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科室租賃合同的內容(精選3篇)
醫院科室租賃合同的內容 篇1
醫院科室租賃合同的內容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本著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現甲方承包醫院__________科給乙方經營,雙方茲訂立醫院科室租賃合同如下:
第一條:
經營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甲方將_________________醫院__________科租給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的經營場所。甲方科室移交乙方經營前應保證科室內裝置及設備能正常使用,在乙方經營期間如室內裝置或設備有缺陷由乙方負責修理并承擔費用。
第二條租金及支付: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甲方負責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電。乙方須按儀表數據繳付電費和水費。由于甲方對乙方承租的設備維修不及時,引起水、電的供應中斷,甲方將酌情減收相應的費用。
第四條:雙方權利、責任與義務
一、乙方可以聘用具有相關的醫學知識人員協助乙方工作,乙方負責__________科工作;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的經營場所;
三、乙方使用的器械自己解決與甲方無關,所有權歸乙方,
四、醫院應提供一切經營所需的合法的收據、發票,
五、經營過程中一切工商、衛生、行政系統關系由醫院負責,以保證乙方的正常營業
六、乙方經營過程中,甲方不得開展相關聯的科室,保證乙方的唯一性
七、甲方提供余元幾法人代表的合法證明及房屋的租賃證明
八、甲方允許過程中用院方名義做廣告宣傳推廣
九、乙方承包的__________科室收支賬目獨立核算
十、甲方保證科室聘用及解聘護士不受院方干擾,科室有自主權
十一、乙方承包的__________科室經營過程中的事故風險由乙方獨立承擔
十二、院方不得單方終止合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十三、乙方在協議期間要遵紀守法和醫德規范,必須作好安全醫療.醫療器械嚴格消毒及一次性衛生用品用后交醫院方處理
十四、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處理,甲方不得單方終止合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醫院科室租賃合同的內容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甲方(出租方:中國工商銀行______市信托部):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國工商銀行______市信托部設備租賃業務試行辦法”的規定,簽訂設備租賃合同,并商定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方根據乙方上級批準的項目和乙方自行選定的設備和技術質量標準,向______購進以下設備租給乙方使用。
(二)甲方根據與生產廠(商)簽訂的設備訂貨合同規定,于______年______季交貨。由供貨單位直接發運給乙方。乙方直接到供貨單位自提自運。乙方收貨后應立即向甲方開回設備收據。
(三)設備的驗收、安裝、調試、使用、保養、維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設備的質量問題由生產廠負責,并在訂貨合同中予以說明。
(四)設備在租賃期間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收貨后,應以甲方名義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險,保險費由乙方負責。乙方應將投保合同交甲方作為本合同附件。
(五)在租賃期內,乙方享有設備的使用權,但不得轉讓或作為財產抵押,未經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設備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遷移安裝地點。甲方有權檢查設備的使用和完好情況,乙方應提供一切方便。
(六)設備租賃期限為______年,租期從供貨廠向甲方托收貨款時算起,租金總額為人民幣______元(包括手續費______%),分______期交付,每期租賃金______元,由甲方在每期期末按期向乙方托收。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則按逾期租金總額每天加收萬分之三的罰金。
(七)本合同一經簽訂不能撤銷。如乙方提前交清租金,結束合同,甲方給予退還一部分利息的優惠。
(八)本合同期滿,甲方同意按人民幣______元的優惠價格將設備所有權轉給乙方。
(九)乙方上級單位______同意作為乙方的經濟擔保人,負責乙方切實履行本合同各條款規定,如乙方在合同期內不能承擔合同中規定的經濟責任時,擔保人應向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各期租金和其他損失。
(十)本合同經雙方和乙方擔保人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份,乙方擔保人和乙方開戶銀行各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院科室租賃合同的內容 篇3
第一條 為規范公開發行股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公司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編制招股說明書時,除應遵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下述財務資料以及相關計算方法與依據:
(一)前兩年未經調整內在價值倍數;
(二)前兩年內在價值增長情況;
(三)前一年末保險公司內在價值總額、每股內在價值,以及經調整的發行后每股內在價值;
(四)前一年末保險公司估值總額、經調整的保險公司估值總額、經調整估值折讓。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聘請的精算師事務所和經辦精算師,以及精算師費用。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各種行業風險和公司自身風險。對這些風險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性描述。
(一)在行業風險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利率風險,即市場利率變動的風險;
2.欺詐風險,即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代理人不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違反法定義務,向保險公司隱瞞重要事實等的風險;
