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場股權轉讓合同(精選3篇)
采石場股權轉讓合同 篇1
轉讓方:
受讓方:
由甲方與孫永興合作經營的張家界市永定區后坪鎮胡家崗桿子灣采石場,甲方愿將其占合法經營5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并征得他方股東的同意,現甲、乙雙方協商,就轉讓股權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采石場50%的股權,根據原合作合同書規定,現甲方將其占采石場50%的股權以伍拾伍萬元整人民幣轉讓給乙方。
2、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乙方支付給甲方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3、待甲方辦理好采石場現有50%的機械設備、開采證、員工保險交給乙方之日,乙方支付給甲方壹拾萬元整,剩余款項于__年月底一次付清。
4、甲方在一個月內辦理好工商、安全、稅務變更手續交給乙方,使乙方盡快順利開工,否則乙方有權追查甲方責任。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的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質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應由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違約責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剩余價款,視同為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收回本合同約定的股權,已支付給甲方的價款不予退還。
四、根據雙方上述約定外,尚未給甲方支付完價款期間,乙方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民事、刑事及傷害事故等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發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委員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采石場存檔一份。
轉讓方:
受讓方:
年月日
采石場股權轉讓合同 篇2
轉讓方:
受讓方:
由甲方與合作經營的張家界市采石場,甲方愿將其占合法經營5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并征得他方股東的同意,現甲、乙雙方協商,就轉讓股權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采石場50%的股權,根據原合作合同書規定,現甲方將其占采石場50%的股權以伍拾伍萬元整人民幣轉讓給乙方。
2、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乙方支付給甲方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3、待甲方辦理好采石場現有50%的機械設備、開采證、員工保險交給乙方之日,乙方支付給甲方壹拾萬元整,剩余款項于20__年3月底一次付清。
4、甲方在一個月內辦理好工商、安全、稅務變更手續交給乙方,使乙方盡快順利開工,否則乙方有權追查甲方責任。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的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質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應由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違約責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剩余價款,視同為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收回本合同約定的股權,已支付給甲方的價款不予退還。
四、根據雙方上述約定外,尚未給甲方支付完價款期間,乙方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民事、刑事及傷害事故等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發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委員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采石場存檔一份。
轉讓方:受讓方:
年月日
采石場股權轉讓合同 篇3
股權轉讓協議
本協議由下列雙方當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簽署:
甲方(股權出讓方):
乙方(股權受讓方): 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甲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系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的股東,具有完整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乙方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
3、乙方根據自身實際經營需要,擬受讓甲方合法持有的 股權,甲方亦同意將其所持 股權出讓給乙方。
為保證本次股權轉讓的公平合理,保護雙方合法權益,協議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定義和解釋
除非本協議中有關條款特別說明,下述用語在本協議中作如下理解:
協議/本協議
指本股權轉讓協議及其相關附件(如有),亦包括其不時之修訂、變更和補充
甲方或股權出讓方
指【 】
乙方或股權受讓方
指 有限公司
指 有限公司
標的股權
指本協議項下甲方擬向乙方轉讓,乙方擬向甲方受讓的,甲方合法持有并享有無瑕疵所有權的 【 】%的股權
審計基準日
指【 】年【 】月【 】日
協議簽署日
指協議雙方在本協議上簽字蓋章之日
協議生效日
指本協議第七條第一款載明的所有先決條件均實現或滿足的當日。
稅費
指任何應繳納的稅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收取或攤派的任何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契稅或其他適用稅種,或政府有關部門征收的費用。
法律
指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其它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時的修改、修正、補充、解釋或重新制定。
元
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元
二、標的股權的轉讓
1、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甲方將其持有的 【 】%的股權有償轉讓給甲方。
2、乙方按照本協議相關條款的約定,向甲方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并順利受讓其所持有的 股權。
3、在擬轉讓股權工商變更登記辦理完畢后,乙方將合法持有 的股權,成為其股東,行使相關股東權利,承擔相關股東義務。
三、標的股權轉讓的對價及其支付
