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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協議

發布時間:2023-03-06

航次租船合同協議(通用6篇)

航次租船合同協議 篇1

  第一部分

  1.航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司推薦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權用于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純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地點(第1條)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范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quot;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還是裝船數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4條)

  15.裝卸費用(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或(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7.托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構日(第10條)

  20.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

  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凈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將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準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后,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并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后,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于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于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托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雇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并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于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于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于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于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是由于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兌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兌換率拍合并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鉤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并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鉤所及范圍之處收取貨物,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B船舶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并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并由船員

  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并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協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15欄。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總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定的托運人。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協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16欄。

  7.滯期費

  允許貨物有裝卸兩港共有十個連續日的滯期,按第18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期損失)負責,但僅以船舶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9.提單

  船長按所收到的運費率簽發提單,并不妨礙本租船合同。如提單運費總額低于租船運費總額時,其差額應在簽發提單時,以現金交付船長。

  10.解約條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19欄規定的日期的當日或之前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如經要求,這一選擇至少在船舶預計抵達裝貨港之前48小時內作出。如船舶因海損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誤,應盡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約定解約日外,如船舶延誤超過規定的預計裝貨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1.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仍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額(參見第2條)。

  12.賠償

  對于未履行租船合同的經證實的損失,其賠償不得超過預計的運費數額。

  13.代理

  在任何情況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經紀人或代理人。

  14.經紀人費用

  經紀人的傭金按已收取的運費,以第20欄所規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0欄所指的當事人。

  合同不履行時,由船舶所有人向經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和空艙費確定的傭金的1/3,作為經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議。

  15.普通罷工條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對由于罷工或停工而阻礙或延誤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負責。

  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的途中,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果承擔人未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船舶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他貨物。

  當船舶抵達卸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后,如由于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裝,并且在48小時之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至罷工或停工結束,并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后,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令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的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卸貨的罷工或停工情況通知承租人后48小時內發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并且,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貨物的運費按比例增加。

  16.戰爭風險

  (1)在本條中,"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封鎖、或任何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布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以及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為、軍事內戰、內亂或革命。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發現履行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在船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船舶所有人有權以信件或電報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港口發現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裝貨或繼續裝貨或繼續航行或簽發提單。在部分或全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長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可選擇將貨物卸于裝貨港,或者載貸航行。在后者情況下,船舶有權為其所有人的利益運送其他貨物,并因而駛往和在任何其他港口裝卸該其他貨物,不論此港口近于或遠于原港口,也不論是與習慣航線反向可偏離或超出習慣航線。船長根據載運部分貨物航行,則在任何情況下,運費應按交付的貨物數量支付。

  (4)如船長在根據第3條規定載運部分或全部貨物時,或在船舶駛離裝貨港或最后一個裝貨港(如有多個裝貨港)之后,發現繼續履行合同將使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風險,則應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貨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貨物,或者,如已開始卸貨,應完成卸貨。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電報要求指定替代港后48小時內未

  收到承租人指示,則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貨物卸于其可能自由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如貨物在此種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船舶將被指令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5)(a)船舶可自由服從處于內戰、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任何政府、交戰方或任何組織、或代表或聲稱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戰方或任何此種組織的或經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議(包括不應駛往目的港或延遲駛往或駛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議),或者,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如由于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b)如由于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船舶未駛往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會被指示駛往的港口,船舶可駛往所指定或建議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并在該處卸下貨物。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并且,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被指示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6)因在裝貨港卸貨,或者,在駛往或卸貨于本合同第10條和第5條(b)款規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額外費用(包括保險費),均應由承租人或貨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上述條款可收款可收取的款額而對貨物有留置權。

  17.普通冰凍條款

  A、裝貨港

  (1)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并可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并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并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并按(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于春季。

  B、卸貨港

  (1)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待候至恢復通航,并交付滯期費,或指示船舶駛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駛入并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后46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并駛往能駛入并能安全卸貨的最近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船舶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0海里,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航次租船合同協議 篇2

  第一部分

  1.航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公司推薦 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權用于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純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地點(第1條)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范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還是裝船數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4條)

  15.裝卸費用(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或(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7.托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構日(第10條)

