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退租解除租賃合同(通用3篇)
商鋪退租解除租賃合同 篇1
甲方:乙方:
甲、乙雙方就_年_月_日共同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相關事宜,約定如下,以資遵守。
一、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以下事實: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間的租金共計人民幣_元;收取乙方履約保證金人民幣_元;
2、乙方經(jīng)甲方允許,已實際對承租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和改造,并支出費用人民幣_元;
3、乙方承租后為承租房屋添置了___等物品,價值人民幣_元;
4、甲方已代收乙方繳納的水電、煤氣等費用人民幣_元。至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乙方尚欠水、電費用_元。
三、乙方裝飾、裝修及改造費用與欠付甲方租金、欠繳水、電費相互折抵。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所有的可移動物品歸屬乙方;租賃房屋內固定物及裝修部分歸屬甲方。
五、乙方應于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_日內遷出租賃房屋。乙方按約遷出租賃房屋后_日內,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履約保證金人民幣_元并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給乙方。
乙方帳號見合同。
六、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商鋪退租解除租賃合同 篇2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鑒于: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門市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及《房地產(chǎn)租賃補充協(xié)議》(以下簡稱“補充協(xié)議”),甲方將坐落于沈陽市 區(qū)街(路) 號 層門市/住宅租給乙方。上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因 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要求。現(xiàn)甲、乙雙方經(jīng)過平等協(xié)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
一、現(xiàn)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無法繼續(xù)履行,需提前終止。并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_)。
二、返還剩余房款及押金方式:
核算清乙方所有應繳費用,包括:租金、管理費、物業(yè)費、水電費、燃氣費、房屋在乙方租賃期間應繳納的稅費等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返還乙方扣除違約金以外的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搬離該租賃房屋。
四、本協(xié)議效力
本補充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權)代表: 法定(授權)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商鋪退租解除租賃合同 篇3
案情
審理中,許多人認為另一公司應當支付15萬元違約金。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某公司與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賃,彼此所簽的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雖未再續(xù)簽書面合同,但未續(xù)簽合同并不等于雙方?jīng)]有合同,雙方仍在按原合同繼續(xù)履行的事實表明,彼此仍在維系并希望實現(xiàn)與原合同相同的目的,故雙方雖沒有補充協(xié)議,但除期限改為不定期外,其余均應按原合同條款履行。
審判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租賃合同因到期而轉化的不定期租賃合同,是一種新合同,合同內容應以雙方實際履行情況而定,但由于違約金是一種明確、特殊的嚴格責任,故原關于違約金條款不能適用于不定期租賃合同。據(jù)此,判決駁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評析
安報律師團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與另一公司在租賃合同到期后繼續(xù)租賃,決定了雙方依舊是租賃合同關系,但是形式已經(jīng)發(fā)生改變,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也隨之改變。租賃合同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種,不同形式的租賃合同,法律調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處。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备鶕(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案租賃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繼續(xù)使用并按原標準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異議,表明該租賃合同已經(jīng)轉為不定期,法律適用也應以調整不定期的條款為依據(jù)。
二、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并不等于原約定的違約條款仍可適用。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若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則不產(chǎn)生違約金責任。一方面,違約金的承擔是以“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為要件,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約定不明、超出約定范圍均不能適用;另一方面,盡管某公司與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賃,雙方按原合同繼續(xù)履行同樣具有租賃的目的,但這僅僅反映在租金、租賃房屋的使用上,已經(jīng)通過默示履行達成一致,即在這一點上應當繼續(xù)有效,但對違約金這一必須明示的特殊的嚴格責任問題,并沒有明確確認,故不應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賃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支付違約金的前提條件,僅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兩年以內,并沒有談及兩年以外,在原合同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后,固定期限變?yōu)椴还潭,兩年的時間已屆滿的情況下,原違約條款已經(jīng)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礎。
三、另一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痹摲ǖ诙偃䲢l也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見,隨時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權利,不過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某公司,該期限通常為一個月。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情況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賠償損失,但這種損失并不是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