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yè)生產林地轉讓合同(精選3篇)
林業(yè)生產林地轉讓合同 篇1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xié)商,訂立本林地轉讓合同書范本。
一、 林地基本情況及轉讓期限
1、甲方將坐落在畝,依法轉讓給乙方經營管理。該林地四至是:南至北至,西至
2、轉讓期限 ,從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林地面積、四至以林權證及其附圖為準。
二、轉讓林地的用途
轉讓林地必須用于林業(yè)生產,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1、轉讓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甲方確認上述轉讓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
2、乙方對轉讓林地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由乙方與發(fā)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
四、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本合同林地轉讓價格為 元/畝,合計元。支付的時間為 。
五、其他條款
1、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元。
2、本林地轉讓合同書范本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4、本林地轉讓合同書范本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xié)商制定補充協(xié)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林地轉讓合同書范本一式五份,甲乙雙方、發(fā)包方、鄉(xiāng)政府、縣級林業(yè)主管部門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鑒證單位(簽章)
鑒證人:
年 月 日日
林業(yè)生產林地轉讓合同 篇2
縣(市、區(qū)) 鎮(zhèn)(鄉(xiāng)) 村委會
合同編號: 村 組林地流字[ ]第 號
簽訂日期:二O 年 月 日
廣 東 省 林 業(yè) 局 監(jiān)制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轉出方):
住址:
乙方(轉入方):
住址:
為規(guī)范林地流轉(包括非“四荒地”上的非家庭承包林地)行為,維護林地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協(xié)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流轉林地標的、形式、期限和交付現狀
甲方將其享有的坐落在 的下列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面積共 畝的林地使用權、經營權以(承包再流轉形式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租賃、抵押、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形式出資或條件;非“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的方式,從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轉期限共 年,流轉給乙方用于林業(yè)生產經營活動。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 。
第二條 林地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及時間
(一)林地流轉價款采取以下第 方式支付,如需具體收
取可在本合同第七條作補充約定。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使用權流轉價款按每年每畝 為 元,面積 畝,共計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轉讓的,按每年每畝 元,共計 元,支付時間為 年 月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為 期,每期 年,每
期林地流轉價款遞增 %。合同生效后 天內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轉價款 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轉讓款 元,共 元。以后每 年于當年 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轉價款。
(二)本合同生效后 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
作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轉合同期滿后 天內一次性返還。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轉價款中抵扣。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依法獲得流轉收益,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規(guī)定繳交林地
流轉價款。監(jiān)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好林地;
2.有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流轉林地期限屆滿后收回流轉林地經營權或使用權;
3.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權屬應清晰、合法,無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如在流轉后發(fā)現原轉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4.提供所流轉林地范圍的全國統(tǒng)一式樣的林權證、原轉出方合法的集體決議紀錄或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原承包、流轉經營合同等證明材料;
5.不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協(xié)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林區(qū)治安管理工作。協(xié)助乙方申辦林地林木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林木采伐手續(xù),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對流轉林地的自主生產經營使用權、林木處臵收益權;
2.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流轉價款。如該流轉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權依法按規(guī)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該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用于非林業(yè)建設。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y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必須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跡地應在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閑臵丟荒,并保護好生態(tài)環(huán)境和水資源。
5、依法按規(guī)定申辦林地林木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林木采伐審批手續(xù),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第四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在流轉期內,乙方不得擅自將林地再次流轉,如乙方確實需要將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經營權再次流轉的,必須經甲方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再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林地扣
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流轉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甲方將合同終止日至流轉到期日的期限內已收取的林地流轉款退還給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繼續(xù)履行,流轉價款作相應調整。
(四)合同期滿后,如乙方繼續(xù)經營該流轉林地,必須在合同期滿前60天內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擁有優(yōu)先繼續(xù)經營使用權,但須與甲方重新簽訂合同。如乙方不再繼續(xù)流轉經營,在合同期滿后天內將原流轉的林地交還給甲方,乙方必須將原流轉經營林地的林木妥善處理。未采伐林木的處理約定為 。
(五)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臵方式為 ;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臵方式為 。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如甲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須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如乙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歸甲方所有、不予退還。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甲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按時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應繳納的流轉價款的 ‰作為滯納金。逾期個月,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甲方流轉的林地手續(xù)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四)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經營,致使乙方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乙方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轉價款,逾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期(年)應付承包或流轉價款的 ‰作為滯納金。逾期個月,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六)乙方給流轉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或者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經縣級以上林業(yè)主管部門確認后,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違約損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林地經營使用權,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還。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可由甲乙雙方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可由村民委員會、鎮(zhèn)(鄉(xiāng))政府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和解、調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種解決方式: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七條 其他約定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對上述條款的修改或補充) 。