  20.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

  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凈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將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準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后,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并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后,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于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于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托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雇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并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于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于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于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于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是由于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兌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兌換率拍合并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 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鉤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并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鉤所及范圍之處收取貨物,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B 船舶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并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并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并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協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15欄。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總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定的托運人。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協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16欄。

  7.滯期費

  允許貨物有裝卸兩港共有十個連續日的滯期,按第18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期損失)負責,但僅以船舶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9.提 單

  船長按所收到的運費率簽發提單,并不妨礙本租船合同。如提單運費總額低于租船運費總額時,其差額應在簽發提單時,以現金交付船長。

  10.解約條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19欄規定的日期的當日或之前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如經要求,這一選擇至少在船舶預計抵達裝貨港之前48小時內作出。如船舶因海損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誤,應盡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約定解約日外,如船舶延誤超過規定的預計裝貨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1.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仍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額(參見第2條)。

  12.賠 償

  對于未履行租船合同的經證實的損失,其賠償不得超過預計的運費數額。

  13.代 理

  在任何情況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經紀人或代理人。

  14.經紀人費用

  經紀人的傭金按已收取的運費,以第20欄所規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0欄所指的當事人。

  合同不履行時,由船舶所有人向經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和空艙費確定的傭金的1/3,作為經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議。

  15.普通罷工條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對由于罷工或停工而阻礙或延誤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負責。

  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的途中,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果承擔人未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船舶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他貨物。

  當船舶抵達卸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后,如由于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裝,并且在48小時之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至罷工或停工結束,并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后,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令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的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卸貨的罷工或停工情況通知承租人后48小時內發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并且,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貨物的運費按比例增加。

  16.戰爭風險

  (1)在本條中,“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封鎖、或任何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布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以及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為、軍事內戰、內亂或革命。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發現履行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在船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船舶所有人有權以信件或電報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港口發現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裝貨或繼續裝貨或繼續航行或簽發提單。在部分或全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長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可選擇將貨物卸于裝貨港,或者載貸航行。在后者情況下,船舶有權為其所有人的利益運送其他貨物,并因而駛往和在任何其他港口裝卸該其他貨物,不論此港口近于或遠于原港口,也不論是與習慣航線反向可偏離或超出習慣航線。船長根據載運部分貨物航行,則在任何情況下,運費應按交付的貨物數量支付。

  (4)如船長在根據第3條規定載運部分或全部貨物時,或在船舶駛離裝貨港或最后一個裝貨港(如有多個裝貨港)之后,發現繼續履行合同將使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風險,則應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貨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貨物,或者,如已開始卸貨,應完成卸貨。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電報要求指定替代港后48小時內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則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貨物卸于其可能自由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如貨物在此種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船舶將被指令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5)(a)船舶可自由服從處于內戰、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任何政府、交戰方或任何組織、或代表或聲稱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戰方或任何此種組織的或經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議(包括不應駛往目的港或延遲駛往或駛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議),或者,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如由于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b)如由于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船舶未駛往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會被指示駛往的港口,船舶可駛往所指定或建議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并在該處卸下貨物。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并且,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被指示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6)因在裝貨港卸貨,或者,在駛往或卸貨于本合同第10條和第5條(b)款規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額外費用(包括保險費),均應由承租人或貨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上述條款可收款可收取的款額而對貨物有留置權。

  17.普通冰凍條款

  A、裝貨港

  (1)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并可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并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并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并按(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于春季。

  B、卸貨港

  (1)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待候至恢復通航,并交付滯期費,或指示船舶駛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駛入并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后46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并駛往能駛入并能安全卸貨的最近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船舶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0海里,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航次租船合同協議 篇3

  航次租船合同

  船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友好協商,合同雙方就以下條款達成協議:

  1、船舶及船規范;

  載重/吃水:________MT/________M

  總長/總寬:________/________M

  總噸/凈噸:________ / ________

  散裝艙容/包裝艙容:________

  建造年:________

  貨艙/艙口:________/________

  吊桿:________

  艙口尺寸:________________

  船舶類型:________________

  2、貨物及貨量

  貨物為:________________

  貨量為:________________,10%增減幅度由租家選擇。

  貨物數量根據船上的船長及租方指派的檢驗員聯合水尺檢驗數據為準,船東不負責水尺檢驗數量與岸上過磅數的差異。

  3、裝卸港

  裝貨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口,________泊位

  卸貨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口,________泊位

  4、船舶受載期/銷約期

  雙方協議在________________時間內連續運載,首航次受載期:________________

  5、運費

  每公噸運費________________美元,包括船東負責將貨物從________________運輸到________________引水點。港口使費及代理費用由租方支付

