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庫房租賃合同(兩年)(精選3篇)
檔案庫房租賃合同(兩年)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便于檔案的安全保管與利用,乙方自愿將其業務管理檔案委托給甲方寄存,經甲乙雙方協商,就有關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寄存的檔案所屬年度為年,總計箱;檔案排架長度約;檔案的載體形式為;保管方式為寄存;檢索工具為目錄檢索。
二、庫房租賃時間為兩年,具體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庫房使用費為每平方米元/月,兩年合計為元人民幣。
四、付款方式。每年付款一次,每次付款元,每年付款須在當年7月31日之前付清。首年付款在協議簽訂后15天內以銀行轉賬方式一次性付清,即第一年付款總額:元。
五、寄存期內乙方因特殊情況須收回寄存檔案,甲方不退還當年已收寄存費。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寄存檔案受損,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寄存檔案的保管,確保檔案安全。
2.為乙方提供所需要的檔案資料的查詢,并做好服務。
3.對寄存的檔案擁有管理權,有權查驗利用者的身份證明。
4.對寄存期滿不取走的檔案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并收取相應費用。
5.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提供寄存檔案的查詢利用。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協議價格向甲方繳納費用。
2.在查閱利用寄存檔案時應出示有效證明。
3.對寄存的檔案擁有所有權。寄存期滿如不繼續寄存,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并在期滿時取走檔案。
4.因甲方違反庫房溫濕度規定,造成蟲蛀、霉變的后果,有權追究責任。
5.有權決定是否對所寄存檔案進行消毒,如不進行消毒,檔案發生霉變、蟲蛀責任由乙方負責。
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經辦人:年月日年月日
檔案庫房租賃合同(兩年) 篇2
寄存檔案庫房租賃合同
編號
甲方:深圳文檔服務中心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便于檔案的安全保管與利用,乙方自愿將其業務管理檔案委托給甲方寄存,經甲乙雙方協商,就有關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寄存的檔案所屬年度為 年,總計 箱;檔案排架長度約 ;檔案的載體形式為 ;保管方式為寄存;檢索工具為目錄檢索。
二、庫房租賃時間為兩年,具體時間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三、庫房使用費為每平方米 元/月,兩年合計為 元人民幣。
四、付款方式。每年付款一次,每次付款 元,每年付款須在當年7月31日之前付清。首年付款在協議簽訂后15天內以銀行轉賬方式一次性付清,即第一年付款總額: 元(屆時由甲方提供賬號并出具正規稅務發票)。
五、寄存期內乙方因特殊情況須收回寄存檔案,甲方不退還當年已收寄存費。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寄存檔案受損,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寄存檔案的保管,確保檔案安全。
2.為乙方提供所需要的檔案資料的查詢,并做好服務。
3.對寄存的檔案擁有管理權,有權查驗利用者的身份證明。
4.對寄存期滿不取走的檔案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并收取相應費用。
5.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提供寄存檔案的查詢利用(監察、紀檢、公、檢、法等辦案部門除外)。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協議價格(第三、四條)向甲方繳納費用。
2.在查閱利用寄存檔案時應出示有效證明(如單位介紹信、身份證、工作證等)。
3.對寄存的檔案擁有所有權。寄存期滿如不繼續寄存,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并在期滿時取走檔案。
4.因甲方違反庫房溫濕度規定,造成蟲蛀、霉變的后果,有權追究責任。
5.有權決定是否對所寄存檔案進行消毒,如不進行消毒,檔案發生霉變、蟲蛀責任由乙方負責。
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檔案庫房租賃合同(兩年) 篇3
房屋庫房租賃合同書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民法典》、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荊州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下列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房屋坐落、面積)租賃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 房屋建筑(計租)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該倉庫年租金為人民幣 元整 (此價格不含相關費用)。租金按 結算。
第四條 (甲方責任)
1、甲方保證出租房屋產權明晰,保證出租該房屋的行為符合國家及荊州市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
2、在乙方承租期間,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含自然損耗),甲方負有修繕責任。甲方修繕該房屋的,乙方應予以協助,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 15 天內退換該房屋;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或擅自更調換使用的;
(2)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拆改該房屋結構、損壞該房屋或改變該房屋使用用途;
(3)拖欠租金累計達 15 日;
(4)利用該房屋從事非法活動或存放危險物品;
2、該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應支付水、電費及相關費用。
第六條 (合同變更及解除)
1、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無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 30 日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
2、租賃期滿后,若乙方要求續租,須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甲方若無答復,視不同意續租,乙方應退還房屋;如甲方同意繼續租賃,則應續簽租賃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賃物業被依法拆遷)導致該房屋毀損或滅失而不能繼續租賃的,則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按實際租期收取租金。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