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約書(精選6篇)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約書 篇1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受讓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及土地供應政策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宗地總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為上界限,以為下界限,高差為米。
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六條出讓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場地平整達到;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第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開發投資強度按本條第項規定執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經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萬元)。
第十三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3)。
其中:
主體建筑物性質;
附屬建筑物性質;
建筑總面積平方米;
建筑容積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綠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第項規定執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根據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即不超過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平方米。
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根據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建設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不少于套。
其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不少于套,住宅建設套型要求為。
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種方式履行:
1.移交給政府;
2.由政府回購;
3.按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第十六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年月日之前開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
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項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首次轉讓的,應當符合本條第項規定的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已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二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三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
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條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二十九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一)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積部分,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三十七條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
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和附件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份,出讓人、受讓人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簽字):
年月日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約書 篇2
范本
第一條 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____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條 轉讓土地基本情況:
1、地塊位置:_________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號:_________
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_________
4、地號: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
6、土地面積:_________
7、建筑面積:_________
8、現狀:_________
9、抵押、查封情況:_________
10、地塊的具體位置詳見附圖,附圖已經雙方簽字蓋X確認。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合同
第二條所述內容真實,保證土地權屬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第四條 甲乙雙方確定轉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億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方可轉讓。土地轉讓后,原出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由乙方履行。
第六條 轉讓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七條 簽訂本合同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轉讓成交價款的39;_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首期款兼履約保證金。其余款項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支付給甲方: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以現金或現金支票支付;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體如下:
(1)
第一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X(畫押)后____日內,乙方須支付地價款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2)
第二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X(畫押)后____日內,乙方須支付地價款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3)
第三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X(畫押)后____日內,乙方須支付地價款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八條 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乙方使用的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時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提供給乙方使用,延遲期間甲方同意將履約保證金雙倍返還給乙方,作為違約賠償。延遲超過兩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并承擔乙方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九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逾期兩個月內(含兩個月),乙方愿意以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逾期超過兩個月仍未按合同規定繳齊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乙方已支付的價款,扣除違約損失后,予以退還。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在簽訂合同后____日內,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土地登記手續。轉讓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雙方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除法律規定的免責因素之外,甲乙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出現糾紛或違約行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向
①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②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____市(縣、區)簽訂。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X(畫押)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和附件(圖)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貳份送_________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留存,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X):_________
乙方(蓋X):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一、本合同適用于土地使用者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共同簽訂。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流轉宗地圖》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的其他附件。
三、本合同為示范,可作為簽約文本,但監制、印制單位不負法律責任。
四、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先到當地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該土地使用權是否符合轉讓的條件。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約書 篇3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受讓人:-;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電話: ;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及土地供應政策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宗地總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為上界限,以為下界限,高差為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六條出讓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場地平整達到;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第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開發投資強度按本條第項規定執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經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萬元)。
第十三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主體建筑物性質;
附屬建筑物性質;
建筑總面積平方米;
建筑容積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綠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第項規定執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根據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即不超過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平方米。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根據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建設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不少于套,住宅建設套型要求為。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種方式履行:
1.移交給政府;
2.由政府回購;
3.按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4.;
5.。
第十五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二);
(三)。