1、經雙方協商一致,標的股權轉讓以經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確定的 凈資產值(以【 】年【 】月【 】日為審計基準日)為基準,適當溢價確定擬轉標的股權所應支付的對價。
根據前述標的股權轉讓對價確定方式,協議雙方最終確定本次股權轉讓對價為乙方【 】%股權為人民幣【 】元。
2、協議雙方約定,乙方在本協議簽署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履行完畢標的股權轉讓對價支付義務。
四、標的股權的交割
1、標的股權的交割日為標的股權交割的最后期限。本協議雙方確認,【 】年【 】月【 】日為標的股權的交割日。如果本協議未能在【 】年【 】月【 】日前生效,則交割日相應順延。
2、 完成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視為交割。甲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 完成前述交割工作。
五、聲明與保證
1、甲方聲明,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具有完整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乙方聲明,其為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中國企業法人,具有完整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甲、乙方各自聲明,其自愿簽訂本協議,具有法律規定的享有本協議項下權利,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資格和能力。
3、甲方聲明,其現時為 的股東,合法持有 【 】%的股權,并將按照本協議的相關規定,依法轉讓 的股權。
4、乙方聲明,其將按照本協議相關條款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標的股權的轉讓對價,依法受讓 的股權。
5、甲方在此特別聲明與保證:
(1)甲方有權簽署本協議,本協議一經生效即受其約束;
(2)甲方保證其對自身享有的 股權享有合法、完整的權利,其擬轉讓的標的股權未設定任何抵押、質押等使其權利受到限制的擔保,不存在任何影響其所持標的股權順利移轉的法律瑕疵;
(3)簽署及履行本協議與甲方單獨或與其他方共同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其他合同不存在任何矛盾和抵觸。
(4)鑒于乙方上市之需求,甲方將按照乙方及其所聘請中介機構的要求,履行有關證券法律法規所要求的諸如股權鎖定、竟業限制等義務。
六、稅費承擔
與本次股權轉讓相關的所有政府部門征收和收取的稅收或費用等均由協議雙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自承擔。
七、協議的生效
1、本協議書自雙方簽章之日起成立,在下述先決條件全部滿足之日,本協議正式生效:
(1)本次交易己經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甲方公司章程及議事規則之規定經甲方股東會審議通過;
(2)本次交易己經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乙方公司章程及議事規則之規定經乙方股東會審議通過;
2、本協議約定的任何一項先決條件未能得到滿足,本協議自始無效,雙方恢復原狀,雙方各自承擔因簽署及準備履行本協議所支付之費用,且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八、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解除:
(1)雙方協商同意;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該協議的履行已不可能;
(3)由于一方嚴重違約,使本協議已難以履行或成為無必要;
(4)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由。
2、 協議的變更或解除并不影響各方于該等變更或解除之前已經產生的權利及義務,亦不影響受損失的一方向協議對方追償損失的權利。
九、保密
除非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批準、備案手續,或為履行在本協議下的義務或聲明與保證需向第三人披露,雙方同意并促使其有關知情人對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條款及本次交易的相關事宜嚴格保密。
十、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本協議雙方或一方無法控制、無法預見或雖然可以預見但無法避免且在本協議簽署之后并使任何一方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颶風及/或其他自然災害及戰爭、征收、沒收、政府主權行為、法律變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對有關事項的批準或因政府的有關強制性規定和要求致使雙方無法繼續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發事件的發生。
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協議受阻的一方應以最便捷的方式毫無延誤地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十五(15)日內向對方提供該事件的詳細書面報告。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當采取所有合理行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及減少不可抗力對雙方造成的損失。雙方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本協議的影響,決定是否終止或推遲本協議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協議中的義務。
十一、違約責任
1、協議雙方均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規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內容,即構成違約。
2、一方違約給協議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因該違約行為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對方因有關索償行為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及支出。
十二、爭議解決
1、因本協議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
2、若雙方在一個月內不能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爭議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請訴訟解決。
十三、其他事項
1、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協議雙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2、本協議的所有附件、補充協議(如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
4、本協議以中文書寫,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署蓋章后各持一份,其余留存用于辦理與本協議所涉事項有關的行政審批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