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權轉讓合同(精選16篇)
礦權轉讓合同 篇1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1.2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1.3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坐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1.6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條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申報。
第2.2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
第2.3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2.4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2.5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不可抗力
第3.1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
第4.1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
第4.3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電傳電傳
傳真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6.1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第7.1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7.2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7.3條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7.4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探礦權。
第二章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五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六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七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坐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八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九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十一條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申報。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額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十五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六章通知
第二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電傳電傳
傳真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七章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3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依據《礦產資源法》、《采礦權探礦權轉讓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同意將 的采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轉讓價格:總計人民幣 ,同時轉給乙方的房屋及設備,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 ,采礦許可證號: ,
發證機關: 核發;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開采深度:
三、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點:方式:按照審批管理權限,經 審批依法辦理采礦權轉讓及資源整合手續,審批結束后一次性付給乙方,乙方方可依法采礦。
四、 受讓人繼續履行采礦權人的義務和承諾
1、 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
2、 高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3、 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 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5、 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五、 受讓人對繼續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的承諾:
1、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不得隨意增設井口或者改變開采方案,不準采富棄貧或者任意丟棄礦體;
2、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定測繪采礦工程平面圖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六、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稅費完結證明及轉讓應提供的相關手續,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 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轉讓金,甲方有權不提供轉讓手續及合同證件。
七、 必要的說明
1、 轉讓合同方簽訂后,甲乙雙方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手續,轉讓手續依法審批后, 的一切所有權、采礦權、經營權全部歸乙方所有。
2、 采礦權轉讓后,該礦原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再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4
第一章總則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探礦權。
第二章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五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六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七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坐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八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九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十一條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申報。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十五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特許經營權轉讓合同·商標轉讓合同·房屋轉讓合同
第六章通知
第二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電傳電傳
傳真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七章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簽字)
礦權轉讓合同 篇5
范本 乙方(受讓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探礦權,是指甲方已經依法取得、擬轉讓給乙方的勘查區塊的探礦權。
第二章 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探礦權名稱 。
第四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
第五條 探礦權發證機關 。
第六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坐標(附地理位臵圖 或勘查許可證拐點坐標)。
第七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 。
第八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
第九條 探礦權所涉及勘查區塊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第三章 轉讓方式、價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條 轉讓方式 甲方轉讓探礦權的方式為(全部或部分權益及具體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甲、乙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政府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轉讓價格 該探礦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 )。
第十二條 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訂立后 個工作日內,乙方須支付甲方探礦權轉讓價款總額的 %,計人民幣 萬元,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如轉讓成功,定金抵作轉讓金。
(二)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即啟動該探礦權轉讓程序。乙方在探礦權轉讓程序啟動后 個工作日內,須支付甲方探礦權轉讓價款總額的 %,計人民幣 萬元。
(三)乙方在取得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探礦權轉讓批準通知書》 后 個工作日內,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價款的全部余款,計人民幣 萬元 ( )。
第十三條 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以進入甲方賬戶時間為準。甲方開戶: 。賬號: 。
第四章 雙方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責任:負責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
第十五條 乙方責任:
(一)協助甲方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提供轉讓所需的各項資料,支付所需轉讓費用。
(二)按時支付甲方探礦權受讓款。
第五章 雙方陳述和保證
第十六條 甲方的陳述與保證:甲方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單位,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交易,并已經采取所有必要的前臵行為有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響其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處罰,甲方保證對其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資產擁有完整、有效的處分權并保證免遭任何
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
第三方追索,甲方保證對其轉讓提交給乙方的礦業權及其工作成果不存在虛假成分。
第十七條 乙方的陳述與保證:乙方是一家依法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乙方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交易,并已經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合同義務,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響其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處罰,乙方保證對其支付甲方的資金擁有完整、有效地處分權,并保證免遭任何
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
