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統計自查報告范文(通用3篇)
銀行統計自查報告范文 篇1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轉發總行關于開展20xx年金融統計檢查的通知》(【20xx】40號)、《關于開展20xx年金融統計檢查的通知》(發【20xx】22號)的要求,為嚴格執行金融統計制度,提升金融統計水平,我行立即成立金融統計工作自查領導小組對照統計檢查內容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成立自查專班,認真組織實施
為認真開展好此項自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了自查工作領導小組,農商行副行長為組長,財務、信貸、資金運營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工作小組,并召開專題會議,組織認真學習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20xx年金融統計檢查的通知》文件內容。通過學習提高了對開展統計檢查和加強統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明確了自查的重點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從而保證了自查效果。
二、金融統計工作自查情況
(一)檢查整改情況
20xx年金融執法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情況我行對照去年人民銀行XX市支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復查。20xx年金融統計檢查中存在問題:20xx年7月,我行按照貴
行X銀檢意字(20xx)第02—6號,關于20xx年至20xx年3月末金融統計檢查情況的意見書,我行對照意見書提出的問題,逐項予以整改落實。針對行業分類、企業規模分類不準的問題,我行首先組織信貸員學習大中小企業最新版分類標準、行業分類標準,其次根據貴行要求對信貸風險系統進行數據清理。經貴行檢查和驗收,整改后的數據符合貴行的要求,圍繞整改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逐一檢查,未發現重復問題,杜絕一切統計工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更好地保障了金融統計工作的質量。
(二)落實人民銀行統計制度的情況
1、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管理規定,
2、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統計制度及有關管理辦法,并接受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3、我行依法執行房地產、保障性安居工程、大中小企業、地方融資平臺、中長期、涉農貸款統計和其他統計制度,所報境內大中小企業貸款情況統計表等各類報表均能及時、保質、保量地報送。
4、統計工作管理情況。我行統計集中管理系統配有專用計算機,專機專用,內外網隔離,使用合理,系統運行正常,做到專人負責使用。統計人員業務規范,操作熟練,各司其職,能按時、準確上報各類統計報表、撰寫統計分析,統計人員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必要的統計專業基礎知識和一定的計
算機操作技能,統計人員實行崗位培訓,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統計崗位責任制度健全并嚴格遵照執行,通過檢查,我行加強了對統計工作的領導,統計報表質量和統計人員執行統計法規的自覺性有了一定提高。
5、各類統計報表、統計數據能做到及時整理并歸檔保存,認真開展統計工作,設置統計管理員和操作員,互相監督、檢查,確保統計工作保質保量,及時完成數據統計、上報工作。。通過對歷年來現場檢查統計數據的情況,上報數據真實完整,未利用常規的業務操作虛增、虛減原始統計記錄,未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報表數據,能夠做到報送報表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
6、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人民銀行仙桃支行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工作。
三、主要業務自查情況
(一)存、貸款統計歸屬與統計數據的準確性。
截止20xx年3月31日,我行各項存款余額為907364萬元,存款總額中,單位存款214925萬元,個人存款678989萬元,應解匯款及保證金13450萬元,各項貸款余額為448264萬元,其中正常類貸款為438502萬元,關注類貸款為1144萬元,次級類貸款為1746萬元,可疑類貸款為6835萬元,損失類貸款為37萬元。我行各項金融統計數據主要來源于綜合業務系統,分別通過信貸臺賬系統和業務報表系統等自動取數,保障了金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我行在自查期間
通過對20xx年和20xx年一至三月上報市人民銀行各類報表中存貸款統計數據進行了認真核對,認為上報數據及時、真實、完整,提交接收程序合規,未發現重要錯報和遺漏情況,也沒有發現統計違法行為。具體如下:
1、月報主報中存貸款統計數據的準確性。我行均按照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設立的相應統計科目,將統計數據正確歸屬,沒有將數據混入其他統計科目填報。
2、未利用常規的`業務操作虛增,虛減原始統計記錄或與統計有關的其他原始資料行為。無虛增存款規模、虛降貸款規模的現象。
3、統計數據與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核對基本一致。一些四舍五入的數據差異在允許范圍之類。
(二)與信托、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往來情況。我行只涉及保險代理業務。其中:人保、中華聯合、中國平安、太平洋保險分公司代理財產保險業務,20xx年度代理財險發生額64。9萬元;與新華、人壽、泰康太平洋人壽代理意外保險業務,20xx年度代理意外險發生額167。8萬元,我行與上述保險機構無其他資金往來。
