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草租賃協議(精選3篇)
花草租賃協議 篇1
植物花卉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下條款。
一、甲方出租植物花卉給乙方使用,花木的名稱、規格、數量按設計預算方案及實際擺放計算。
二、租賃期限為壹年,于20__年1月1日始至20__年12月31日止。
三、租金計收標準和收取方式:
乙方共計使用甲方花木數量為100盆(室內觀賞花木),租金0.85元/盆·天;
年租金為30600.00元,年租金分兩次支付,具體付款時間為:20__年1月5日(第一次)20__年7月1日(第二次)
每次支付15300元。
四、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植物花卉及配套輔材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2、在租賃期間甲方負責植物花卉的養護,派專人進行澆水、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以及換盆、土、清潔、護理等工作。
3、在總盆數不變的前提下,適時(①、按照客戶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時更換花木;②、在養護過程中,對需要更換的花木及時更換。)對出租植物花卉進行調配,使綠化美化效果達到乙方的要求,保證觀葉植物常綠茂盛,始終保持較好的觀賞狀態和整體綠化美化效果。
4、甲方不斷推出新產品、新工藝及新輔材,以提高租賃植物花卉的綠化美化效果,并免費優先為乙方服務。
5、甲方盡力為乙方的其它需求服務項目提供服務,有關事項雙方另行商洽。一切以為乙方做好服務為天職,使乙方滿意為根本。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指導甲方的履約行為和工作,并提出建議、批評和要求。2、按時向甲方支付租金。
3、所租賃植物花卉僅限于在甲乙雙方確認的擺放地使用,若乙方需移動或轉借他方,需征得甲方同意。
4、乙方協助配合甲方進行植物花卉的日常養護管理,并提供水、電等所需資源及保障租賃植物花卉及輔材的安全。
5、甲方按乙方要求確定植物花卉的擺放位置及方式,若在乙方經營過程中給他方造成不便,由乙方協調解決。
五、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將認真切實執行合同各項條款,保證按質按量提供令乙方滿意的服務。若乙方不滿意甲方的服務質量,須向甲方下達書面整改通知,若甲方無力提高改善時,乙方可提出終止租賃合同的履行。
六、違約責任
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否則,由違約方負責賠償守約方一切經濟損失,并處以一萬元違約金罰款。若在履約期間,甲乙雙方任一方遇不可抗力或意料外重大調整變化,雙方需相互協商,加強溝通,共同維護合同的履行。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約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權利求訴于仲裁部門、司法機關。
八、本合同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若有意繼續合作,應續簽或重簽合同。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另行簽訂,作出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20__年月日年月日
花草租賃協議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下條款。
一、甲方出租植物花卉給乙方使用,花木的名稱、規格、數量按設計預算方案及實際擺放計算。
二、租賃期限為壹年
三、租金計收標準和收取方式:乙方共計使用甲方花木數量為 盆,租金 /盆·天;年租金為 元,年租金分兩次支付,具體付款時間為
四、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甲方權利和義務1、植物花卉及配套輔材所有權歸甲方所有。2、在租賃期間甲方負責植物花卉的養護,派專人進行澆水、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以及換盆、土、清潔、護理等工作。3、在總盆數不變的前提下,適時對出租植物花卉進行調配,使綠化美化效果達到乙方的要求,保證觀葉植物常綠茂盛,始終保持較好的觀賞狀態和整體綠化美化效果。4、甲方不斷推出新產品、新工藝及新輔材,以提高租賃植物花卉的綠化美化效果,并免費優先為乙方服務。5、甲方盡力為乙方的其它需求服務項目提供服務,有關事項雙方另行商洽。一切以為乙方做好服務為天職,使乙方滿意為根本。乙方權利和義務1、有權監督、指導甲方的履約行為和工作,并提出建議、批評和要求。2、按時向甲方支付租金。3、所租賃植物花卉僅限于在甲乙雙方確認的擺放地使用,若乙方需移動或轉借他方,需征得甲方同意。4、乙方協助配合甲方進行植物花卉的日常養護管理,并提供水、電等所需資源及保障租賃植物花卉及輔材的安全。5、甲方按乙方要求確定植物花卉的擺放位置及方式,若在乙方經營過程中給他方造成不便,由乙方協調解決。
五、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將認真切實執行合同各項條款,保證按質按量提供令乙方滿意的服務。若乙方不滿意甲方的服務質量,須向甲方下達書面整改通知,若甲方無力提高改善時,乙方可提出終止租賃合同的履行。
六、違約責任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否則,由違約方負責賠償守約方一切經濟損失,并處以一萬元違約金罰款。若在履約期間,甲乙雙方任一方遇不可抗力或意料外重大調整變化,雙方需相互協商,加強溝通,共同維護合同的履行。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約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權利求訴于仲裁部門、司法機關。
八、本合同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若有意繼續合作,應續簽或重簽合同。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另行簽訂,作出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花草租賃協議 篇3
1、當事人約定原則。
適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租用房屋進行裝修或增設,雙方事先約定了具體的處理條款,且該房屋租賃合同屬正常終止的情形。在房屋租賃糾紛中,經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裝修和增設是一種合法的添附行為,對裝修和增設投入損失的承擔按當事人事先約定處理,這是民法自愿原則和民事權利處分原則在此類糾紛處理中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86條中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此為確立當事人約定原則的直接法律依據。
在依據當事人約定原則處理承租人的.租賃物時,如原租賃合同屬非正常終止(如合同無效或被解除),即使當事人事先約定了具體處理條款,筆者認為也不能按約定處理,因為當事人雙方對添附物處理的事先約定是基于原租賃合同正常履行,是附條件約定,當租賃合同無效或被解除時,當事人原先據以約定的情勢已發生變更,若仍按原約定處理,難免危及無過錯方的利益。
2、侵權責任原則。
適用于承租人在沒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對承租房屋所進行的裝修或增設行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非財產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財產上從事添附行為,否則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在房屋租賃活動中,房屋承租人只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權,在未取得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裝修或增設,實質上已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承租人在交還房屋時,原則上應對承租房屋恢復原狀,造成出租人損失的還應負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未經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上述規定是侵權責任原則的主要依據。
3、過錯責任原則。
在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裝修或增添,但租賃合同屬非正常終止,如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情形。在此種情形下,必然存在著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處理承租人對租用房屋進行的裝修或增設。
(1)租賃合同因出租人違約而解除,導致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承租人對房屋添置的添附物,由出租人按添附物的現存審計鑒定價值予以折價賠償。(2)租賃合同因承租人違約而解除,導致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對于承租人添置的添附物應當無償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無權再向出租人主張折價補償。
(3)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承擔返還各自所得的財產、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公平原則。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終止的,出租人應當按公平原則給予承租人進行補償,即由出租人給予承租人裝修物和增設物可利用價值經濟補償,現存鑒定價值與可利用價值之間的差額為承租人的損失,該損失依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如屬于拆遷致合同終止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對承租人的補償,以拆遷人給予的補償額為準,而不存在損失分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