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承擔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超過1000元,收取車輛全部修理費的20%作為加速折舊費)、停駛損失(停駛損失按租金標準計算);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承擔因車輛出險及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不當而損失所造成的車輛加速折舊費,加速折舊費為車輛全部修理20%車輛修理費依據國家二級修理廠收費標準。車輛全部修理費1000元以下的免收加速折舊費。
6.車輛出險及不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不能正常使用時,出租方有償提供替換車(替換車不保證同等車型,替換車租金不超過原租金的70%)。
7.承擔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8.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9.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10.因車輛違章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自本協議履行期屆滿后三年。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作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另行約定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一條其他
1.《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汽車租賃登記表》、《車輛交接單》、《結算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構成《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2.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若未辦理續租手續的,出租方可以按逾期還車處理。
3.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