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隱名股東轉讓協議(精選3篇)
公司隱名股東轉讓協議 篇1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作為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隱名股東,擁有 %股權,甲方有意將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乙方。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格及價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 元將其在公司擁有的 %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甲方:
甲乙雙方同意,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 元。
第三條 甲方聲明
1、甲方為本協議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
2、甲方作為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
3、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經營,不再參與公司財產、利潤的分配。
第四條 乙方聲明
1、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乙方承認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第五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 承擔。
第六條 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九條 保密條款
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相關信息,也不得將本協議內容及相關檔案材料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披露的除外。
2、保密條款為單獨條款,不論本協議是否簽署、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本條款均有效。
第十條 爭議解決條款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生效條款及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協議的,須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友好協商態度加以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終止及爭議之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相關規定。 5、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公司隱名股東轉讓協議 篇2
股東轉讓出資協議/股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
受讓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和股東會決議,現就轉讓方在 有限公司的出資轉讓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一、 股東將原出資 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全部轉讓給 ,轉讓金為 元;受讓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將轉讓金全部付給轉讓方。
二、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債權債務已核算清楚,無隱瞞,雙方均已認可。從 年 月 日起 、 、 成為本公司的股東,承認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東權益,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承擔責任。
三、 股東自轉讓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東,也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公司活動。
四、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 人民法院起訴。
五、本合同一式 份,交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雙方各持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自轉讓方和受讓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轉讓方: 年 月 日
受讓方: 年 月 日
公司隱名股東轉讓協議 篇3
轉讓方: 孫艷 楊昌森 受讓方: 楊清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和股東會決議,現就轉讓方在 廣州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的出資轉讓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一、 孫艷 股東將原出資 45萬元(占公司注冊資金90%)的部分(或全部) 45 萬元轉讓給楊清秀,轉讓金額為 45 萬元萬元(占公司注冊資金)的部分(或全部)萬元轉讓給 楊清秀 ,轉讓金額為5 萬元
二、 20xx 年 月 日前,受讓方需將轉讓金額 50萬元全部付給轉讓方。
三、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債權債務已核算清楚,無隱瞞,雙方均 已認可。從 年 月 日起 成為本公司的 股東,承認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東權益,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承擔責任。
四、公司紅利的收益按本合同簽訂之日計算,轉讓方享有轉讓前的紅利,受讓方 享有轉讓后的紅利。
五、 股東自轉讓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東,不得以公司 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
六、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約定條款:
八、本合同一式 四 份,交公司登記機關一份,股東各持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轉讓方和受讓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
受讓方:
其他股東簽名(蓋章):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