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解除房產租賃合同(精選3篇)
個人解除房產租賃合同 篇1
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解除位于號鋪,甲、乙雙方原于 年 月 日簽訂的“房地產租賃合同”,同意該合同于 年 月 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租賃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簽字生效后乙方在 天內將鋪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原租金兩倍即人民幣 元的違約金。逾期達七天,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鋪位,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一切費用。
三、退租時原有水、電等應該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損壞鋪內設施和原裝修,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原租賃合同屬乙方原因單方違約,甲方沒收合同保證金、營運管理費保證金、水電費等所有保證金。
五、乙方必需自行到工商部門辦完營業執照遷址或注銷手續。
六、乙方退租給他人產生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乙方退租當日,甲乙雙方當面銷毀所簽《房地產租賃合同》正本。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人解除房產租賃合同 篇2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乙雙方原于 年 月日簽訂的 “ 房地產租賃合同”,同意該合同于 年月 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租賃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簽字生效后乙方在 2 天內將鋪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原租金兩倍即人民幣 元的違約金。逾期達七天,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鋪位,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一切費用。
三、退租時原有水、電等應該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損壞鋪內設施和原裝修,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原租賃合同屬乙方原因單方違約,甲方沒收合同保證金、營運管理費保證金、水電費等所有保證金。
五、乙方必需自行到工商部門辦完營業執照遷址或注銷手續。
六、乙方退租給他人產生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乙方退租當日,甲乙雙方當面銷毀所簽《 房地產租賃合同》正本。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解除房產租賃合同 篇3
反訴原告: 李 ,女,漢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所為上海市 區 路 弄 號 室。
反訴原告: 陳 ,男,漢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所為上海市 區 路 弄 號 室。
反訴原告: 皇 ,女,漢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所為上海市 區 路 弄 號 室。
反訴被告: 梅 ,女,漢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所為 省 縣 鎮 村。
反訴被告: 陳 ,男,漢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所為 省 縣 鎮 村。
反訴被告: 陳 ,女,漢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所為 省 縣 鎮 村。
反訴原告就 民三初字第 號一案,對反訴被告提出反訴。
反訴請求:
1.判令反訴原告、反訴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
2.判令反訴被告支付反訴原告違約金人民幣16.4萬元;
3.本案訴訟費由反訴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年 月 日,陳 、反訴被告在上海智恒房產居間下簽署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乙方以人民幣82萬元價格購買甲方名下位于上海市 區 路 弄 號 室房屋。該買賣合同附件三付款協議約定,乙方于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當日支付首期購房款人民幣 萬元;第二期購房款乙方以申請銀行貸款人民幣 萬元整形式支付,同時約定如貸款不足部分則用現金補足,并在過戶當天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以及約定乙方貸款審核通過須在本合同約定的過戶期限內辦理完畢。此后,反訴原告李 代為收取房款人民幣 萬元。
該買賣合同第六條規定在20__年 月 日之前,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轉讓過戶手續。該買賣合同第九條第三項約定買方的違約責任即乙方未按本合同付款協議約定期限付款逾期超過10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總房價20%的違約金;若乙方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如逾期超過20日,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陳 為改善居住房屋條件,在同一中介居間介紹下反訴原告李 、案外人張 雙方訂立《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以人民幣 萬元價格購買張 名下房屋。該買賣合同付款協議約定反訴原告李 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幣55萬元整,并辦理過戶手續。在 年1 月1 日后,反訴原告李奕一直通過智恒房產催告反訴被告辦理過戶及付款手續,但反訴被告一直未通過銀行貸款審核,反訴原告曾通知反訴被告1 月1 日為最后付款期限,否則反訴原告將解除買賣合同。此后,反訴原告因支付張為平 萬元房款無力承擔陳根寶醫療費,直至 年 月 日,在中介建議下反訴被告支付了人民幣 萬元,但反訴被告仍未無力全額支付第二期購房款。 年 月 日,陳 因病醫治無效死亡。 年 月 日及14日,反訴原告李 收到張為平《解除合同通知》。 月 日,反訴原告李 約反訴被告在上海智恒房產平利店見面,將該《解除合同通知》交于反訴被告通知其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但反訴被告提出愿意做房價補償又反悔。 年 月 日,反訴原告李 被解約,承擔中介費人民幣1.6萬元。此后,案外人張 簽署房屋買賣協議書,另行出售該房的價格為到手價人民幣99萬元。該房屋的另二位繼承人得知后,亦不同意繼續履行該買賣合同,欲繼承該房屋并繼續居住該處房屋。因此 年 月 日,反訴原告委托律師發函通知反訴被告解除雙方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掛號信回執顯示,反訴被告于 年 月 日簽收該解除函。
基于上述事實,本律師認為,反訴原、被告之間訂立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根據該買賣合同第六條、第九條及付款協議和補充條款的約定,反訴被告最遲應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貸款審批手續,若貸款不足或未成功,應以現金方式于該日前補足。而反訴被告自稱 年 月 日才完成貸款審批手續,系嚴重逾期違約,已經符合該買賣合同第九條第三款的約定行使了合同約定單方解除權,反訴原告解除合同可以同時主張房價款20%的違約金。特此,懇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員工:
被告: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