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證抵押租賃車輛協議(通用3篇)
學生證抵押租賃車輛協議 篇1
出租方
承租方
一、根據《民法典》和交通部有關規章,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雙人車租賃合同,設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車輛,租車時間以年月日時分始計。租還車地點均為農林大學昌融學生街入口處右手邊第一家。
2、甲方按每小時10元,若超過6小時少于12小時按60元結算,將車輛租給乙方使用。乙方現應把身份證或者學生證作為抵押物,憑還車時間結算。
二、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的車輛。
2、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
3、對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甲方不負連帶責任。
4、協助乙方處理發生的交通事故。
5、甲方有按時收取租金的權利。
三、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資料應保證真實有效否則就此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認真檢查并掌握租賃車輛的各種性能和操作方法,點清車輛附件,驗收簽字后駛離。凡因乙方操作不當,保管不善造成車輛遺失或造成附件損壞,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3、乙方租用的甲方車輛不能轉租、轉包、抵押、投資、贈與,不能賦予自己對車輛任何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不能私自拆裝甲方的車體否則甲方有權收回車輛并要求乙方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4、乙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活動,轉租所導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負責,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車輛發生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車輛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點,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車輛損壞,禁止繼續使用,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處理好車輛事故,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乙方自行承擔。
6、車輛發生事故,修理費由甲方支付,在停駛或修理期間的租費由乙方承擔。
7、乙方在自己意愿下應完好無缺損將車輛交給甲方。
8、嚴禁酒后開車,嚴禁使用車輛進行違法活動。
四、其它
1、以上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其它有違約行為的,違約一方負有賠償對方損失的責任。
2、本合同一式貳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聯系號碼:聯系號碼:
年月日
學生證抵押租賃車輛協議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1. 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 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 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 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 租金: 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 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 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 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計收費用。
10. 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11.一級車標準:詳見《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20xx)。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 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 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 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 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 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 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 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 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 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 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 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 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 意外風險
1. 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 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 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 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 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 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 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 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證照號碼:
保證人(簽章):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學生證抵押租賃車輛協議 篇3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繁榮運輸市場,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更多的人走上富裕的道路,我公司現根據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協議,實行以乙方出30 %,甲方擔保向銀行貸款70 %的方式貸款購車,進行車輛掛靠的貨物營業性運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了明確車輛產權以及在租賃期間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一、車輛產權的確認
1、 車輛總價值為: 元人民幣的車輛 壹 臺,由乙方出資30%,金額 : 甲方擔保向銀行按
揭 70 %,金額 : 元購置 牌,型號為 ;入戶 噸,發動機號 ,底盤號(車架號) ,由乙方經營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的產權在乙方未全部歸還
貨款之前歸甲方所有。乙方對經營的車輛有保管好的責任和義務,享有使用權,運輸經營權。
2、 乙方自愿向甲方按貸款金額的10%(不計利息)交保證金 元及風險保證金 元,
作為乙方履行貸款銀行還貸義務的擔保,或機動車輛續保等,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沒收此保證金。
3、 為了確保甲方和銀行的利益,甲方每個月收取乙方的管理費、代收稅款、GPS流量費共計 元,
個月以后按當時標準收,同時代收銀行還款本息。(1、戶名: ;賬號: ;開
戶行: 2、戶名: ,賬號: ,開戶
行: ,如果累計一個月不交納上述費用,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繳車輛,并有
權將車輛轉讓第三者。
二、掛靠期限及轉讓約定
1、掛靠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貨款未能全部清償之前乙方不得私自轉讓車輛,乙方因故不能繼續經營時,須還完銀行貸款以后,并交清全部費用,由放貸銀行和甲方同意注消抵押后才能轉讓。
3、受讓者須同甲方重新簽訂掛靠合同,掛靠期限應接上一掛靠者所簽訂的掛靠期。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在銀行做的汽車消費信貸提供擔保,乙方必須保證按月償還銀行本息,由甲方按借款合同約定代為繳付。
2、乙方在掛靠期間應遵紀守法,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對自己的經營行為負責,并負擔車輛營運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及規費、稅款等。
3、乙方必須在銀行放貸還款日前交清當月的銀行還款本息、管理費用、稅金、養路費等,逾期不交,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權按欠款總額3%收取乙方違約金,并有權暫扣相關營運票證,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處行承擔;在乙方沒有拖欠任何費用的情況下,甲方發放當月的各種規費憑證。
4、乙方對所掛靠車輛必須購置車輛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3名司乘人員責任險。(按該車實在座位投保)第三者責任險:(1)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保額20萬以上;(2)危險品貨運車輛定額為30萬以上。司乘人員險每人2萬以上。保險費用均由乙方支付,由甲方代辦保險手繼及理賠手繼,不辦保險的車輛不得參加營運,甲方有權收回車輛,取消乙方的使用經營權,保險期滿前15天必須保下期的保險。逾期不交,甲方有權停發有關營運票證。
5、掛靠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并輸相關手續的,不得對車輛進行改裝、拆卸。不得用該車作其他任何抵押和私自報廢。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并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6、掛靠期間,乙方必須按照交管部門的規定,按期進行車輛年檢、二級維護、等級評定,以確保車輛技
術狀況良好,否則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7、車輛駕駛員須報給甲方登記備案,駕駛員必須辦理營運機動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道路危險運輸的必須辦理道路危險貨物“操作證”等相關營運證件后,方能駕駛車輛參加勞動,否則,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8、乙方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應及時報告甲方,甲方可派員協助乙方處理事故(含貨損、貨車事故),在處理事故中所發生的差旅費、車輛施救、訴訟費用、律師費等有關費用均由乙方負責支付,乙方自行負責事故的一切經濟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如事故導致甲方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在支付相應賠償后向乙方追償。
9、乙方在車輛經營中必須按規定填寫及保管好貨物運單。不辦理保險或欠費的不能領取貨物運單。貨運單每缺少一份,按運管部門有關條例處罰。
10、車輛掛靠期間發生的全車失竊或全車報廢時,首先將保險公司賠付險費一次性償還所欠銀行貸款本息及甲方費用,余額退還乙方。如所賠付款項未能足額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及甲方費用,乙方仍需繼續償還。
四、違約責任
1、乙方欠費(包括管理費、代收稅款、銀行還款本息等)超過壹個月,造成甲方或甲方與相關部分產生的一切費用開支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欠費超過壹個月,甲方有權收回乙方經營的車輛,收回車輛滿十天,乙方未能全部交清所欠費用及相應違約金,甲方有權未經乙方同意將車輛轉讓,轉讓所得用來交清乙方所欠費用,轉讓所得不足補償欠費時,余欠部分仍由乙方負責償清。
2、乙方私自請駕駛員上崗經營的,由此而發生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3、如發生交通事故、貨物損賠,乙方隱瞞、逃避責任的,甲方有權收回車輛,以保證金作為賠償費用開支,不足款項乙方繼續承擔。
4、乙方不得營運盜品、毒品等違法物品,如有違反,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5、乙方在銀行還款本息日,未能按期還款的,乙方同意甲方代墊月供金額,30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每日20元的違約費,超期30日的,甲方每日按月供金額的千分之五收取乙方違約費。
五、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因上級政策調整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3、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協商未果的,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部門仲裁處理或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此車輛有超長、超高、超寬及與行駛證車型公告不相符等,該車在營運及非營運期間,所出一切事故及事情都與甲方(管理方)無關,乙方自行負全責。
5、本合同文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各份文件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共同遵守執行。
6、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