第三方追索。在未付清甲方受讓款之前,乙方對該探礦權不以任何方式轉讓。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地震、洪水、探礦權轉讓政策變化等情形。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視為不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信函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內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由于甲方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甲方須以乙方已付出定金的兩倍賠償乙方,作為違約金。并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由于乙方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乙方已付定金及已支付其他費用全部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八章 合同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發生時終止:
(一)雙方按合同約定完成探礦權轉讓,乙方應付款項全部付清。
(二)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不予批準轉讓的項目。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達到連續6個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
第二十五條 合同終止后,雙方按
第七章、
第十章等條款約定解決后續問題。
第九章 通知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變更通知和通訊地址,須在變更后____日內通知另一方。
第十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就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附件:
1、探礦權證書(復印件)
2、區域地質礦產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探礦權引資勘查合同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探礦權,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擬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區塊探礦權。
第二章 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探礦權名稱 。
第四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
第五條 探礦權發證機關 。
第六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坐標(附地理位臵圖和勘查許可證復印件)。
第七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 。
第八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
第九條 探礦權所涉及勘查區塊現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十條 甲方以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區塊探礦權及前期勘查成果作為投入,乙方以貨幣投入,雙方合作開展后續地質勘查工作。
第十一條 甲方擁有的____區的探礦權稱為“原探礦權”,本合同生效后,原探礦權變稱為“合作探礦權”,探礦權持有人名稱不變。
第十二條 甲方將原探礦權及前期工作成果作價人民幣 萬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幣 萬元后,乙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 %權益,甲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 %權益。甲乙雙方權益比例在雙方約定的勘查階段保持固定不變。
第十三條 雙方約定后續地質勘查的工作量及預期成果: 。
第十四條 乙方出資名目、時限及支付方式:
(一)獲取合作探礦權部分權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項,在本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
(二)按雙方權益比例投入后續地質勘查的地質勘查資金,按照勘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提前10個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擔該探礦權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如年檢、延續及其他收費項目),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付款金額和時間,將款項匯入甲方的賬戶內。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以進入甲方賬戶時間為準。 甲方開戶: 。賬號: 。
第四章 雙方權益
第十六條 本合同
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工作內容結束后,合作勘查終止,并實施清算。
第十七條 本合同授予甲方擁有對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的處臵權,包括:轉讓、繼續勘查或作價投資。
第十八條 雙方約定按以下規定之一處臵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通過市場方式向
第三方轉讓。轉讓所得按雙方權益比例分配;由于市場和技術原因暫不能及時轉讓,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待條件成熟時再按照有關規定轉讓。
(二)繼續勘查。如果乙方不愿意繼續合作,則由甲方決定對乙方權益的處臵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三)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進行開采。不論甲方單獨投資或引入
第三方投資人,由乙方決定對自身所擁有合作探礦權權益的處臵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第十九條 甲方可以在該項目中進行地質調查、地質勘查技術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有權將在該項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報獎項(費用自理)。
第五章 雙方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責任
(一)選擇勘查單位,代表甲乙雙方與勘查單位簽訂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審查勘查單位編制的勘查設計方案和勘查費用預算(由選定的勘查單位編制)。
(三)勘查過程中,有權要求對勘查設計進行變更、修改。
(四)監督勘查單位按照勘查設計要求施工,并保證勘查資料和成果報告的真實可靠性。
(五)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以及地質礦產資料轉讓給任何
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乙方責任
(一)參與審核地質勘查設計及費用預算,監督勘查單位在勘查期間的各項地質勘查活動,參與地質成果報告的驗收。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時限,支付甲方款項。
(三)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轉讓給
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質押。
第六章 雙方的聲明、陳述和保證
第二十二條 于本合同簽署之日起,雙方相互聲明和保證:
(一)雙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獲授權簽署本合同,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約束。
(三)雙方簽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義務,都不會與其章程或內部的任何規定有抵觸或違背,構成對本合同中的義務不能履行。
(四)雙方沒有正在進行的訴訟、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調查,以致任何一方面會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雙方已將其所持有的,與合作投資勘查有關的所有資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給另一方的上述資料中均無任何具有實質意義的不實或誤導性陳述。
(六)雙方已做出一切必要的年審、報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滿足了其他保持____區勘查許可證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原探礦權合法有效,沒有用于抵押、租賃、承包等,并保證對其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并保證免遭任何
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
第三方追索。原探礦權至本合同簽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實有效。
第二十四條 乙方向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支付各類款項,并保證對其支付甲方的資金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并保證免遭任何
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
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約定條件履行本合同,即視為違約,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并可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若雙方均有違約,則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對本合同構成實質違約,使得雙方合作無法繼續進行,造成合同終止,則違約方按以下規定賠償非違約方損失:
(一)由于甲方違約,合同終止。甲方須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項,作為違約金。
(二)由于乙方違約,合同終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項全部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地震、洪水、探礦權轉讓政策變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信函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報告。
第九章 合同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發生時終止:
(一)依據本合同
第十三條約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達連續6個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合同。
第三十一條 合同終止后,雙方按照本合同
第四章、
第七章、
第十章約定解決后續問題。
第十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三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就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部分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生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6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稱
第1.2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許可證號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地理坐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采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采礦區塊的采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7.2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7.3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7.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7