第八條 附則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可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如需經鎮(zhèn)(鄉(xiāng))政府批準或經主管部門備案(簽證)的,經自批準或備案(簽證)后才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原發(fā)包方和鎮(zhèn)(鄉(xiāng))政府以及縣級林業(yè)主管部門各執(zhí)一份。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乙方(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簽訂日期: 二O 年 月 日
附件:
1.甲、乙雙方(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2.流轉林地四至范圍附圖(萬分之一地形圖);3.甲方《林權證》復印件;4.屬非“四荒地”非家庭承包的集體統(tǒng)一經營林地對本村、組外承包的應提供: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對外承包的票決記錄復印件和鎮(zhèn)(鄉(xiāng))政府批準意見書;5.屬承包再流轉的,轉出方應提供原承包方同意流轉的書面意見和發(fā)包方書面同意(或方案)的相關證明材料。并在合同生效后終止原有的承包關系。
甲方(如屬集體發(fā)包的由村委會主任或村民小組長簽名、村組蓋章):
林業(yè)生產林地轉讓合同 篇3
轉讓方(甲方): 承讓方(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了明確轉讓方與承讓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規(guī),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2條本合同僅轉讓林地使用權,林地所有權不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有關設施均不在林地使用權出租范圍內。
第3條承讓方對在承讓林地使用權年限內培養(yǎng)的林木享有所有權,承讓方有權在林地上套種其他的作物,其合法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承讓林地的范圍和年限
第4條承讓林地位于 ,地塊編號為 。其位置與四至界限見附件:林地地理位置圖與林地規(guī)劃設計圖。
第5條轉讓林地總面積 畝,《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號為 ,并以該復印件為附件。
第6條林地使用權轉讓年限為年,自辦理完該林地的山林權屬變更登記之日起計算。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續(xù)簽《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優(yōu)先權,雙方可另訂合同順預延貳拾年。
第三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7條甲方應當將林地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在 年 月 日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同時有權監(jiān)督乙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8條甲方所轉讓的林地應當是甲方與林地所有權原擁有者簽訂的林地使用權轉讓一級合同中,經原林地所有權人同意,準許由甲方統(tǒng)一轉讓的林地。甲方保證原林地使用權人對所轉讓的零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具備政府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林地四至界限清楚,沒有林地權糾紛。如發(fā)生糾紛或變故,由甲方負責處理解決,所需費用以及照成的乙方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甲方與林地使用權原擁有者簽訂的一級合同原件應交一份給乙方,作為本合同聯(lián)合附件存檔。
第9條在合同存續(xù)期間內,甲方在義務協(xié)助乙方制止他人擅自進入林地放火,采礦,挖土,放牧等有損林木的行為,對開荒毀林、偷盜林木等事件要及時排除;如因上述事件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有義務協(xié)助乙方向有關單位、個人追索賠償。
第10條在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由甲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領取林地使用權證。辦理登記手續(xù)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11條甲方承讓的林地內如果有墳地,乙方進行造林施工時,墳地周圍5米內不種樹。合同簽訂后,如乙方需開挖新墳,須征得當地林業(yè)站、村委會、公司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毀林開坆。
第12條甲方錢包乙方在經營林地期間道路順暢,如出現路權問題或交通阻礙,甲方有責任及時妥善調解處理。
第四章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第13條合同簽訂并由甲方辦理好一切相關手續(xù)后,乙方按期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權轉讓金,年林地轉讓金為每畝年 元,(元)人民幣。在林地使用權轉讓年限中,轉讓金維持不變。
第14條林地使用權轉讓金支付辦法為:
1、合同簽訂后,按規(guī)劃面積每畝預付定金 元,甲方轉讓的林地為無林荒地, 年月份在裁植工序完成后按實際栽植面積扣還定金后一次性付清當年轉讓金,以后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一次性付清當年轉讓金。簽訂合同當年不計轉讓金,轉讓金計算從種植當年起。如至年 月底乙方未進行造林,甲方不再歸還乙方定金,同時有權將乙方規(guī)劃的林地轉讓給第三方,甲方除將定金歸還乙方外另加罰雙倍定金給乙方。
2、甲方轉讓的林地為有林地需要砍伐清理的,由甲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xù),并按本合同第7條規(guī)定時間前采伐晚班交付林地給乙方;也可以另行協(xié)議將林木作價賣給乙方,由乙方自行采伐清理。
第15條乙方將在使用林地時只能用于營造工業(yè)原料林,為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和綜合經濟效益,亦準許進行林單間套種或立體開發(fā),亦準許修建一些和營林項目相配套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第16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林地使用權期滿后,乙方應當及時歸還承讓的林地。林地上附屬的生產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雙方協(xié)商后可由甲方作價處理。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17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林地使用權屆滿時,如乙方需繼續(xù)使用該林地,須在期滿前180天內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簽訂續(xù)期合同、并向省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如使用權年限屆滿終止時,雙方無意續(xù)簽合同,乙方應歸還青山,保證租用林地內的采伐跡地全部更新造林,更新費用以該轉讓地最后一個輪伐期的育林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雙方各承擔50%。交還林地時由乙方向縣級以上林業(yè)主管部門辦理林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18條 如何一方由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19條遭不可抗的一方,應在72小時之內,將事件以信件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fā)生后20天,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20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已轉讓林地被征用,甲方有義務和責任協(xié)助乙方辦理該林地各項補償手續(xù),以盡快取得征用補償金,其中屬乙方投入的林地上固定設施補償及林地補償和青苗補償歸乙方所有;屬于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償費鬼甲方所有,并同時辦理該林地的解除或變更手續(xù)。
第21條 “不可抗力”指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fā)生后后果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凍害、洪水、臺風、爆炸、戰(zhàn)爭。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22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當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應在20天內糾正該違約行為。如20天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另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
第23條 如果甲方是違約不能按期交付林地給乙方使用或中途變故造成乙方施工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
第24條 如果乙方完成造林后不能按時支付轉讓金,從滯納之日起,每月應加繳納所欠轉讓金的0.1%的滯納金。
第25條在頒發(fā)林地使用權證后,突發(fā)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在2年內能在該林地內安排營林項目,經雙方協(xié)商,可相應推延本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雙方協(xié)商不一致的,甲方有權收回該林地使用權。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26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27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28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后生效。不受機構撤銷并和人事變動影響。
第29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
第30條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按照《廣東省外商投資造林管理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面積向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報批。
第31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xié)商約定后達成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出讓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復印件2份或林地權屬證明2份。
2、甲方關于轉讓林地使用權的村民代表大會決議2份。
3、所轉讓林地規(guī)劃設計圖2份。
甲方(簽字蓋章): 縣 鎮(zhèn) 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縣 林業(yè)站(簽字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縣 人民政府(簽字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縣 縣林業(yè)局(簽字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