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商鋪租賃合同
第八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承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間,承租方如欲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書面向出租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征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權利,承擔原承租方的義務。
第九條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出租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承租方違約,承租方負責賠償違約金_元。
3、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損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十條續租
1、承租方若要求在租賃期滿后繼續租賃該處商鋪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_日書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應當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作出書面答復。如出租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前出租方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出租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2、租賃期滿承租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同等條件下對商鋪的優先租賃權。
第十一條合同中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進行非法活動的,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計達30天的,并賠償違約金_元。
第十二條合同的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
2、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_。
第十三條免責條件
若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賃期間,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承租方需立即書面通知出租方。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七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