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公正執法專題教育工作自查報告
XX年以來,我委及政法各部門認真落實“糾正執法問題,促進公正執法”專題教育活動,不斷創新舉措,完善制度,積極開展政法干警業務和思想素質教育活動,我區政法干警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執法活動進一步規范,執法問題明顯減少,涉法涉訴信訪量有了明顯下降,但由于歷史遺留等多種因素,執法工作仍不盡完善,尚有許多應當改進之處,現將我區自查工作報告如下:
一、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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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對我區實際的情形分析來看,目前我區在整體執法活動中還存在諸多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個別政法干警執法辦案不規范,存在保而不偵的問題。如: XX年8月22日 ,原分局派出所民警張某、呂某辦理的陳某涉嫌詐騙一案,*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后對陳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但陳某被取保候審后未繼續開展偵查工作!
2、個別政法干警對工作要求不高,疲于應付,辦案質量較差。如:執法執紀民警在對*派出所民警牛某、李某 XX年6月6日 辦理的宋涉嫌盜竊一案評查時,發現該案存在告知筆錄未填寫告知人、記錄人姓名,復印材料未注明出處,筆錄末頁未簽署辦案民警姓名等問題!
3、個別政法部門監督力量薄弱,工作疲于應付,存在監督不到位的情況。例如: XX年11月15日 警務機制改革后,各派出所不再單設法制、紀檢、督察、審計等部門,而是由市局派駐各派出所2名負責法制、紀檢、督察、審計等工作的執法執紀監督民警,由于人員少,多頭管理,導致執法執紀工作疲于應付,難免出現監督“盲區”!
4、部分政法部門立案、采取強制措施不及時等不作為情況仍然存在。例如:法院在辦理馬懷軍故意傷害一案,應當逮捕而未逮捕;在辦理的王智勇貪污一案,由于犯罪嫌疑人沒有羈押,導致案件無法起訴。
5、政法委對政法各部門的的執法監督效果不理想。政法委執法監督方式一貫來主要是被動式地處理來信來訪、督辦案件和執法檢查等,啟動監督少;協調案件多,指導督辦少;事后監督多,過程監督少;根據領導批示監督多,根據既定規則主動啟動監督少等現象。經常疲于應付處理涉法上訪個案,普遍擔當“消防員”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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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法主體方面。
。1)部分干警執法素質不高,執法隊伍中有一定數量的執法干警不學法、不懂法、憑感覺執法辦案,頭腦中缺乏程序意識、證據意識、時效意識、人權意識、從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信訪案件,一部分案件在辦理初始,就由于違反程序不及時收集證據,導致案件事實不清,甚至辦成難案死案,造成群眾不斷上訪。例如*派出所民警張某辦理的故意傷害一案,由于辦案民警工作不認真,未制作現場勘查筆錄,導致 XX年9月1日 該案終審判決后,胞姐多次進京赴省上訪。XX年9月經省委政法委對該案評查后認定,**派出所民警張某等辦案人員存在現場勘查不認真,未制作勘查筆錄和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未對現場血跡進行提取等問題。
(2)是執法為民態度不端正。主要是對工作不負責,對涉及群眾利益的事情采取等、拖、哄的做法不及時處理。
2、涉法涉訴上訪人方面。
(1)上訪人對法律和道德的認識存在偏差。一些上訪人對法律道德區別認識模糊,認為有些事情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情,把一些道德范疇的問題弄成法律范疇的問題!
(2)上訪人員的心理因素。部分上訪人心里偏執,以自我為中心,難以交流。上訪人稱其兒子因受到環境污染而導致腦癱,而又找不到相關切實的證據證明,而政法系統本著幫扶就弱的原則對進行救助了4萬元,并寫出了息訴罷訪保證書。后又反悔再次提出賠償要求,多次進行纏訪、鬧訪,政法系統為此舉行了多次調解,多次做工作,王仍不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