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保險業稅收自查提綱
1.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包括團體意外傷害險、附加傷害醫療險、補充住院醫療險、團體交通意外險、團體重疾險)、補充養老保險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
2.以發票報銷會議費、郵電費、差旅費的方式套取現金,支付給個人手續費、回扣、獎勵等,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對“營業費用”科目下列支“差旅費”、“車船燃料費”、“公雜費”、“會議費”、“郵電費”、“查勘費”等費用的原始憑證,要自查是否有假發票,或有票據無法證明實際列支內容或不正常的支出,是否存在支付給個人的收入,通過票據報銷方式列入公司費用,并且逃避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3.以發票報銷方式或定額發放交通補貼、誤餐補助、加班補助、通訊費補貼等,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如“開工利是費”、“勞動保護費”等)以及發放各種實物等未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向客戶贈送旅游、禮品等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支付給保險代理個人(非雇傭個人)的代理手續費未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為內部員工提供個人購房貸款,并收取利息,職工提前償還貸款時給予的優惠,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其他地方稅種
(一)印花稅
1.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2.財產保險發生退保及其他沖減保費收入的事項,只按保費收入凈額申報繳納了印花稅,沖減收入部分未申報繳納印花稅。
3.簽訂財產保險再保合同,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房產稅
檢查房產稅計稅依據申報是否準確:
1.自建的房產價值計算是否準確。
2.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施是否計入房產價值。
3.對房產進行改造增加房產價值的,是否及時入賬等,足額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