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干部自查報告(精選3篇)
稅務干部自查報告 篇1
本人今年7月被國稅系統錄用并被分到*縣國稅局工作。在局領導的正確領導下,通過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和縣局舉行的廉政教育學習,對黨章、廉政制度、《公務員法》有了更系統全面的認識,對新時期黨員、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更加明確。結合工作與生活實際,意識到作為工作在稅收一線的工作者,我們的作風就代表著一個單位、一個系統的作風,面對各種誘惑,我們都必須堅決予以抵制,反腐倡廉,絕不能為任何私利而喪失自己的人格。通過與全局同事一起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本人在廉政建設、工作作風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參加工作的這幾個月中,本人嚴格按縣局制定的計劃,結合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及稅收工作的實質,認真學習公務員法、廉潔自律準則、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紀律處分條例、稅務干部十*準等法律法規,并使之成為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標尺和行為規范,不斷地加強思想鍛煉,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理論素質;在工作中,嚴格遵守黨和國家廉潔從政的有關政策規定,嚴格遵守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五要十不準”和稅務人員廉潔自律“十五條”以及縣局的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忠于職守,端正行業風氣,并充分認識到行政“不作為”也是一種變向的*,會造成極壞的影響和不良后果。通過自查,本人從未出現吃、拿、卡、要、報、占等為稅不廉、以稅謀私及收人情稅、關系稅、面子稅的行為,沒有借、占納稅人錢、物的問題,亦未發生借故難為納稅人對該辦理的業務不辦等不作為行為。日常生活中,保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不攀比,不奢侈,堅決抵制講排場、比闊氣、鋪張浪費等行為,時刻比照黨員的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堅定決心做一名合格的稅務工作人員、一名合格的國家公務員。
稅務干部自查報告 篇2
根據*地稅直查(20xx)2019號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視*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對企業所得稅的此次稽查,成立專門的自查工作小組,組織相關財務人員學習,采取了自查與聘請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專業人員協助相結合的方式,于2019年7月14日-17日針對企業所得稅進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現將自查結果匯報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時間范圍和涉及的稅種范圍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為20xx至20xx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情況。
二、自查工作的原則
1、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嚴格按照國家財經稅收相關法規,對本公司2019至2019年度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各類稅種進行徹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遺漏。
2、把握契機,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提前化解稅務風險。我公司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真全面的自查,徹底清理違法及不規范涉稅事項,并以此為契機,加強我公司稅務基礎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稅務管理工作的盲點弱點,提高我公司的稅務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結果
經過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9年—2019年稅務工作基本遵守國家相關稅收及會計法律法規,依法申報繳納各項稅費。但工作當中難免存在疏漏,問題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等。通過此次自查,我公司2019年—2019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4,096、18元;其中:2019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4,580、76元;2019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8,515、42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881、10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4,580、76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1)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公司2019年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14,881、10元,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19】084號文)第四條的規定,我公司應將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合計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4,061、67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8,515、42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1)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我公司2019年11月購入財務軟件14,300、00元直接計入了當期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19】084號文)的規定,應將該無形資產分期攤銷,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061、67元。
(2)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公司無需支付的2019年應付萊思軟件公司20,000、00元,軟件公司現己合并,并且該公司一直未催收該筆款項,根據*地稅直函【2019】89號文中“對于農電提成余額、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元。
稅務干部自查報告 篇3
一、基本情況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
1、規劃部門規劃批復情況
(1)項目位于海口市濱海大道以北,屬停緩建項目。該項目是續建原1993年6月報建,1993年9月動工興建的項目,系原項目,x年8月31日海口市城規函[]246號和249號批復為停緩建工程。并經稅務部門批準享受停緩建項目減免稅政策。
(2)該項目于x年7月取得的土地使用證,證號為“海口市國用[]第002146號”,取得的使用權面積為7,349.66平方米方米,其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總金額為5,600,000.00元。地類(用途)為城鎮混合住宅用地。
(3)x年取得的編號為x3142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系原的用地規劃,該用地內E座規劃用地面積為5682.23平方米,規劃指標容積率3.47,F座規劃用地面積3027.98平方米,容積率5.93,該用地為三家單位共有不可分割,因此統一規劃建設。規劃用地性質為商業辦公居住用地。吉欣公司未再取得單獨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x年7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建兩棟地上30層,地下1層的框剪結構商住樓,總建筑面積為:地上41688.84平方米,地下4425.70平方米。
(5)x年5月31日取得E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x年3月28日取得F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2、項目開工竣工日期
項目開工日期x年4月,竣工日期20__年10月。x年4月30日取得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3、容積率
實際綜合容積率為:41688.84/7,349.66=5.67。
4、銷售期間
x年1月3日取得““及地下室房產預售許可證,并開始銷售,該項目銷售期間為:x年1月至x年11月。
二、主要指標
三、收入情況:
(一)納稅人申報情況
×公司申報銷售收入177,681,601.00元,其中:
1、普通住宅89,722,961.00元,共計203套,均價4,063.56元/㎡。
2、非普通住宅19,223.45M2,銷售金額為87,958,640.00元,共計138套,均價4,575.59M2(房屋建筑面積大于144M2的房屋116套,車位22個)。
其中:(1)車位806.49M2,銷售金額2,698,000.00元,均價3,345.36元M2。
(2)住宅18416.96M2,銷售金額為85,260,640.00元,均價4,629.46元M2。
(二)專項檢查情況
專項檢查調增銷售收入207,400.00元(歸入普通住宅),檢查確認的銷售收入為177,889,001.00元。其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規定,x年12月31日,×公司賬面其他應付款中掛代收EF可視對講機款207,400.00元應納入項目收入歸集,在本次審核中,我們對上述事項作為項目收入調整,即調增應稅收入207,400.00元,歸入普通住宅收入。
專項檢查調整后,普通住宅銷售收入89,930,361.00元,銷售面積22,079.87M2,占可售面積的51.05%;非普通住宅銷售收入87,958,640.00元,銷售面積19,223.45M2,占可售面積的44.45%。
(三)分年度銷售收入及銷售面積情況
×項目收入部分售價偏低,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187號)第三條第二款“對商品房銷售價格明顯偏低的,按本企業近期、同類商品房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的規定,調增收入×元。
四、成本調整:
五、鑒證結果:
六、疑點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