第十六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年月日之前開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項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的,應當符合本條第項規定的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已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二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三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條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二十九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一)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積部分,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三十七條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和附件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份,出讓人、受讓人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簽字):
年月日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約書 篇4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合同編號:
第一條
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條 轉讓土地基本情況:
1、 地塊位置:
2、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號:
3、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
4、 地號:
5、 土地用途:
6、 土地面積:
7、 建筑面積:
8、 現狀:
9、 抵押、查封情況
10、 地塊的具_____置詳見附圖,附圖已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合同第二條所述內容真實,保證土地權
屬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第四條 甲乙雙方確定轉讓土地面積為平方米,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第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方可轉讓。土地轉讓后,原出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由乙方履行。
第六條 轉讓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條 簽訂本合同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轉讓成交價款的%(即人民幣元,大寫:元人民幣)作為首期款兼履約保證金。其余款項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種方式支付給甲方:
(一)年月 日前一次性以現金或現金支票支付 ;
(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體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畫押)后 日內,乙方須支付地價款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大寫: )。
第二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畫押)后 日內,乙方須支付地價款總額的%,共計 元人民幣(大寫: )。
第三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畫押)后日內,乙方須支付地價款總額的%,共計 元人民幣(大寫: )。
……
第八條 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乙方使用的時間為年月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時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提供給乙方使用,延遲期間甲方同意將履約保證金雙倍返還給乙方,作為違約賠償。延遲超過兩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并承擔乙方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九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逾期兩個月內(含兩個月),乙方愿意以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逾期超過兩個月仍未按合同規定繳齊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乙方已支付的價款,扣除違約損失后,予以退還。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在簽訂合同后三十日內,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土地登記手續。轉讓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雙方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除法律規定的免責因素之外,甲乙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出現糾紛或違約行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向①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②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市(縣、區)簽訂。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畫押)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和附件(圖)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貳份送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留存,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月日
使 用 說明
一、 本合同適用于土地使用者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共同簽訂。
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流轉宗地圖》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的其他附件。
三、本合同為示范文本,可作為簽約文本,但監制、印制單位不負法律責任。
四、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先到當地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該土地使用權是否符合轉讓的條件。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約書 篇5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安徽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
第三條 甲方以現狀轉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面積為 平方米,用途,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年限為 年,自領取該宗土地使用證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用途為在轉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土地所有者及原審批機關同意,并調整或補交土地收益。
第六條 本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平方米(小寫 元/平方米),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人民幣(小寫 元)。
第七條 轉讓費按下列方式支付:
第八條 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土地開墾費等有關費用,由 方交納。
第九條 甲、乙雙方應當持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等有關材料,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轉讓期屆滿,土地所有者有權無償收回轉讓宗地的土地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有權有土地所有者無償取得。乙方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30日前向土地所有者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重新簽訂轉讓合同,辦理批準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應付款項等,從滯納或違約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5 ‰繳納滯納金。逾期15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甲方應從延期之日起,每日按乙方已付轉讓費的5 ‰賠償違約金。
第十三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約書 篇6
合同編號:
第一條 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條 轉讓土地基本情況:
1、 地塊位置:
2、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號:
3、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
4、 地 號:
5、 土地用途:
6、 土地面積:
7、 建筑面積:
8、 現 狀:
9、 抵押、查封情況
10、 地塊的具體位置詳見附圖,附圖已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合同第二條所述內容真實,保證土地權
屬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第四條 甲乙雙方確定轉讓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方可轉讓。土地轉讓后,原出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由乙方履行。
第六條 轉讓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條 簽訂本合同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轉讓成交價款的 %(即人民幣 元,大寫: 元人民幣)作為首期款兼履約保證金。其余款項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給甲方:
(一)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以現金或現金支票支付 ;
(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體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畫押)后 日內,乙方須支付地價款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大寫: )。
第二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畫押)后 日內,乙方須支付地價款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大寫: )。
第三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畫押)后 日內,乙方須支付地價款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大寫: )。
第八條 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乙方使用的時間為 年 月 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時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提供給乙方使用,延遲期間甲方同意將履約保證金雙倍返還給乙方,作為違約賠償。延遲超過兩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并承擔乙方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九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逾期兩個月內(含兩個月),乙方愿意以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逾期超過兩個月仍未按合同規定繳齊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乙方已支付的價款,扣除違約損失后,予以退還。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在簽訂合同后三十日內,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土地登記手續。轉讓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雙方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除法律規定的免責因素之外,甲乙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出現糾紛或違約行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向①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②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 市(縣、區)簽訂。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畫押)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和附件(圖)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貳份送 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留存,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