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轉讓的法律意見書(精選3篇)
個人獨資企業轉讓的法律意見書 篇1
_______________用品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董事長閣下:
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接受貴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師就企業轉讓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本律師審閱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參考了《個人獨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1、轉讓的規定及主體要求。
從《營業執照》可知,你公司屬于獨資經營的港資企業,雖有有限公司之名,但出資人仍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出資人對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
受讓方應當符合獨資企業登記主體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且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轉讓程序。
①訂立企業轉讓協議。協議書內容雙方約定,格式參考本律師提供的《個人獨資企業轉讓協議》。
②受讓方可能要求企業債權債務公告程序。債權債務公告應當由轉讓雙方聯合在企業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報刊上發布,公告的內容應包括企業轉讓前的債權債務由誰承擔,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方法、期限(可能適用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時六十日的期限)等內容。轉讓雙方在與債權債務人達成債權債務清償協議后,方能向登記機關申請投資人變更登記。
③到工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或居所、出資額、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必須憑企業轉讓協議、債權債務通知公告證明及相關身份證明﹙雙方身份證、企業營業執照、企業公章、法人代表證明書﹚等材料才能進行變更登記。工商登記人員在審查投資人變更登記手續時,要求能見到轉讓雙方當事人,并親眼看到雙方在轉讓協議上簽字或按手印。
3、常見的風險防范。
①轉讓后債權債務全部由受讓方承擔,但這只是轉讓雙方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擁有債權的善意第三人。有時雖然已轉讓,因受讓方無力承擔債務,受讓方還負連帶責任。
②轉讓后沒到工商部門變更登記,受讓方繼續用以前的《營業執照》,致使轉讓方雖然轉讓了企業,但仍然承擔轉讓的的法律責任。告知受讓方,此種做法對受讓方也是不利的,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承租、受讓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收繳營業執照,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若受讓方要求公告,時間太久,盡量不走該公告程序。
綜上,希貴公司適當地注意上述法律問題,防范法律風險,順利地完成企業轉讓事宜。
順祝
商祺
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個人獨資企業轉讓的法律意見書 篇2
華川有限*司2020__年度第次股東臨時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致:華川有限*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現行有效的《華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河北*威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華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師列席了20__年華川有限*司第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對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及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序等事項進行見證,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書。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僅對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見證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屆董事會第次會議決議;
(三)20__年 月 日華川有限*司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回執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股東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五)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情況憑證資料;
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等有關事項及公司提供的文件進行了核查檢驗,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 屆董事會第 次會議決議召集,本次股東大會于20__年月 日以 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同時在 發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會議議題、參加人員、參加辦法等相關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會議的基本情況如下:
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會議主持人:董事長
會議投票方式:現場投票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
現場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20__年*月*日點00分;
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會議審議事項:1、選舉新一屆董事會成員2、選舉新一屆監事會成員3、修改相關工商登記4、關于決議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與通知內容一致。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董事會作為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人員及會議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為、,共計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股份 比例;
(二)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
(三)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其作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對通知所列議案進行審議,并以舉手表決簽字確認的方式現場進行了表決,舉手同意的股東在股東會議記錄上簽字,未簽字的股東對決議內容表示棄權。本所律師見證了會議表決全過程。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如下:
四、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以下公司決議議案:
根據統計結果,以上議案由參加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資格、會議提案、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個人獨資企業轉讓的法律意見書 篇3
______________女士:
您 好!
______________女士與其配偶婚姻糾紛一案,廣東律師事務所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當事人確認的事實
(一)、女方希望維持婚姻關系;
(二)、雙方有兩個小孩,均不滿10歲,雙方都希望獲得小孩的撫養權;
(三)、雙方有自建住房一棟,現用于出租;
(四)、雙方有小轎車兩倆,但登記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新民法典修正為2年)。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根據女方的陳述及以上的規定,男方提出的離婚理由很難成立,法院存在駁回男方請求的可能性,為了增加勝訴的可能性,建議做以下準備:
(1)、證明雙方締結婚姻的感情基礎:如在戀愛過程中的贈送禮物、雙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證、物證、書面錄音資料。
(2)、證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感情基礎:如目前雙方婚姻生活狀況,是否分居,鄰居對女方有利的證言,特別是男方父母要求維系婚姻關系的證言。
(二)、對子女的撫養以對子女的成長有利為原則。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一般情況下,如果有兩個小孩的,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議的,法院會判決男女雙方各撫養一個小孩,但是,有證據證明一方對小孩的成長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議女方作如下準備:
(1)、準備子女尚在二周歲之內的證據。
(2)、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的證據。
(3)、子女一直跟隨女方生活的證據。
(4)、女方工資收入相對穩定的證據(有利于撫養子女)。
(5)、女方的學歷證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質評價情況(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的證明。
(8)、男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證據。
(9)、其它子女隨母對其成長有利的證據(如女方親屬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證據等)。
(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平分,但會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轉移、隱藏、毀滅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證據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以下構成:
(1)、 房產(需明確購房或建房的時間、地點;房產性質;房產購置時的合同價格或造價;購置支付房款的來源;房產證記載的產權人信息;房產有無其它抵押;該房目前實際居住人情況況。)
(2)、 存款。
(3)、 公司、企業的股權、股票。
(4)、 家具電器。
(5)、 貴重金屬、物品。
(6)、 車輛(汽車款型;牌照號;購買時間、有無貸款以及還貸情況、購買價值;目前車輛車籍所有人及實際使用人;目前車輛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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