乙方(受讓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探礦權,是指甲方已經依法取得、擬轉讓給乙方的勘查區塊的探礦權。
第二章 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探礦權名稱 。
第四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
第五條 探礦權發證機關 。
第六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坐標(附地理位臵圖
或勘查許可證拐點坐標)。
第七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 。
第八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
第九條 探礦權所涉及勘查區塊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第三章 轉讓方式、價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條 轉讓方式
甲方轉讓探礦權的方式為(全部或部分權益及具體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甲、乙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政府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轉讓價格
該探礦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 )。
第十二條 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訂立后 個工作日內,乙方須支付甲方探礦權轉讓價款總額的 %,計人民幣 萬元,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如轉讓成功,定金抵作轉讓金。
(二)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即啟動該探礦權轉讓程序。乙方在探礦權轉讓程序啟動后 個工作日內,須支付甲方探礦權轉讓價款總額的 %,計人民幣 萬元。
(三)乙方在取得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探礦權轉讓批準通知書》 后 個工作日內,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價款的全部余款,計人民幣 萬元 (¥ )。
第十三條 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以進入甲方賬戶時間為準。甲方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
第四章 雙方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責任:負責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
第十五條 乙方責任:
(一)協助甲方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提供轉讓所需的各項資料,支付所需轉讓費用。
(二)按時支付甲方探礦權受讓款。
第五章 雙方陳述和保證
第十六條 甲方的陳述與保證:甲方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單位,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交易,并已經采取所有必要的前臵行為有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響其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處罰,甲方保證對其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資產擁有完整、有效的處分權并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甲方保證對其轉讓提交給乙方的礦業權及其工作成果不存在虛假成分。
第十七條 乙方的陳述與保證:乙方是一家依法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乙方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交易,并已經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合同義務,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響其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處罰,乙方保證對其支付甲方的資金擁有完整、有效地處分權,并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在未付清甲方受讓款之前,乙方對該探礦權不以任何方式轉讓。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地震、洪水、探礦權轉讓政策變化等情形。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視為不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信函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內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由于甲方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甲方須以乙方已付出定金的兩倍賠償乙方,作為違約金。并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由于乙方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乙方已付定金及已支付其他費用全部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八章 合同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發生時終止:
(一)雙方按合同約定完成探礦權轉讓,乙方應付款項全部付清。
(二)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不予批準轉讓的項目。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達到連續6個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
第二十五條 合同終止后,雙方按第七章、第十章等條款約定解決后續問題。
第九章 通知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變更通知和通訊地址,須在變更后2日內通知另一方。
第十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就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附件:1、探礦權證書(復印件)
2、區域地質礦產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探礦權引資勘查合同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探礦權,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擬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區塊探礦權。
第二章 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探礦權名稱 。
第四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
第五條 探礦權發證機關 。
第六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坐標(附地理位臵圖和勘查許可證復印件)。
第七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 。
第八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
第九條 探礦權所涉及勘查區塊現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十條 甲方以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區塊探礦權及前期勘查成果作為投入,乙方以貨幣投入,雙方合作開展后續地質勘查工作。
第十一條 甲方擁有的合作區的探礦權稱為“原探礦權”,本合同生效后,原探礦權變稱為“合作探礦權”,探礦權持有人名稱不變。
第十二條 甲方將原探礦權及前期工作成果作價人民幣 萬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幣 萬元后,乙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 %權益,甲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 %權益。甲乙雙方權益比例在雙方約定的勘查階段保持固定不變。
第十三條 雙方約定后續地質勘查的工作量及預期成果: 。
第十四條 乙方出資名目、時限及支付方式:
(一)獲取合作探礦權部分權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項,在本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
(二)按雙方權益比例投入后續地質勘查的地質勘查資金,按照勘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提前10個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擔該探礦權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如年檢、延續及其他收費項目),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付款金額和時間,將款項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以進入甲方賬戶時間為準。
甲方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
第四章 雙方權益
第十六條 本合同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工作內容結束后,合作勘查終止,并實施清算。
第十七條 本合同授予甲方擁有對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的處臵權,包括:轉讓、繼續勘查或作價投資。
第十八條 雙方約定按以下規定之一處臵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通過市場方式向第三方轉讓。轉讓所得按雙方權益比例分配;由于市場和技術原因暫不能及時轉讓,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待條件成熟時再按照有關規定轉讓。
(二)繼續勘查。如果乙方不愿意繼續合作,則由甲方決定對乙方權益的處臵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三)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進行開采。不論甲方單獨投資或引入第三方投資人,由乙方決定對自身所擁有合作探礦權權益的處臵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第十九條 甲方可以在該項目中進行地質調查、地質勘查技術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有權將在該項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報獎項(費用自理)。
第五章 雙方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責任
(一)選擇勘查單位,代表甲乙雙方與勘查單位簽訂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審查勘查單位編制的勘查設計方案和勘查費用預算(由選定的勘查單位編制)。
(三)勘查過程中,有權要求對勘查設計進行變更、修改。
(四)監督勘查單位按照勘查設計要求施工,并保證勘查資料和成果報告的真實可靠性。
(五)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以及地質礦產資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乙方責任
(一)參與審核地質勘查設計及費用預算,監督勘查單位在勘查期間的各項地質勘查活動,參與地質成果報告的驗收。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時限,支付甲方款項。
(三)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轉讓給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質押。
第六章 雙方的聲明、陳述和保證
第二十二條 于本合同簽署之日起,雙方相互聲明和保證:
(一)雙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獲授權簽署本合同,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約束。
(三)雙方簽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義務,都不會與其章程或內部的任何規定有抵觸或違背,構成對本合同中的義務不能履行。
