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控評價(精選3篇)
內控評價 篇1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中小學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會計法》、《預算法》《政府采購法》《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辦中小學校,縣內其他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內部控制,是指中小學校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控制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學校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公共資源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條
內部控制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學校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評價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2、重要性原則。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內部控制應當特別關注學校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3、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學校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第五條
學校法人應對本單位內部控制機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實施負責。
第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防范體系,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中小學校內部控制的主要方法有:
1、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劃分職責權限,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
2、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范圍、審批程序和相關責任,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
3、預算控制。強化對經濟活動的預算約束,使預算管理貫穿于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
4、財產保護控制。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機制,采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資產完整。
5、會計控制。建立健全本單位財會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機構建設,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強化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處理程序。
6、信息內部公開。建立健全經濟活動相關信息內部公開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信息內部公開的內容、范圍、方式和程序。
內控評價 篇2
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制度為了自我完善內控體系,及時發現學校內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實施改進方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的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包括內部控制的設計與運行,涵蓋學校各種業務和事項。
(二)重要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在全面評價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單位、重大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客觀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準確地揭示教學管理的風險狀況,如實反映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
(四)以風險為導向的原則。評價工作應當以風險為導向,根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對學校內部控制目標的影響程度確定需要評價的重點業務單元、重要業務領域和重要流程環節。
(五)及時性原則。評價工作應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當教學管理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重新評價。
2、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的內容
內部控制評價應緊緊圍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五要素進行,對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情況進行全面評價。
3、職責與權限
內控審計人員應具備與監督和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素養。
學校行政負責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對校園內部控制的審計,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情況,審議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及其他相關事宜的等。
各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的內控自查、測試和評價工作,對發現的設計和運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體整改計劃,積極整改。配合審計部門及外部審計師開展學校層面的內控評價工作。
4、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一)審計部門按照評價指引及本制度的要求制定評價工作方案、組成評價工作組、實施現場測試、認定控制缺陷并匯總評價結果,在此基礎上編報評價報告初稿。
(二)審計部門對評價報告初稿進行復核,并經審計部門負責人復核后形成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上報學校學校行政審閱。
(三)學校學校行政召開會議,審議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形成學校行政決議。
(四)學校行政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按規定披露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內控評價 篇3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行為,促進學校內部控制不斷完善并有效實施,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xx〕21號)、《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指引》(川財會〔20xx〕37號)、《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的意見》(川財會〔20xx〕4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內部控制評價,是指學校對自身內部控制體系設計的科學性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形成評價結論,并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監督,是指學校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評價與監督應當貫穿于學校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全過程,確保對學校所屬單位(部門)各類經濟和業務活動的全覆蓋。
(二)重要性原則。評價與監督應當在全面評價的基礎上,重點關注重要業務部門、重大業務事項、關鍵控制環節、高風險領域,特別是涉及內部權力集中的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著力防范可能產生的重大風險。
(三)問題導向原則。評價與監督應當針對學校內部管理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特別是已經發生的風險事件及其處理整改情況,明確學校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方向和重點。
(四)客觀性原則。評價應當準確揭示學校主要經濟活動、重大業務的風險狀況,如實反映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
(五)適應性原則。評價與監督應立足于學校的實際情況,與學校的業務性質、業務范圍、管理架構、經濟活動、風險水平及其所處的內外部環境相適應。
第四條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工作,以提高內部控制建設的有效性為基礎,充分發揮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和內部控制監督意見、建議的作用并積極整改,促進學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