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屋承租合同(通用3篇)
安置房屋承租合同 篇1
出租方(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 ,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租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該房屋每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整,乙方每 個月向甲方繳納租金 元整,并于每月的 日前交清。
四、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 個月的房屋租金作為室內財物押金,押金合同期滿后退還乙方。
五、租賃期間房屋的寬帶費、水電費、衛生費、房屋管理費、物業費由甲乙雙方均攤。
六、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設施、室內財物毀壞,應恢復房屋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
七、租賃期間,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退租當月房租不退。
八、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時,乙方需結清費用后退還房屋給甲方。
九、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十、本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后即時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簽名: 簽名:
年月日
安置房屋承租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房屋予以出租,經乙方申請,甲方班子會議研究決定,由 租賃經營,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提供房屋壹間。
2.負責房屋及其它設施的維修(非人為因素造成),保證水電線路暢通。
3.不定期對經營場所進行安全和衛生等檢查。
二、乙方責任
1.只許經營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商品。
2.自覺遵守暫住人口管理規定,不得影響甲方師生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
3.違法經營所造成的后果,負全部責任。
4.水電費自理,水費每月按 方交納,電費按照度量按時標準繳納。
5.室外宣傳張貼內容、樣式須報學校批準。
6.不準在經營場所內搞違法活動,并保持清潔衛生。
7.要愛護室內外設施,如損壞照價賠償。
8.因疏于管理出現的安全等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9.對甲方提出的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問題,確保在規定時間內整改。
10.每年上交甲方租賃費 元(人民幣大寫),簽定合同時交納。如不按時交納,每天按上交金額的2%交滯納金。
三、其它
1.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方若中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對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擅自變更經營內容及項目,甲方立即與乙方中止合同,而無須再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3.本合同一式兩份,蓋章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1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置房屋承租合同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縣______小區______號樓__________室,包括_________號地下室。
房屋擁有設施:上水管、下水道、瓷臉盆、座便器、洗臉盆、防盜網、暖氣片、防盜門。
第二條房屋租期為______年。從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租賃該房屋僅作為日常家庭居住使用。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此出租的房屋,乙方應如期歸還。乙方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日三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乙方在交清第二年全年租金的同時,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本合同的租金交付方式為現金,先付后用。乙方一次向甲方交足全年租金__________元,租金交付日為本合同簽字日和生效日。
第四條在租用期間,乙方由于各種消費行為所發生的電費、水費、物業費、取暖費、有線電視收視費以及應由自己負責的其他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存續期間均無權單方終止履行合同。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再行解決。協商不成時,不影響合同的執行。
乙方在居住期間應維護好房屋結構、設備、物品和門窗的完整。如有所損壞,需在合同期滿日之前恢復原貌,由此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在租住期間不得把此房屋轉借、轉租給他人使用。不得改變租賃用途或利用此房屋進行違法犯罪等性質的活動。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損壞房屋。遇有上述情況,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的執行,且不退還乙方向甲方已繳納的租金,乙方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共兩頁,一式____份,由甲、乙雙方各持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