  6、裝卸率

  航次裝卸時間共計________________天,裝卸兩港合并使用,連續24小時計算。包含周六、日和節假日。 由于租方報關、單證沒有就緒,或者貨物沒有及時備妥造成船舶在裝卸兩港等泊造成的時間損失視為滯期,由租方結算滯期費。

  7、延滯費

  裝/卸港的滯期若發生,租方按每天________________補償付給船東,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滯期費在卸完貨后________________天內憑相關的單證結算。

  8、速遣費

  速遣費為滯期費的一半、計算方法同滯期費。

  9、運費支付:

  9.1. 租方在本航次合同簽訂后________________銀行工作天內預付押金________________到船東指定銀行賬戶。

  9.2. 航次運費在船舶抵達卸貨港錨地,各方面準備好卸貨后并在卸貨前付清,總的運費按卸貨港交貨數量為準。最后運費多退少補。押金在最后一個航次扣還給租方)

  9.3. 如果租方沒有如期打款,船東有權取消合約,并依照約定條款和法律提出賠償。

  9.4. 裝、卸港滯期費在卸貨完畢的________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根據相關單證支付,但總是在釋放所有的貨物之前支付。

  10、裝卸時間

  10.1. 裝/卸貨時間起算時間點:

  在船舶到達裝/卸港錨地以后,遞交裝卸就緒通知書,裝卸港開/關倉由船員負責計入船東時間,包括夜班,星期天和節假日無論是否靠泊,是否檢疫。

  如船到舶位準備就緒通知書在________________時之前(包括________________點)遞交,裝卸時間從________________時起算;如通知書在________________時之后的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日的________________時起算。如裝卸提前使用,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等泊時間算入裝卸時間。

  10.2. 裝卸兩港的水尺測量時間合計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個小時,超過的時間記入裝港的裝貨時間。

  11、在裝卸港內如果發生過駁/減載,由租方負責安排和承擔費用。

  12、在船到達裝港/卸港前, 船東/船長需提前3、2.、1天向裝卸港代理或租方通報船舶預

  抵動態,因船東/船長未及時通報裝港/卸港代理,而產生裝/卸時間的變化和其他費用的產生,全部由船東負責。

  13、租方指定兩港代理,并代理費用。租方負責裝卸港引水費用,租方負責裝卸港的所有港口使用代理費。

  14、其他條款

  14.1. 合約順利期滿后,租方有權優先承租。

  14.2. 本合約書因政府相關單位政策之執行,暫停輸出入等問題導致無法供貨影響市場供銷

  機制時,雙方同意本合約書延長或自動失效;若合約失效后雙方結算運費無誤時,船方應于________________個銀行工作天內無條件退還租方押金。

  14.3. 船方及租方的銀行資訊及本合約書的內容高度保密,雙方在無事先通知同意的情況下

  不得傳遞及外泄。

  15.1.船舶/運費的稅費/規費/費用由船東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貨物的稅費/規費/費用由租方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

  15.2.仲裁地點:________________,適用中國法律。

  16.本合約未盡事宜或情況發生之變化,雙方可協商訂定補充協議,作為本合約附屬合約與本合約具同等法律效力。

  17、雙方銀行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方銀行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方銀行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航次租船合同協議 篇4

  船 方:

  代表人:

  租 方:

  代表人:

  經友好協商,合同雙方就以下條款達成協議:

  1、船舶及船規范;

  載重/吃水:9511MT/6.5M

  總長/總寬:127.80/18M

  總噸/凈噸:5849 / 3275

  散裝艙容/包裝艙容:11073M3

  建造年:20xx

  貨艙/艙口:4/4

  吊桿:無

  艙口尺寸:

  ① 12560MM*7000MM

  ② 15200MM*25900MM

  ③ 15200MM*25900MM

  ④ 15200MM*25900MM

  船舶類型:單甲板船

  2、貨物及貨量

  散裝毛角石(od30cm-70cm)9000噸,10%增減幅度由租家選擇。貨物數量根據船上的船長及租方指派的檢驗員聯合水尺檢驗數據為準,船東不負責水尺檢驗數量與岸上過磅數的差異。

