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局開展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執行情況自查自糾工作報告
為切實鞏固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成果,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行政審批事項清理成果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51號)和市政府《關于開展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的通知》(瑞監字[]4號)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視,專門組織有關人員對行政審批事項逐項進行了認真清理,并開展了自查自糾。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自查自糾工作情況及成效
(一)強化領導,精心部署,深入開展行政審批自查自糾。
有關文件下發后,我局高度重視,專門召開專題會議安排部署,由分管領導負責,嚴格對照《通知》要求,對貫徹執行情況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堅決做到不走過場,求實效,并結合實情形成自查報告。
(二)強化措施,注重實效,認真貫徹執行清理成果。
從自查自糾情況看,我局始終以“轉變政府行政職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健全行政監督機制”為宗旨,沒有出現明放暗收、改頭換面現象,并在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審批事項清理成果,取得明顯成效,使我局行政審批程序逐步規范,行政審批效率明顯提高。一是依法清理行政審批事項。根據上級統一部署和要求,我局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對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依據、實施主體、審批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時限逐項進行了清理,對依法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明確了審批條件、程序、期限,最大限度地減少審批部門和審批工作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從源頭上鏟除了腐敗根源。二是規范精減行政審批項目。我局堅持“精減目標不動搖,辦結期限再縮短10%-30%”的原則,扎實開展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并對有關的審批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內容也實行了對外公示。三是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機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進行論證,將審批的事項全部納入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嚴格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制度,履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務。四是優化再造行政操作流程。我局將審批程序通過精心整合,進行了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同時,按照網上審批電子監察系統格式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固化在系統中,實現了審批事項申請人可以通過網絡申請行政審批,進一步縮短了行政審批時限,使原審批手續繁雜、時間長的矛盾得到有效緩解,真正做到了環節上最精簡、時間上最快捷、形式上最便民。五是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履行了監督檢查職能,許可核實工作人員做到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撤銷、注銷行政許可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做到了先電話通知,后下發通知書,然后在新聞媒體上實行公告。對被許可人從事違法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依法給予了處理,監督檢查案卷做到了立卷歸檔裝訂成冊。另外,對一些資料不完善的礦山,我局通過年檢的方式責令其進行整改,并敦促了業主要盡快完善相關資料。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意見建議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存在重審批輕監管現象。將精力重點放在如何辦理許可證方面,但對取得許可后的單位和個人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管相對較為寬松。二是因歷史遺留問題,礦山的地質報告和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還不夠完善。
(二)意見建議。一是要盡快制定行政許可監督配套制度,構建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強的行政許可監督體系。二是制定完善的行政審批監督辦法或規程,保證此次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結果順利實施,保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三、下一步縮減計劃及行政審批流程圖表
(一)縮減計劃。我局現僅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1個。無新增項目,但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精神,對“礦山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審批項目改為備案的許可項目。依據《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期限由原承諾辦理期限25日縮短為18日;探礦權和市級以上發證采礦權申請、延續、轉讓、變更、注銷審批項目,依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0號令)、《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探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242號令)和《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期限由原承諾辦理期限30日縮短為20日。同時依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和《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權限范圍內(砂、石、粘土、頁巖)采礦權行政許可,在條件符合法定資格、數量、程序合法時,實行先申請后登記然后批復的程序,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依法對外公開。期限由原承諾辦理期限30日縮短為20日。
(二)行政審批流程圖表。
見附表:1、劃定礦區范圍審批流程;
2、新立采礦權發證辦理流程;
3、采礦權延續發證辦理流程;
4、采礦權轉讓審批流程;
5、采礦權變更辦理流程;
6、采礦權注銷辦理流程;
7、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流程;
8、上報贛州市級以上礦管部門登記發證的采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