3.政策性風險,即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化而產生的風險,如因稅收、政府監管等方面政策的變化而產生的風險;
4.其他風險,即上述因素之外的行業風險,如經濟環境的變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其他金融服務業的競爭給保險業帶來的風險等。
(二)在公司自身風險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假設風險,即保險公司產品定價、計提各項責任準備金、計算內在價值與估值采用的利率假設等與實際不相符合,導致定價不充分、準備金計提不足等的風險。應分析厘定保險費率時采用的預定利率、預定附加費率等,計提各項責任準備金時采用的評估利率等,以及計算內在價值、估值時采用的貼現率、投資回報率等的依據是否充分、合理;
2.資產風險,即保險公司資產價值下降或未產生預期盈利能力的風險,尤其應分析資產風險的關鍵因素;
3.資產與負債匹配風險,即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在結構上不相匹配,對最低償付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風險;
4.再保險安排風險,即再保險安排不適當的風險;
5.人力資源風險,即重要人才缺失的風險;
6.其他風險,即在上述風險因素之外自身存在的風險,如巨災風險、資本充足率風險、政策性風險與保險產品條款設計風險等。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說明書正文中專設一部分,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保險公司還應委托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以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形式作出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隨招股說明書一并呈報中國證監會。
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嚴重缺陷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說明準備采取的改進措施。
第七條 保險公司募集資金中計劃用于增設分支機構的部分,應披露相關計劃、所需資金數額、擬設地點等內容。僅用以增加資本的募集資金,可不必說明其具體投向。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公司下述情況:
(一)在行業概覽及背景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中國保險業概覽;
2.與保險公司有關的各大類保險險種的市場狀況;
3.保險業監管架構。
(二)在保險公司自身情況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主要優勢和劣勢;
2.各分支機構的分布狀況,包括總公司、分公司數量(分別介紹一、二級分公司數量)及分布地區;
3.主要保險產品的市場占有情況;
4.自身展業制度、營銷人員及網絡,以及保險代理人制度、保險代理人數等;
5.投資理念、較具體的投資策略以及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若需要,下同)的投資組合概述;
6.保險產品的研究開發情況,包括研究開發能力,新保險產品研究開發進展等;
7.最近三年、最近一期(若需要,下同)內因國家利率政策調整,對其償付能力和經營成果等的影響;
8.保險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例如保險、再保險、資產管理、擔保和代理業務等的有關情況,包括:主要交易方、業務性質、定價政策等。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原保險業務收入、費用與利潤的有關情況(可采取列表式),包括按險種大類劃分的保費收入、分出保費、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賠款支出、給付支出、退保金與手續費支出等。
保險公司如果是財產保險公司,還應說明本年已到結算損益年度長期保險業務、分入再保險業務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轉回數;按未到期時間長短,說明未到結算損益年度長期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提存的長期責任準備金。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扼要披露各主要險種保險費率的厘定依據與方法,包括預定利率、預定給付率與預定附加費率(人身保險),預定賠付率、預定附加費率(財產保險)等的確定情況等。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各主要險種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與依據。提存數與法定提存數存在重大差異的,應披露差異情況及其形成原因。
財產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前一年、最近一期前期未決、當期已決賠款的金額與已相應提取準備金的重大差異,并說明差異形成原因。
人身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前一年末不同預定利率保單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情況,包括準備金提存數(若提存數與法定提存數存在差異,應同時披露法定提存數)以及按合理利率計算的準備金調整數(若存在)。外部精算師應核實這一計算過程,并出具意見。外部精算師對此存在重大異議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前一年末的實際資產、實際負債與實際償付能力,以及法定最低償付能力。當實際償付能力較低時,應披露其原因,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措施。
保險業監管部門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對其償付能力提出過異議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一年末、最近一期末承擔保險責任列前十位的保單保險責任,并披露相應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等。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尚處有效期的重大分保事項的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按如下格式披露最近一年未經調整的凈資產以及內在價值:
金額
合并報表凈資產額
加:預計發行新股所得款項額
加或減:對資產所作的市價調整:
對資產一所作的市價調整
對資產二所作的市價調整
附:
20__年11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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