  3、裝卸港

  裝貨港:福建省泉州市肖厝港,1安全港口,1 安全泊位

  卸貨港:中國臺灣島,基隆港/臺北港,1安全港口,1安全泊位

  4、船舶受載期/銷約期

  雙方協議在-------時間內連續運載,首航次受載期:--------

  5、運費

  每公噸運費7.00美元,包括船東負責將貨物從中國福建運輸到中國臺灣島基隆臺北港引水點。港口使費及代理費用由租方支付。

  6、裝卸率

  航次裝卸時間共計5天,裝卸兩港合并使用,連續24小時計算。包含周六、日和節假日。 由于租方報關、單證沒有就緒,或者貨物沒有及時備妥造成船舶在裝卸兩港等泊造成的時間損失視為滯期,由租方結算滯期費。

  7、延滯費

  裝/卸港的滯期若發生,租方按每天3000美圓補償付給船東,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滯期費在卸完貨后2天內憑相關的單證結算。

  8、速遣費

  速遣費為滯期費的一半、計算方法同滯期費。

  9、運費支付:

  9.1. 租方在本航次合同簽訂后5銀行工作天內預付押金30,000.00美元到船東指定銀行賬戶。

  9.2. 航次運費在船舶抵達卸貨港錨地,各方面準備好卸貨后并在卸貨前付清,總的運費按卸貨港交貨數量為準。最后運費多退少補。押金在最后一個航次扣還給租方)

  9.3. 如果租方沒有如期打款,船東有權取消合約,并依照約定條款和法律提出賠償。

  9.4. 裝、卸港滯期費在卸貨完畢的2個銀行工作日內根據相關單證支付,但總是在釋放所有的貨物之前支付。

  10、裝卸時間

  10.1. 裝/卸貨時間起算時間點:

  在船舶到達裝/卸港錨地以后,遞交裝卸就緒通知書,裝卸港開/關倉由船員負責計入船東時間,包括夜班,星期天和節假日無論是否靠泊,是否檢疫。

  如船到舶位準備就緒通知書在1200時之前(包括12點)遞交,裝卸時間從1300時起算;如通知書在1200時之后的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日的0800時起算。如裝卸提前使用,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等泊時間算入裝卸時間。

  10.2. 裝卸兩港的水尺測量時間合計不超過4個小時,超過的時間記入裝港的裝貨時間。

  11、在裝卸港內如果發生過駁/減載,由租方負責安排和承擔費用。

  12、在船到達裝港/卸港前, 船東/船長需提前3、2.、1天向裝卸港代理或租方通報船舶預抵動態,因船東/船長未及時通報裝港/卸港代理,而產生裝/卸時間的變化和其他費用的產生,全部由船東負責。

  13、租方指定兩港代理,并代理費用。租方負責裝卸港引水費用,租方負責裝卸港的所有港口使用代理費。

  14、其他條款

  14.1. 合約順利期滿后,租方有權優先承租。

  14.2. 本合約書因政府相關單位政策之執行,暫停輸出入等問題導致無法供貨影響市場供銷機制時,雙方同意本合約書延長或自動失效;若合約失效后雙方結算運費無誤時,船方應于三個銀行工作天內無條件退還租方押金。

  14.3. 船方及租方的銀行資訊及本合約書的內容高度保密,雙方在無事先通知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傳遞及外泄。

  15.1.船舶/運費的稅費/規費/費用由船東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貨物的稅費/規費/費用由租方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

  15.2.仲裁地點:福州海事法院,適用中國法律。

  15.3.其他合同條款按照《金康‘94》合同條款。

  16.本合約未盡事宜或情況發生之變化,雙方可協商訂定補充協議,作為本合約附屬合約與本合約具同等法律效力。

  17、雙方銀行賬戶:

  船方銀行賬戶

  戶名:

  賬號:

  銀行名稱:

  銀行代碼:

  租方銀行賬戶

  戶名:

  賬號:

  銀行名稱:銀行代碼:

  船東:代表人:簽章:簽署日期:簽字地點:

  租方: 代表人: 簽章: 簽署日期: 簽字地點:

