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業股份轉讓合同(精選3篇)
私人企業股份轉讓合同 篇1
立契約書人--商行(以下簡稱甲方)孫李(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就營業轉讓事宜,訂立本契約,條件如下:
一、轉讓標的:甲方愿將獨資設立,坐落- -市-路-號的興國商行,轉讓予乙方經營。
二、本件轉讓價格及其計算標準:
(一)--全部生財器具,存貨作價為人民幣- -萬元。生財器具及存貨另列清冊交分別標明價格。
(二)上列生財器具,存貨經盤點如有增減變化數量,則依清冊所記載價格,增減給付現金。
(三)甲方應收未收款約計-萬元(詳移交清冊),悉數由乙方承受,不另計價。惟乙方應承受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詳移交清冊)。
三、付款辦法:于簽訂本契約的同時,乙方交付甲方-萬元;其余款于點交完訖之日一次付清。
四、點交日期及地點:雙方訂定- - - -年-月-日為點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現場為點交地點。
五、特約事項:
(一)本件點交以前,所有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將營業承受承擔債務的情況各債權人。點交前所積欠一切稅捐、水電費用、房租、員工薪資亦同。
(二)商號名稱或延用原名稱,或變更名稱,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應協同乙方辦理商號變更登記手續,不得借故推辭。
(三)商號現承租坐落--市x-x-的租賃權,由甲方讓與乙方,并由甲方負責出租人與乙方辦理續租x-,與乙方另行換立租約,如出租人不允許續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條件,致乙方受害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違約處罰:任何一方違反本契所列各條情形之一,即視違約論,對方有權解除契約。如系乙方違約,愿將已付款項,任由甲方沒收;若系甲方違約,則應按所收的款項加倍返還以為違約處罰。若有其它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七、甲乙雙方應各覓保證人,對甲乙雙方的違約對他方應負賠償責任,愿各負連帶賠償之責,并均拋棄先訴抗辯權。
八、本契約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保證人:
乙方:
私人企業股份轉讓合同 篇2
轉讓人: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協商的情況下達成以下協議:甲方將本人擁有產權的一輛發動機號為:____________ 車架號為:____________的______轎車一輛轉讓給乙方,現簽訂本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該車出讓價人民幣(大寫):
二、付款方式及時間: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給甲方現金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作為購車款項。(另有收據為憑)
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甲方將該車的各種有效手續(1、行駛證;2、附加費證;3、相關證件、保險過戶費用由甲方承擔)和隨車工具移交給乙方,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還清該車銀行按揭本金利息并辦理好過戶手續,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甲方不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則甲方賠償乙方所有經濟損失,乙方協助甲方辦理過戶手續。
四、本協議在過戶前因該車產權引起或發生的債權債務、經濟責任由甲方承擔,車輛移交給乙方后該車車禍事故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由乙方承擔。在該車輛未過戶之前乙方同樣不得以該車作為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償還任何債務。
五、本協議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受讓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協議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雙方簽字及手印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私人企業股份轉讓合同 篇3
甲方: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第一條甲方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監督掛牌公司的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自律管理。乙方是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其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掛牌申請及相關文件,并取得了甲方同意掛牌的審查意見及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二條為規范乙方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行為,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公司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規定,簽訂本協議。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有權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授權范圍內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甲方有權依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細則、指引、通知等規定(以下簡稱“甲方業務規則”)對乙方的股票掛牌、公開轉讓、終止掛牌等行為進行管理。
(二)甲方有權依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掛牌費。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制定甲方業務規則并及時公布,為乙方及其他市場主體參與市場活動提供制度保障。
(二)甲方負責運營、管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布市場信息,為乙方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提供正常的信息環境。
(三)甲方負責提供股票轉讓平臺及相關設施,安排乙方股票掛牌,組織乙方股票轉讓活動。
(四)甲方負責提供信息披露服務平臺,安排乙方首次掛牌信息披露及日常信息披露。
(五)甲方應當接受乙方的咨詢,對其股票掛牌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導。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
(一)乙方有權向甲方咨詢股票掛牌操作事宜,并獲得甲方的指導。
(二)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股票轉讓、信息披露平臺及相關設施服務。
第六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管及管理。
(二)乙方承諾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乙方進一步承諾遵守甲方業務規則,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規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義務。乙方應保證并責成其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全體員工理解并遵守本協議內容。
(三)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掛牌時和掛牌后作出的承諾文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協議的附件。乙方應保證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該等承諾文件。
(四)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繳納掛牌費。
(五)乙方應按要求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培訓。
(六)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掛牌要求的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
第七條掛牌費:
(一)掛牌費包括掛牌初費和掛牌年費,由甲方依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
(二)乙方應當在掛牌日前繳納按照掛牌首日總股本計算的掛牌初費,并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繳納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股本計算的本年度掛牌年費。
(三)掛牌當年的掛牌年費按照掛牌首日的總股本和實際掛牌月份(自掛牌日的次月起計算)予以折算,與掛牌初費一并繳納。
(四)乙方逾期繳納掛牌費,甲方有權每日按應繳納金額的3‰收取滯納金。
(五)經甲方催告后,乙方于10個工作日內仍未繳納的,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監管措施,并保留向乙方主張其違約造成之全部損失的權利。
(六)乙方股票終止掛牌后,已經交納的掛牌費不予返還。
第八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條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執行有關的爭議及糾紛,應首先由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之日起的30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一條 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生效后,如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及甲方業務規則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相關條款內容與修訂或新頒布的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業務規則等內容相抵觸,本協議該部分條款將自動變更并以修訂或新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業務規則內容為準。
盡管有前款內容,本協議其他不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業務規則內容相抵觸的條款持續有效。
第十二條 乙方申請終止或被甲方終止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本協議自終止掛牌之日自動解除。本協議解除不影響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張本協議項下未結費用、滯納金支付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_______年____ 月 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