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車位租憑合同(精選3篇)
車輛停車位租憑合同 篇1
身份證號: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市 小區 地下停車位,車位號碼是 號。
二、租期期限及車位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租金由乙方在簽署協議后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租賃期內的車位管理費由甲方承擔。
三、雙方只構成車位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乙方應自行做好車輛的安全防護工作,如因車輛受損或車內物品丟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車位上的車輛如因車輛受損,由乙方自行向損害方索賠,甲方協助。
五、在租賃期內,該車位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該車位只有使用權,乙方不得在租期內對該車位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停車位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車輛內不得有人、物品留臵;乙方停放的車輛不得外附或內裝任何危險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蝕性等違禁物。由于上述原因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承諾并遵守該停車地點管理辦公室制定的停車管理規定,如因為乙方原因導致停車場地受損,后果由乙方負全責。
八、乙方進出本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保安員的指揮,以及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
九、租約期滿,甲乙雙方如不租或續租,都應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電 話: 電 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車輛停車位租憑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停車位(以下簡稱該停車位)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保證支付相關費用并按要求使用該停車位。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車位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1條該車位位置:該車位位于___________小區(以下簡稱該小區)的車位內。
第2條該車位的租賃期及租賃期內的相關費用:
1、租賃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年租金為___________人民幣。租賃期內,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車位管理費由甲方承擔。
2、雙方約定的租金和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該車位管理費每月一期支付。
首期租金及該車位管理費于每期前一天繳納。
第3條責任和義務
1、乙方不得改變該車位的用途。乙方使用該車位時,應遵守該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的相關規定,乙方有義務自行了解這些規定。
2、對于乙方在停車場遭受的損失,乙方應向造成損害的另一方索賠,與甲方無關;甲方有義務協助確認乙方是停車位的合法出租人。
3、使用乙方停車位及其車輛進出停車場、車位或停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損害,乙方應負責賠償。
4、乙方應保持停車位清潔衛生。車位設施損壞的,應當按價賠償或者恢復原狀。
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車位轉租或出借給任何第三方。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6、如果任何一方在租賃期內提出終止本合同,提出方應至少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并獲得另一方的書面批準(否則將被視為違約)。
7、任何一方違反規定,在友好協商不成的前提下,違約方應向受害方支付人民幣違約金(如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損失,違約方還應負責相應的賠償),受害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
第4條繼續
本合同服務期屆滿前,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應在屆滿前一個月提交給甲方,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車位租賃合同。否則,期滿后甲方可收回車位或另行轉租。
第5條結束
雙方提出提前終止協議時,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并向對方支付租金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提前終止協議的,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租金,多退少付。
第6條免責條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地震、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停車場喪失使用功能或給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或政府決策,本合同自然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7條爭端解決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停車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8條補充規定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車輛停車位租憑合同 篇3
第一條 茲為預售停車位事宜,雙方制定本合約。
第二條 停車位數量及價款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_________元整。
本契約停車位數量為_________位,價款如下:______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雙方同意依付款明細表所列,買方于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單七日內自行向賣方指定之繳納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壹次繳清,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者,買方同意自逾期日起按日加付逾期期款部分萬分之五之遲延利息,并于補繳期款時一并繳付賣方。但賣方同意緩期繳付者,不在此限。
雙方同意每期付款間隔至少為_________日。
賣方同意停車位總價款百分之五之保留款訂于最后一期,于辦理停車位產權移轉登記后,點交停車位時,買方繳清之,且本期付款間隔不受前款之限制。
第四條 驗收
賣方完成本契約停車位必要設施及領得使用執照后,應通知買方于七日內進行驗收手續。
買方于驗收時對本契約停車位之瑕疵,應載明于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修繕,于完成修繕前買方得拒絕點交。
第五條 產權登記及點交期限
買賣雙方同意本停車位產權之移轉應于使用執照核發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完畢,并于登記完畢后兩個月內完成點交。
第六條 買方義務
買方應配合簽訂住戶規約及停車場管理公約。
買方于停車位產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1)繳清第三條保留款以外之自備款。
(2)繳清因逾期付款應加計之遲延利息。但有第七條第二款第二目情形者,該期間得予扣除。
(3)繳清第十條所列應由買方繳付之稅費。
如需辦理貸款,應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預立各項取款或委托撥付文件、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予賣方。
買方同意配合賣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產權登記之相關事宜,并于賣方或其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內協辦,否則應賠償因而所產生之額外費用(如罰鍰、增加稅費等)及損失。
買方應于收到點交停車位之通知日起_________日內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于賣方時,不在此限。
第七條 賣方義務
賣方應提供停車位種類及產權登記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五)予買方,并就說明書內各項詳實填注,如有虛偽不實,由賣方負法律責任。
賣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開工,自開工日起_________日歷天以前完工,并以建筑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如有逾期,應按日給付買方已繳之停車位價款萬分之五之遲延利息,并于辦理點交本契約停車位時給付買方。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期間不計入前開天數:
(1)買方未依約交付本契約所載之各期價款及遲延利息或其他應由買方負擔之稅費,其遲延期間。
(2)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3)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于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4)有關水、電等配管及埋設工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該公用事業單位之作業及程序而定,不受本項完工期限之約束。但因可歸責于賣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買方如因需辦理貸款,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予賣方,賣方不得將該本票供其他任何擔保之用,且賣方取得貸款撥付款項時,應即返還該本票予買方。
賣方應于買方配合完成點交停車位手續時,將所有權狀、保證書、保固服務紀錄卡、停車場管理公約、使用執照(影本)、鑰匙、遙控器及代繳稅費之收據一并交付買方。
第八條 保固期限及范圍
賣方同意自雙方完成本契約停車位點交手續日起,依下列方式負保固責任。但因可歸責于買方之事由致無法辦理點交者,買方同意賣方自通知之點交日起負保固責任。
(1)建筑結構部分,保固_________年。
(2)機械設備部分,保固_________年。
(3)其他部分,保固_________年。
第九條 契約轉讓條件
買方于本契約停車位產權登記完成前及繳清各期款前,如欲將停車位契約轉讓他人者,應以書面征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買方同意于契約轉讓時繳付部分手續費予賣方。
賣方同意前款手續費不超過停車位價款千分之二。
第十條 稅費負擔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規定外,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地價稅、房屋稅以點交日按買賣雙方比例分擔。土地增值稅應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由賣方負擔。
(2)產權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監證費(或公證費)、代辦手續費、貸款_____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3)賣方同意除前二款所列稅費外,買方無須負擔其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 規格誤差之處理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賣方保證本契約停車位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占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糾葛情事。如有產權糾紛致損害買方權益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
賣方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于賣方事由發生,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賣方應于解除契約同時無息返還買方已繳付之停車位價款。
買方同意購買本契約停車位,日后應依法令規定使用。
第十三條 違約罰則
賣方違反前條第一款之規定,或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有關逾期開工日或完工日達六個月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價款及遲延利息全部退還外,并應同時賠償總價款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予買方。但該賠償金額超過買方已繳之價款者,以已繳價款為限。
賣方違反第五條規定逾期未辦登記或點交者,應按日給付買方已繳之停車位價款萬分之五之遲延利息,逾期達六個月者,買方得依前款規定解除契約。但因不可歸責于賣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買方違反第三條第一款之約定,逾期付款達六個月,并經賣方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繳而未繳者,賣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并得沒收買方已繳之停車位價款。但該沒收金額不得超過停車位總價款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于買方之解釋。
第十五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本契約第一條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并自簽約日起生效。
買方所執存之本契約,賣方不得要求收回。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之。
買方(蓋章):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