(三)回購、投資業務統計情況。一是持有至到期投資(債券組合)。20xx年1月持有至到期投資余額262792萬元,其中國債5000萬元;央行票據余額為20000萬元,政策性銀行債券余額為122084萬元,企業債券余額為115708萬元;20xx年2月持有至到期投資余額254765萬元,其中央行票據余額為20000萬元,政策性銀行債券余額為119083萬元,企業債券余額為115682萬元;20xx年3月持有至到期投資余額254734萬元,其中央行票據余額為20000萬元,政策性銀行債券余額為119080萬元,企業債券余額為115654萬元。自查核對無誤。二是存放同業款項。存放興業銀行應急賬戶:萬元(除3月份季度結息外無其他發生額)。三是回購業務。質押式逆回購業務,交易對手方均為境內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在買入返售資產科目反映,1至3月余額分別為20000萬元,40000萬元,69220萬元。自查核對無誤。質押式正回購業務,2月份有余額15200萬元,在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科目反映,對手方為境內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自查核對無誤。
(四)房地產、保障性安居工程、大中小企業、地方融資平臺、中長期、涉農貸款情況。截止20xx年3月末,我行房地產貸款余額65404萬元,無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大中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分別為9000萬元、110493萬元、142257萬元、2950萬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9660萬元,涉農貸款354575萬元。目前,我行信貸風險管理中統計模塊在原有基礎上,針對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等要求的報送口徑,經過改進和完善,基本能系統生成監管部門要求的數據。另一方面,出于保證專項統計數據質量,在我行多次信貸培訓會議上,信貸系統培訓負責人專門針對系統基礎數據輸入進行了培訓和強調,并下發了相關通知。因此,通過自查,上述報送的數據符合實際情況。
銀行統計自查報告范文 篇2
根據總行《關于開展20xx年統計工作整改整改的通知》(號)及20xx年《關于開展統計執法大檢查的通知》(號)的要求,充分結合我行的具體實際情況,我行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對人行和各上級行文件進行了認真學習。按照文件要求對本行的統計工作進行了重點整改,現將整改情況上報如下:
一、根據總行提出的檢查重點,我們對20xx年至20xx年一季度有關統計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了整改。
1、結合本次檢查方案進行整改,對于重點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涉農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委托貸款應與我行ABIS系統、信貸管理系統群(C3系統)和業務臺賬進行一致性核查。每次報表數據一致無誤。
2、房地產開發貸款,對人民幣經營明細指標統計月報表(GE0907表)的房地產開發貸款指標進行整改,我行未有房地產開發貸款,只有購房貸款,所以不存在上報有誤的問題。
3、涉農貸款,涉農各項貸款統計表(GE0916表)是根據C3系統操作人員提取出的相關業務數據并與ABIS相關數據核對后上報,數據準確。
二、統計工作管理情況
我行統計機構設在財會運營部,統計崗位也設在財會部,配備一名統計人員,對本崗位統計業務比較熟練,并在工作中認真學習統計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加強對統計制度的學習,熟練掌握統計指標、填報途經等情況的變化,熟知各類系統對報表的影響,加強數據審核。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通過這次整改,使各級管理人員加強了對統計工作的重視,努力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對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加強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認真做好統計管理工作,提高統計數據質量。
銀行統計自查報告范文 篇3
一、機構編制基本情況
我局現核定編制數為22個,實際編制數為20個(2個事業編實由國調隊占有)。我局實有20個編制中,其中行政編制10個,參公編制4個,事業編制5個,工勤編制1個。目前,我局行政編制已使用8個(政協占1個),空缺2個;參公編制已使用3個(含1個事業編),空缺1個;事業編制已使用2個,空缺3個;工勤編制已滿編;另外,借用人員1人,臨聘人員3人(投資、農業、司機各1人)。
(一)內設機構:
4個,即辦公室、綜合核算與政策法規股、工業與投資統計股(農村經濟統計股、貿易外經與社會事業統計股、能源環境監測統計股)、統計執法隊。核定股級干部職數4名,實際使用0個,空缺4個。
(二)下屬(參公)事業單位:
縣普查中心核定參公管理事業編制控制數4名;縣農業監測中心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控制數4名(其中2個實際由國調隊使用);縣社情民意調查中心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控制數3名。
二、機構編制管理情況
我局嚴格按照編制類別管理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各類別編制互不占用。嚴格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政策規定、事業單位政策規定、“三定”規定等規定,不存在超機構限額設置機構或者變相增設機構,擅自設立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的情況;
不存在違反規定增加編制、擅自改變編制使用范圍或者超出編制限額錄用、調任、轉任人員;不存在擅自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不存在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不存在為超編人員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不存在違反規定使用編外人員;不存在財政供養人員信息系統與實際不一致的情況,按規定時限辦理人員調(流)動、上下編;不存在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