航次租船合同協議 篇5

  第一部分

  1.航舶經紀人

  XX公司推薦 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權用于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純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地點(第1條)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范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還是裝船數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4條)

  15.裝卸費用(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或(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7.托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構日(第10條)

  20.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

  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凈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將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準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后,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并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后,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于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于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托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雇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并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于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于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于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于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是由于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兌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兌換率拍合并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 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鉤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并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鉤所及范圍之處收取貨物,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并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并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并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協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15欄。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總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定的托運人。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協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16欄。

  7.滯期費

  允許貨物有裝卸兩港共有十個連續日的滯期,按第18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期損失)負責,但僅以船舶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9.提 單

  船長按所收到的運費率簽發提單,并不妨礙本租船合同。如提單運費總額低于租船運費總額時,其差額應在簽發提單時,以現金交付船長。

  10.解約條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19欄規定的日期的當日或之前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如經要求,這一選擇至少在船舶預計抵達裝貨港之前48小時內作出。如船舶因海損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誤,應盡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約定解約日外,如船舶延誤超過規定的預計裝貨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1.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仍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額(參見第2條)。

  12.賠 償

  對于未履行租船合同的經證實的損失,其賠償不得超過預計的運費數額。

  13.代 理

  在任何情況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經紀人或代理人。

  14.經紀人費用

  經紀人的傭金按已收取的運費,以第20欄所規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0欄所指的當事人。

  合同不履行時,由船舶所有人向經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和空艙費確定的傭金的1/3,作為經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議。

  15.普通罷工條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對由于罷工或停工而阻礙或延誤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負責。

  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的途中,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果承擔人未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船舶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他貨物。

  當船舶抵達卸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后,如由于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裝,并且在48小時之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至罷工或停工結束,并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后,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令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的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卸貨的罷工或停工情況通知承租人后48小時內發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并且,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貨物的運費按比例增加。

  16.戰爭風險

  (1)在本條中,"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封鎖、或任何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布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以及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為、軍事內戰、內亂或革命。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發現履行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在船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船舶所有人有權以信件或電報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港口發現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裝貨或繼續裝貨或繼續航行或簽發提單。在部分或全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長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可選擇將貨物卸于裝貨港,或者載貸航行。在后者情況下,船舶有權為其所有人的利益運送其他貨物,并因而駛往和在任何其他港口裝卸該其他貨物,不論此港口近于或遠于原港口,也不論是與習慣航線反向可偏離或超出習慣航線。船長根據載運部分貨物航行,則在任何情況下,運費應按交付的貨物數量支付。

  (4)如船長在根據第3條規定載運部分或全部貨物時,或在船舶駛離裝貨港或最后一個裝貨港(如有多個裝貨港)之后,發現繼續履行合同將使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風險,則應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貨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貨物,或者,如已開始卸貨,應完成卸貨。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電報要求指定替代港后48小時內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則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貨物卸于其可能自由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如貨物在此種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船舶將被指令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5)(a)船舶可自由服從處于內戰、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任何政府、交戰方或任何組織、或代表或聲稱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戰方或任何此種組織的或經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議(包括不應駛往目的港或延遲駛往或駛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議),或者,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如由于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b)如由于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船舶未駛往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會被指示駛往的港口,船舶可駛往所指定或建議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并在該處卸下貨物。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并且,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被指示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6)因在裝貨港卸貨,或者,在駛往或卸貨于本合同第10條和第5條(b)款規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額外費用(包括保險費),均應由承租人或貨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上述條款可收款可收取的款額而對貨物有留置權。

  17.普通冰凍條款

  A、裝貨港

  (1)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并可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并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并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并按(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于春季。

  B、卸貨港

  (1)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待候至恢復通航,并交付滯期費,或指示船舶駛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駛入并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后46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并駛往能駛入并能安全卸貨的最近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船舶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0海里,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航次租船合同協議 篇6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推薦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僅用于未施行認可格式的運輸)代號:“金康”

  1、船舶經紀人 2、地點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凈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量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或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或地點(第1條)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數量范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交付數量還是按裝船數量支付) 1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1條)

  15、裝卸費用(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和卸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和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僅填入C)(第6條)A)裝貨時間B)卸貨時間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7、托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約日(第10條) 20、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條)

  21、有關約定的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雙方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 當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舶所有人) 簽字(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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