(四)雙方沒有正在進行的訴訟、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調查,以致任何一方面會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雙方已將其所持有的,與合作投資勘查有關的所有資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給另一方的上述資料中均無任何具有實質意義的不實或誤導性陳述。
(六)雙方已做出一切必要的年審、報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滿足了其他保持合作區勘查許可證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原探礦權合法有效,沒有用于抵押、租賃、承包等,并保證對其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并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原探礦權至本合同簽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實有效。
第二十四條 乙方向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支付各類款項,并保證對其支付甲方的資金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并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約定條件履行本合同,即視為違約,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并可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若雙方均有違約,則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對本合同構成實質違約,使得雙方合作無法繼續進行,造成合同終止,則違約方按以下規定賠償非違約方損失:
(一)由于甲方違約,合同終止。甲方須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項,作為違約金。
(二)由于乙方違約,合同終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項全部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地震、洪水、探礦權轉讓政策變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信函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報告。
第九章 合同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發生時終止:
(一)依據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達連續6個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合同。
第三十一條 合同終止后,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第七章、
第十章約定解決后續問題。
第十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三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就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部分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生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8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出讓的僅為采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稱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礦區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礦區范圍由_________個拐點圈定,拐點坐標為_________(具體位置見本合同所附礦區范圍圖。)
第四條 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采礦權受讓人取得采礦權,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繳納采礦權價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礦權價款,其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此費用不包括地質環境保證金、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登記費等。
甲方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如下: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在成交后15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到采礦權出讓機關_________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取得該礦采礦權。采礦權出讓機關從受理采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七條 乙方在采礦權規定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礦產品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_省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開采,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依法保護當地的生態及地質環境。
乙方在開采期間,應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資源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費。
第九條 乙方在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廢”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提前結束本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采礦權人未依法申請采礦延續登記,或者申請采礦延續登記未獲批準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采礦權,乙方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并辦理采礦權注銷登記等手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移動和拆除采礦權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繼續采礦,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的30日前向采礦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采礦權出讓機關以批準申請方式將采礦權重新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存在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情形,采礦權出讓機關有權不批準乙方的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請采礦延續登記:
(一)礦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稅費的;
(三)嚴重違反礦業法律法規,受到地礦行政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
(四)地礦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認為應當取消采礦權人申請采礦延續登記資格的。
第十二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可不負責違約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由于當事人主觀原因延誤,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20日內,向另一方報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條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礦權價款或逾期不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視為放棄采礦權,所交保證金及已交采礦權價款甲方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礦權或延期占用采礦權的,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有效期限相應延遲。
第十六條 甲方交付的采礦權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的直接損失。
第十七條 未經地礦行政部門批準,乙方不得擅自轉讓采礦權,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采經營。采礦權轉讓經地礦行政部門批準后,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符合轉讓條件的采礦權,經地礦行政部門批準,乙方可以作為出租人將采礦權租賃給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乙方經地礦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可以抵押采礦權,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抵押手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無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三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及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條 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采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雙方各執兩份,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礦權轉讓合同 篇9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1.2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1.3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坐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1.6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條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申報。
第2.2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
第2.3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2.4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2.5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不可抗力
第3.1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
第4.1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
第4.3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6.1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第7.1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7.2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7.3條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7.4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10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1.2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1.3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坐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1.6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條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申報。
