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轉讓協議(精選3篇)
出租土地轉讓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甲方將與南陽市臥龍區靳崗辦事處新寺村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中所指土地轉租給乙方,原土地租賃協議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同時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以租賃的形式將位于釘廠東面林場荒地租給乙方,并負責做好群眾工作,使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乙方的使用及用途;
二、甲方以 年為租賃期,共計 畝,計 元。
三、該協議在有效期內,不因政策的變化,領導的換屆、任免而改變,直至租賃滿。
四、土地內的附屬物及租賃地的出路均有甲方負責。
五、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可依照國家土地政策,根據發展情況立項,費用乙方自理。
六、乙方有權將該土地支配和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使用土地手續未辦理齊全前,該土地可用于種植、養殖及農業綜合利用、村屬敬老院項目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本協議有效期內,如甲、乙雙方任何人一方違約,違約方將賠償總款的80%,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將甲方與南陽市臥龍區靳崗辦事處新寺村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作為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如與該協議日之前協議有出入,以本協議為準。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出租土地轉讓協議 篇2
出讓土地轉讓協議,在這里由小編整理分享給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出租土地轉讓協議 篇3
甲方(轉讓方):
乙方(承包方):
丙方(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平等協商,雙方簽訂林業用地承包轉讓合同如下: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林東鎮新井村朝陽莊自然村 林地共計50畝有償轉讓給乙方和丙方。
2、此林地的四至為:南至: 北至:
3、乙方與丙方負責對該林地進行植樹,甲方負責提供相應數量的楊樹苗。
4、轉讓價格為(大寫人民幣)貳萬元¥20_0.00元,一次性給付,以甲方出具的收據為準。
5、甲方負責與村方協調辦理林權證及林地的年限為70年,林業權屬證應辦在乙方或丙方名下,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與丙方共同擔負。
6、如果此林地在20_年至20_年開發,甲方應按此
7、丙方與乙方共同承包此地塊與甲方產生的承包費用為各自承擔一半,分別是:乙方向甲方支付(大寫人民幣)壹萬,¥10000.00元整,丙方向甲方支付(大寫人民幣)壹萬元,¥10000.00元整,此林地是屬乙方與丙方共同所有。
8、乙方與丙方共同經營、管理、投入,所得的收益及投入為各按總投入和收益的50%經行分配。
9、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協商后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如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由三方共同協商解決,確實解決不成由巴林左旗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合同三方簽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