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用電纜租賃合同(精選3篇)
電力用電纜租賃合同 篇1
有關法律法規(guī),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機械租賃事宜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
第二條租賃期限
設備租賃期限為即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第三條租金及進出場費
設備租賃價格:______________;進出場費________元,由承租方支付,租期超出3個月,承租方與出租方各承擔一半。
第四條工程項目、工作內(nèi)容和施工地點
1.工程項目: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內(nèi)容: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租賃方式及所有權
1.租賃方式:本設備的租賃由甲方配備操作人員,人員工資包含在租金內(nèi)。操作人員負責設備的操作和維護保養(yǎng)工作。2.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合同附件所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租賃機械只享有租賃期間的使用權,沒有設備的所有權。
3.未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設備上隨意增加或減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設備進行抵押,否則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技術安全要求:甲方要配備具有真實有效操作證的人員進行設備操作,到場的設備必須保證有檢驗合格證并真實有效,保證設備的安全。
第七條雙方義務和責任
1.甲方的義務和責任:密切配合乙方的施工生產(chǎn),滿足乙方施工要求。服從乙方施工人員的施工安排,但有權拒絕乙方的違章指揮。保證所出租的設備能夠滿足使用要求,如因設備自身故障或能力以及操作人員錯誤操作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義務和責任:嚴禁違章指揮,如違章指揮造成機械化和人員的損傷,承租方承擔一切責任損失。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第八條爭議的處理: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diào)解;協(xié)商或調(diào)解不成的依法向當?shù)胤ㄔ浩鹪V。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本合同未涉及的條款,雙方可簽定補充協(xié)議。
第十條合同效力: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設備使用結束出場后。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頁無正文)
出租方(蓋單位章):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蓋單位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電力用電纜租賃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現(xiàn)經(jīng)甲乙兩方充分了解、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設備:
二、租賃期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金及交納時間:每月元,乙方應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應于甲方將房屋交付同時,將房租付給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應提前一個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應于簽約同時付給甲方押金元,到期結算,多余歸還。
五、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兩方應
2、甲方
3、水、電、煤氣、電話、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轉(zhuǎn)租、改變使用性質(zhì)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應立即辦好租賃登記、暫住人口登記等手續(xù)。若發(fā)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負后果。在租賃期限內(nèi),甲方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5、合同一經(jīng)簽訂,兩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賃期內(nèi),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終止,兩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6、甲乙兩方約定,乙方如需開具房租發(fā)票,因此產(chǎn)生的稅費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盡事宜,兩方可協(xié)商解決,并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兩方如果出現(xiàn)糾紛,先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合同經(jīng)簽字(蓋章)生效。
9、其他約定事項:
六、違約責任:
甲乙兩方中任一方有違約情況發(fā)生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元,損失超過違約金時,須另行追加賠償。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兩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聯(lián)系電話:
乙方:(簽字)
電力用電纜租賃合同 篇3
第一,在合同簽訂后交付租賃物前或者租賃物已經(jīng)交付、部分履行的,承租人因出租人未辦理消防驗收等手續(xù)而無法辦理工商登記的,承租人起訴要求出租人辦理相關手續(xù)(繼續(xù)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請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應予支持;相反,如出租人欲以合同無效為理由收回租賃物,不應支持,應判決其繼續(xù)履行,完成相關驗收手續(xù)等強制法規(guī)的義務是繼續(xù)履行的構成部分,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在部分履行場合,如出租人以承租人未按約定給付租金為理由請求承擔違約責任,而承租人以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要求出租人履行相關驗收義務,法院應作如下處理:首先,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房屋應辦理相關驗收手續(xù),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租賃合同解釋為出租人負有辦理相關驗收等手續(xù)的`義務(合同解釋的合法性假設);其次,如當事人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或者約定先交房后付租金,法院則應支持承租人的抗辯;再次,如果當事人約定先交部分租金后交房,在承租人交付部分租金之后未付剩余部分租金從而產(chǎn)生糾紛的,應認定承租人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就剩余部分租金而言,履行順序應為先交房后付剩余租金),從而間接促使出租人履行相關義務;最后,如果承租人未給付足額租金,出租人也未辦理相關驗收手續(xù),則應判定雙方違約,在結果上減輕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同時間接促使出租人履行相關驗收義務。
第三,在租賃期間屆滿后,出租人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起訴,承租人以房屋未辦理相關驗收手續(xù)為理由抗辯的,應當判定承租人繼續(xù)履行給付義務。但是,考慮到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立法目的的實現(xiàn),可以同時認定出租人也存在違約行為,從而在結果上減輕承租人的違約責任,間接促使上述法律立法目的的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