第2.2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
第2.3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2.4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2.5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不可抗力
第3.1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
第4.1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
第4.3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6.1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第7.1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7.2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7.3條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7.4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1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將x市x鎮金礦采礦權轉讓給乙方,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內容
甲方同意將x市x鎮金礦采礦權轉讓給乙方。該采礦權許可證號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采礦證許可證xx00,發證機關:xx省國土資源廳。礦區面積xx平方公里。采礦權使用費等有關費用已按時繳納,礦山從首次開采至今生產正常,礦業權屬無爭議。
二、轉讓方式、費用
1、甲乙雙方屬不同法人的兩個企業,本次轉讓是為了調整各自的產業結構,以適應社會生產結構經營,促使企業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
2、本次轉讓方式未作價出售。轉讓資產包括采礦權和礦山總資產、采礦權轉讓費,礦山總資產整體轉讓費x元(大寫)。
3、經甲乙雙方協商,對于應繳納的采礦權價款,由乙方全部繳納。
三、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后,乙方將轉讓費用按付款計劃逐年交清,否則,甲方有權按年計劃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若甲方違約,甲方退還乙方支付采礦權轉讓費、礦山總資產整體轉讓費,并賠償乙方采礦權轉讓費、礦山總體轉讓費的10%違約金。
四、其他
1、本協議雙方蓋章,經登記機關審批核準后,辦理完采礦權變更手續后生效。
2、如有未盡事宜,可再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轉讓前的一切法定費用由甲方承擔,轉讓后的一切法定費用由甲方承擔。
4、本協議共計 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轉讓審批機關一份。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1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稱
第1.2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許可證號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地理坐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采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采礦區塊的采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采礦權轉讓金。
該采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采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支付完全部采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采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稅、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7.2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7.3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7.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13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依據《礦產資源法》、《采礦權探礦權轉讓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同意將 的采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轉讓價格:總計人民幣 ,同時轉給乙方的房屋及設備,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 ,采礦許可證號: 發證機關: 核發;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開采深度:
三、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點:
方式:按照審批管理權限,經 審批依法辦理采礦權轉讓及資源整合手續,審批結束后一次性付給乙方,乙方方可依法采礦。 四、 受讓人繼續履行采礦權人的義務和承諾
1、 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 2、 高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3、 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 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5、 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五、 受讓人對繼續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的承諾:
1、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不得隨意增設井口或者改變開采方案,不準采富棄貧或者任意丟棄礦體;
2、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定測繪采礦工程平面圖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六、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稅費完結證明及轉讓應提供的相關手續,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 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轉讓金,甲方有權不提供轉讓手續及合同證件。
七、 必要的說明
1、 轉讓合同方簽訂后,甲乙雙方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手續,轉讓手續依法審批后, 的一切所有權、采礦權、經營權全部歸乙方所有。
2、 采礦權轉讓后,該礦原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再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礦權轉讓合同 篇14
第一章 總則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探礦權。
第二章 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五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六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七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坐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八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九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十一條 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 申報。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額
為 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十五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特許經營權轉讓合同 ·商標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
第六章 通知
第二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礦權轉讓合同 篇15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稱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地理坐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采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采礦區塊的采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采礦權轉讓金。
該采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采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支付完全部采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采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稅、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共2頁,當前第1頁12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7.2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7.3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7.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共2頁,當前第2頁12
礦權轉讓合同 篇16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許可證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發證機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地理坐 (附地理位置圖)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面積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的有效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權屬情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采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采礦區塊的采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采礦權轉讓金。
該采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采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支付完全部采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
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采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稅、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
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門批準后生效。
第7.2條
第7.3條
有中國
第7.4條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國家主管部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